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雇主遲發薪資,可主張之權益?

看板Employee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4/11 23:41), 5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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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好,我目前在大學當科技部計畫案專任研究助理(有勞健保,屬勞工)。 想請教下列事項: 1. 去年初到職時被告知由於科技部還沒撥款,故要等5月才有薪水。 因當時學貸還沒開始還,可撐幾個月無收入,故雖然不滿但還是忍下來了。 2. 今年初被校方以相同理由拒絕按時給薪, 但因為要開始還學貸且家人生病住院,無法斷炊這麼久, 期間還曾向老闆借錢應急。 由於對校方無視契約作法感到不滿而萌生辭意,也不怕黑掉。 老闆雖然無力為我向學校討薪水,但也能理解我的難處而支持我尋外部管道救濟。 爬文及參考勞基法規定後,整理如下,請板友幫忙看是否有誤: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1. 去年上半年被拖延近半年才給付的薪資,之後確實都有給, 如果主張勞基法23、27條好像沒有意義。 故是否可主張雇主賠償「期間未收到薪資而減損的利息」、 以及「一次給多個月造成被預扣所得稅而減損的利息」、 或甚至是其他相關損害賠償? 如果可主張,是否有法條可參考? 2. 今年被拖欠迄今的薪資,是否可依勞基法23、27條要求雇主按時給付薪資, 並給付前述的利息? 3. 若拖欠為現在進行式,可否依該理由循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契約, 同時依17條要求資遣費。 4. 若雇主之後有按時給薪,我過一段時間才打算依前述理由終止契約, 是否會因為第14條第2項規定,而無法逕行終止契約,且沒資遣費可拿?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460389315.A.FB0.html

05/18 15:01, , 1F
先調節,不成則資方要付遣散費
05/18 15:01, 1F
※ 編輯: zxz (101.13.0.148), 08/23/2018 16:58:26
文章代碼(AID): #1N2yN3-m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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