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雇員若轉公職 試院擬聲請釋憲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資深象迷)時間13年前 (2013/01/04 21:16), 編輯推噓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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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rotic:增加勞、健保特考,可恥!!! 01/04 20:30 : 推 YoungGo:沒有黑臉問題 考試院本來就很賭爛這些想漂白的人 01/04 20:38 : → minda723:關老爺子跟他家主子本身就是黑官出身了... 01/04 20:45 : → wands:好不容易建立的文官體制 又要被破壞 考試院可以廢了 01/04 20:56 : 推 ginobili8537:釋278號解釋的內容可以與這個案例作比較嗎? 01/04 20:57 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 不得任用,乃明示考試用人之原則。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應經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高普考 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與上述意旨相符。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一日公布施行之該條第一 項、第二項規定:「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除技術人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適用各 該有關法律之規定外,應經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高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現任職員,除已依法取得任用資格者外,應由考試院限期辦 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未通過考試者,得繼續任 原職至其離職為止」,係為兼顧考試用人原則及該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學校現任職員未經考 試及格者之原有權益。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該條修正時,將原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為 :「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除技術人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及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 類學校現任職員,分別適用各該原有關法令之規定外,應經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 高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其所謂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分別適 用各該原有關法令之規定,係例外規定,並不能使未經考試及格者取得與考試及格者相同 ^^^^^^^^^^^^^^^^^^^^^^^^^^^^^^^^^^^^^^^^^^ 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之,僅能繼續在原學校任職。此類學校職員,既未具有法定考試 ^^^^^^^^^^^^^^^^^^ 及格之任用資格,對於願應試者,考試院仍依其法定職權辦相關考試,以定其資格。 大法官好像沒有要逼考試院舉辦特考(只有當事人可以報名)的意思, 民國80年, 迫於壓力, 可以會舉辦特考 現在文官考選正常化,正規化, 已經這麼多年了, 考試院會受於壓力, 把”得”變成”應”嗎? : 推 sitdown:你終於對正式考上的公務員有做對的事情了 01/04 21:05 -- 關於健保的兩個凡是:     凡是醫生支持的都要反對; 凡是醫生反對的都要支持 請醫生不要惡搞健保, 洩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170.217

01/04 21:28, , 1F
官大學問大
01/04 21:28, 1F

01/04 21:31, , 2F
錄取人數剛好是在職人員人數?XD
01/04 21:31, 2F

01/04 21:49, , 3F
任用資格又不是只有考試一途..派用人員..特種人員甄選也算是
01/04 21:49, 3F

01/04 21:51, , 4F
錄取分數,總分不低於0分,一律錄取???
01/04 21:51, 4F

01/04 21:59, , 5F
是的~早在幾年前..某些機關自行甄選的...只要達到標準就錄取
01/04 21:59, 5F

01/04 22:44, , 6F
推個簽名檔XDDDDDDDDDD
01/04 22:44, 6F

01/04 22:54, , 7F
完全不推簽名檔.. 惡搞健保的是健保局 不是醫生...
01/04 22:54, 7F

01/04 23:19, , 8F
恩 簽名檔最後面不是反諷嗎?
01/04 23:19, 8F

01/04 23:32, , 9F
其實惡搞的 不是醫生 而是有兩個口字的...
01/04 23:32, 9F

01/05 00:03, , 10F
原來是反諷 窘 我一直以為是正格的
01/05 00:03, 10F

01/05 00:30, , 11F
就算800人每次錄取50人,10幾年後最後會變成不足額錄取
01/05 00:30, 11F

01/05 00:31, , 12F
反正現在雇員跟公務員薪水一樣,退休前再考上也來得及
01/05 00:31, 12F

01/05 00:31, , 13F
拿豐厚退休金
01/05 00:31, 13F
文章代碼(AID): #1GvjP4FF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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