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家父的勞資權益相關問題

看板Employee作者 (單身男子公寓)時間12年前 (2012/04/04 21:08),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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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失能年金僅供參考,實際金額仍以勞保局核發為準。 另外,民事損賠金額,僅供你向律師討論之用, 每位律師見解不同,金額亦會有差異。 本案民事損賠因牽涉到平均餘年之認定,照情況看來,全案可能會打很久, 從起訴到三審定讞,可能須要2~8年(實際情況仍須視對造有無提起上訴)。 1.失能年金 4000元 假設1:88.7.1之前未曾工作,未曾參加勞保 假設2:無《勞保條例》54條之2 加發眷屬補助之條件 先把勞保年資簡化如下 公司投保期間:6年8月14天 (94.3.1 ~ 100.11.15) 工會投保期間:0年0月 0天 (94.1.3 ~ 94. 2.28) → 違法,年資不予承認 公司未保期間:5年8月 0天 (88.7.1 ~ 94. 2.28) 勞保年資 :6年8月14天 => 6又9/12年 平均月投保薪資 :21150元 (計算如右 [(22800*24 + 21000*17 + 19200*19)/60] ) 公式計算額 : 2213元 (計算如右 21150 * 1.55% * (6又9/12) ) 法定最低額 : 4000元 因公式計算額低於法定最低額,故取為 4000元。 另外,醫生說法有誤, 第一等級失能(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 失能項目2-1) 神經失能之審定原則:須經治療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 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 令尊已於100.5.2二度中風,以當日為治療起算日, 則100.11.3起即可申請失能年金。 2.關於自請退休 (100.4.5更正): 以下為法院實務看法,均認為在符合自請退休之要件後,縱使遭雇主解僱, 仍可申請自願退休。 勞工已符合自請退休之要件,而未自請退休,如遭雇主解僱, 終止勞動契約,仍應有自請退休之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生效在前 而受影響。 換言之,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而取得自請退休之權利,該權利即為「既得權利」 並不因雇主解僱而喪失其原已取得之權利,否則雇主藉故解僱已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 規避退休金之義務,殊非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本旨。 (最高92台上2152、高院90勞上48、台南高分院91勞上易16、台中高分院92重勞上4、 高院93勞上37、台中地院93勞訴91) 88.7.1 ~ 94.6.30 「假設」選擇保留勞退舊制年資, 「假設」40000元完全符合《勞基法》第2條之工資定義 退休金為 48萬元 (40000*12) ,向雇主請求。 (與第3點民事損賠給付訴訟一併提起) 94.7.1 ~ 100.11.15 向勞保局請求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投資收益。 (即刻即可請求,請上勞保局官網下載文件填寫) 3.民事損賠金額 財產權損賠金額為20萬3101元 因公司未於88.7.1為勞工投保勞保, 致「實際投保年資」較「應投保年資」減少了5年8個月, 且「實際投保金額」低於「應投保金額」,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規定,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賠償。 查《99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61歲男性平均餘年雖為20.61年, 惟此為「健康」狀態下之男性餘年期望值,不足採用為重度植物人之餘年期望值。 又查台灣省醫師公會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台省醫一字第○○六號函稱:「植物 人由於免疫能力低弱,抵抗力較差,容易遭受感染,引生併發症,故穩定 狀況比一般低,生命自然比一般人容易處於危險狀態」,又中華民國神經 學學會八十五年二月六日濒順會字第○一七號函亦稱:「植物人之存活, 依病人之年齡、植物人狀態之時間、及引起原因不同而各有差異……如急 性腦傷若呈植物人狀態,其預後較差,三年後死亡率百分之八十二,五年 後之死亡率達百分之九十五」各等語,而被上訴人因本件車禍致腦部挫傷 重度昏迷,已呈植物人狀態,復為原審所認定,則其餘命自較常人平均餘 命為短,應毋庸疑。(見86年台上字第784號) 此判決收錄於最高法院民事庭所製作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84年8月至86年12月) 極具指標意義。 因此,建議本案採取5年作為極重度植物人之餘年期望值上限(註1)。 本案當事人若追溯至88.7.1投保,則失能年金每月應為7878元(註2), 與公司自94.3.1投保,其失能年金每月僅為4000元,兩者相差3878元。 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規定, 勞工失能年金每月損失3878元,每年小計為4萬6536元。 其損失金額應由公司負責賠償。 法定年利率為5%,依霍夫曼公式計算,假設以101年11月底為一審判決日(註3), 公司應賠償勞工20萬3101元。 註1:關於植物人之平均生命餘年,因判決案例符合個案本身情況不多,僅找到3例。 第一例已於前述說明,採用台灣省醫師公會函、中華民國神經學學會函,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84號。 第二例採用兩造同意說, 內文節錄「兩造既同意黃昭旺之平均餘命,自受傷日起算,尚有20年。」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27號。 第三例採用內政部統計處資料─臺灣地區男性平均壽命表 該例採用91年臺灣地區男性平均壽命表,男性平均壽命為73歲, 內文節錄「57歲植物人推定可能生存期間至70歲」, 台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60號。 惟第三例採用基準不可取,個人判斷可能對造未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 故該案於高等法院二審,全案即告終結。 註2:失能年金7878元,計算如下 以88.7.1起算 假設1:88.7.1之前未曾工作,未曾參加勞保 假設2:無《勞保條例》54條之2 加發眷屬補助之條件 假設3:40000元完全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義之工資 勞保年資 :13年4月14天 => 13又5/12年 平均月投保薪資 :37883元 (計算如右 (40100*25 + 36300*35) / 60 ) 公式計算額 : 7878元 (公式計算 37883 * 1.55% * (13又5/12) ) 法定最低額 : 4000元 因公式計算額高於法定最低額,故取為 7878元。 註3:因本個案尚未起訴,故取最方便計算值為101年11月底止, 正確金額仍以上訴後最終確定判決日為計算基準。 總之,請快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待資力審定後,後續將由專任律師處理。 以上內容卓請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86.93 ※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6.93 (04/05 03:21) ※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6.93 (04/05 03:23) ※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6.93 (04/05 03:26)

04/05 23:05, , 1F
真是太感謝您能在百忙之中為小弟及家父整理這麼詳盡又實用
04/05 23:05, 1F

04/05 23:06, , 2F
的資料 這些資料小弟會好好瞭解 如有問題會再向您請教 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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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23:07, , 3F
太感謝您了~非常感謝~~
04/05 23:07, 3F

04/06 01:10, , 4F
看律師願不願意幫你打成職災訴訟,民事損賠金額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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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01:11, , 5F
勞保局核定職災未准,非最終定局,看律師願不願意接手。
04/06 01:11, 5F
文章代碼(AID): #1FV4V0re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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