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雇主遲發薪資,可主張之權益?

看板Employee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4/12 21:17), 5年前編輯推噓3(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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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詳細的解答,對於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很有幫助。 ※ 引述《blacknate (Nate)》之銘言: : : 1. 去年上半年被拖延近半年才給付的薪資,之後確實都有給, : : 如果主張勞基法23、27條好像沒有意義。 : : 故是否可主張雇主賠償「期間未收到薪資而減損的利息」、 : : 以及「一次給多個月造成被預扣所得稅而減損的利息」、 : : 或甚至是其他相關損害賠償?如果可主張,是否有法條可參考? : : 2. 今年被拖欠迄今的薪資,是否可依勞基法23、27條要求雇主按時給付薪資, : : 並給付前述的利息? : 1.2.兩點引用的法規沒有直接關係,不建議在勞動契約的調解階段運用 : 這個部份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將可以民法第203條,以5%為標準 : 但實務上這個東西調解人不太會碰,而且金額也不大,走到訴訟的實益也很小。 民法第203條是規定利率,若要主張雇主給利息,似乎是用民法233條? 主張的遲延利息的確很少,大約只有數百元而已。 但由於一旦讓勞工局介入勞資爭議調解,就可說是與雇主撕破臉了, 故儘管金額很小,還是先準備好相關資料佐證以備不時之需。 : : 3. 若拖欠為現在進行式,可否依該理由循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契約, : : 同時依17條要求資遣費。 : 這個可以考慮,可以在欠薪期間提出 因為無心戀棧了,故可能會採取這作法 (無奈) 這期間其實已經在找新工作了。 : : 4. 若雇主之後有按時給薪,我過一段時間才打算依前述理由終止契約, : : 是否會因為第14條第2項規定,而無法逕行終止契約,且沒資遣費可拿? : 第14條第1項第5款如已恢復不易成立 : 第6款則須在得知30日內提出 : 原則上,單位沒收到錢與勞動契約是兩碼事,這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也就是說,綜合您對3、4點的回覆,意即: 「若要離職加拿資遣費、利息要趁早,等雇主正常發薪後就很難了」的意思嗎? : 只是,如果是科技部的案子,倒不如繞個圈子處理 : 先寫信去科技部說你是哪一個專案,學校告訴你沒發薪水是因為他們沒付 : 這個他們應該有過解釋,看他們的回覆 : 稍早我也看過科技部的,是依照各校的行政程序處理 : 學校如同意用校務基金先行墊付(以暫付或預借款處理) : 也是可以辦理的,可參考清華大學的文件P.32 : 各計畫請預留人事費,少數計畫餘額不足影響助理薪資發放,校方同意先由校務 : 基金墊付…. : 原始連結如下: : http://account.web.nthu.edu.tw/ezfiles/98/1098/img/1401/9-2-1.pdf : 如果你在公立學校任職 : 以您整體性的評估,個人建議先與您的計畫主持人打聲招呼 : 去找學校會計室主管討論相關程序,如果可以預借就自己跑流程 : 請忽略承辦人那一關,因為辦預借對他來說麻煩,會先擋你 : 如果會計室主管非常強硬,再跟對方說你會提出這個要求,到勞工局去爭議調解 : 屆時得用校務基金支付資遣費(科技部計畫沒有這個補助項目) : 讓學校選擇程序,一般比較正常的公務員會選擇用暫付或預借款處理 : 資遣費是未編列項目,光是說明就夠他受了… 雇主是私立學校,我也有跟主持人告訴準備要採取的行動。 主持人也曾幫我向雇主反應過但無效,目前還沒檢舉雇主, 最大的原因就是不想波及到主持人 (兩難) 至於流程部分確實如您所說,我之前有找承辦人,並詢問可否讓校務基金先墊付, 但被以無相關辦法、無前例等理由打槍。沒如您所說找會計主管,可能是問題所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4.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460467057.A.0FD.html

