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組工會遭解僱 駕駛控打壓

看板Employee作者 (單身男子公寓)時間12年前 (2011/12/12 02: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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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leshelter (天下布武)》之銘言: : ※ 引述《dophinn (單身男子公寓)》之銘言: : : 關於「勞工遭非法解僱的救濟方式」,請參考「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專文闡述, : : 不僅實用、易懂,更能幫助未來可能遇到非法解僱的勞工朋友。 : : http://www.lex.idv.tw/?p=1577 : : 此案例,勞工局即便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2條裁處20萬~60萬罰鍰, : : 但勞工已被不法資遣,勞工局無法源依據可要求資方恢復勞工原職務。 : : 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看勞工要採取哪一種訴訟, : : 1.「給付資遣費之訴」 (只要資遣費,不要回去上班) : : 2.「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勝訴後,要回去上班) : : 3.「單純給付工資之訴」 (勝訴後,希望能回去上班) : : 4.「聲請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要求雇主暫時先給付全部或一部之工資) : : 每種訴訟,張律師都有幫大家做好策略分析, : : 優點在哪,缺點在哪。(是佛心來的!!!!!) : 未必完全沒有法源 : 高雄縣政府在民國八十幾年的時候 : 有個工會幹部被開除 : 縣政府認定資方開除違法 : 因此按月以積欠工資處罰資方(勞基法第二十二條以及二十七條限期給付) : 最後這個幹部也復職了 : 這個案例非常有趣 : 資料我現在沒有了 : 你有興趣可以找看看 : 我記得當時資方好像有提起行政訴訟 我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找不到這個案例, 我的功力有待加強 >.< 我的法源是指法律上賦予行政機關有「直接強制力」(學理上稱為「法律保留」), 勞工局(處)得依法直接強制要求雇主恢復勞工原職務。 謝謝你提供案例分享,該案例係屬「間接強制力」, 高雄縣政府勞工處先對雇主依「積欠工資」按月裁罰,罰到雇主怕了, 進而間接強制雇主恢復勞工原職務。 我希望每個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有這個「guts」!!! 剛好昨天看到這則新聞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64913.html 愛買景美店「安全課課長」遭降職減薪, 該名課長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後, 資方卻把該名課長轉到板橋店當「儲備課長」。 資方理由是:「一樣都是課長,沒有降職處分。」 該名課長自己向法院提告,歷經2年終於勝訴,但資方仍然不照辦, 新北市勞工局回答:「這是(法律上的)模糊地帶。」 (註解1:勞工局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要求資方恢復勞工原職務) (註解2:愛買在網路上徵才,各分店的人資主管須具備"勞資調解"能力....冏) 新聞後段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出面說明, 此案須勞工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強制要求資方恢復勞工「原職務」。 以上補充說明, 勞工行政機關目前的確沒有法源依據 可以「直接強制」要求資方恢復勞工「原職務」。 從「權力分立」大原則來看,行政機關不能有此「直接強制力」(恢復職務), 否則,司法機關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審判力即遭到架空。 再次謝謝你提供案例分享。(我找案例的功力很差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8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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