Re: [新聞] 雇員若轉公職 試院擬聲請釋憲
: → erotic:增加勞、健保特考,可恥!!! 01/04 20:30
: 推 YoungGo:沒有黑臉問題 考試院本來就很賭爛這些想漂白的人 01/04 20:38
: → minda723:關老爺子跟他家主子本身就是黑官出身了... 01/04 20:45
: → wands:好不容易建立的文官體制 又要被破壞 考試院可以廢了 01/04 20:56
: 推 ginobili8537:釋278號解釋的內容可以與這個案例作比較嗎? 01/04 20:57
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
不得任用,乃明示考試用人之原則。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應經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高普考
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與上述意旨相符。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一日公布施行之該條第一
項、第二項規定:「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除技術人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適用各
該有關法律之規定外,應經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高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現任職員,除已依法取得任用資格者外,應由考試院限期辦
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未通過考試者,得繼續任
原職至其離職為止」,係為兼顧考試用人原則及該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學校現任職員未經考
試及格者之原有權益。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該條修正時,將原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為
:「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除技術人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及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
類學校現任職員,分別適用各該原有關法令之規定外,應經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
高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其所謂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分別適
用各該原有關法令之規定,係例外規定,並不能使未經考試及格者取得與考試及格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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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之,僅能繼續在原學校任職。此類學校職員,既未具有法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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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之任用資格,對於願應試者,考試院仍得依其法定職權辦相關考試,以定其資格。
大法官好像沒有要逼考試院舉辦特考(只有當事人可以報名)的意思,
民國80年, 迫於壓力, 可以會舉辦特考
現在文官考選正常化,正規化, 已經這麼多年了,
考試院會受於壓力, 把”得”變成”應”嗎?
: 推 sitdown:你終於對正式考上的公務員有做對的事情了 01/04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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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健保的兩個凡是:
凡是醫生支持的都要反對; 凡是醫生反對的都要支持
請醫生不要惡搞健保, 洩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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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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