04/12 23:15, , 1F
3.4點我的看法跟您的解讀相同
04/12 23:15, 1F

04/12 23:17, , 2F
私校的部分因涉及各校作法,避免爭議將另外回信給您
04/12 23:17, 2F

04/13 01:44, , 3F
勞務是雙向契約 給付勞務報酬乃是勞動(僱傭)關係雇主
04/13 01:44, 3F

04/13 01:45, , 4F
之債務(相對勞工給付勞務為其債務) 給付遲延為債務不履
04/13 01:45, 4F

04/13 01:46, , 5F
行一種 債務不履行民法訂於229-241 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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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1:40, , 6F
不過損害賠償在勞資爭議的案子看起來,似乎成立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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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1:41, , 7F
少,還是說樓上在調解現場有比較多這樣的樣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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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1:42, , 8F
損害賠償似乎出現在法院的僱傭關係訴訟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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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1:50, , 9F
然後損害賠償,這個個案似乎也不易舉證相關損失,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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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1:50, , 10F
有無其他解法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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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2:01, , 11F
單純follow原po想賠很多的想法而已…所受損害和所失利
04/13 22:01, 11F

04/13 22:01, , 12F
自然得要自已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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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2:28, , 13F
大概是被欠太久氣不過吧...私校拖起來很多都3個月起跳
04/13 22:28, 13F

04/13 22:32, , 14F
這個CASE還拖半年,這學校還蠻扯的
04/13 22:32, 14F

04/14 08:28, , 15F
原po的利息也只有幾百塊,應該是氣不過沒錯,但原po資遣費用
04/14 08:28, 15F

04/14 08:29, , 16F
的法規錯了,勞基法§17用的對象是有舊制年資的勞工,原po應
04/14 08:29, 16F

04/14 08:31, , 17F
該以新制的勞退條例§12來算,資遣費折半,試算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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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08:32, , 18F
謝謝大家的回覆,我的確是被欠太久氣瘋了,變得很不理性。 想法倒不是 ezmantalk 您說的那樣想拿很多賠償,抱歉讓您誤會了, 其實我只要薪資有拿到,沒少算沒遲發就好,資遣費、利息那些其實我不在乎, 不過還是想請教您「所受損害和所失利自然得要自已舉證」這部分, 是否只要能舉證雇主未按時給薪即可呢? 之所以會想主張資遣費、利息,主要目的是想令雇主不好過, 讓雇主明白若老是用這種方式凹勞工,也會踢到鐵板的 (申請調解時會另外檢舉) 因去年領半年份薪水時,問幾位熟識的計畫案助理同事和學長姐, 才知雇主多年無視勞工生計,一直以同樣方式凹助理, 以前學長姐透過校內程序,怎麼要都沒效,最後都只能隱忍下來。 會讓我氣炸的最後一根稻草是,在補助款撥款前,除了停發薪水外, 雇主還要求勞工先「代墊」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勞退, 等於不只半年內沒收入,還要每個月多數千元支出幫雇主墊款。

04/15 20:09, , 19F
沒給薪是勞基法處理的 因為給付遲延造成的損失才是
04/15 20:09, 19F

04/15 20:10, , 20F
是債務不履行處理的 弄到損害賠償就是讓範圍 例如:
04/15 20:10, 20F

04/15 20:10, , 21F
有以薪資購買定期基金定期壽險 因勞契給付遲延造成
04/15 20:10, 21F

04/15 20:11, , 22F
基金或壽險給付遲延甚或到被解約或給付不能 其為一損害
04/15 20:11, 22F

04/15 20:13, , 23F
面向很多 沒辦法一言蔽之 真想告訴 找個好律師談談吧
04/15 20:13, 23F

04/15 20:15, , 24F
所失利益並非可預期即為所失 必須具體客觀可列舉
04/15 20:15, 24F

04/15 20:16, , 25F
舉例:已取得台GG工作機會具體薪資、何時上班都提好
04/15 20:16, 25F

04/15 20:17, , 26F
因勞契給付遲延不能解除契約又有競業禁止(一切都是)
04/15 20:17, 26F

04/15 20:18, , 27F
舉例 不要太認真) 而無法台GG報到..etc.
04/15 20:18, 27F
※ 編輯: zxz (101.13.0.148), 08/23/2018 16:59:58
文章代碼(AID): #1N3FLn3z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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