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請益]公司要我自動離職

看板Employee作者 (阿撒不魯)時間13年前 (2010/10/26 00:04),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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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卻有一位版友提到勞工法令關鍵字 : 板友說: : 應該要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 : ^^^^^^^^^^^^^^^^^^^^^^^^^^^ : 我對於這法條產生有個擬問~ : 如果這法條對勞工而言可以拿到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費相關權益 : 對勞工說那絕對是應得的! : 可是,反過來講,今天資方(老闆)給你案定了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也拿到了非自願證明及相關應有保障權益後, : 以後找下一任工作,老板看到你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印記,多多少少 : 會有主觀意識來看待你這個人工作能力而不錄取! : 這對資方(老闆)絕對是個帝王條款,因而成為排除異己工具... 這個是修法的問題 會有這個項目,是因應科技進步,比如說換新機具 工人無法適應,才會開「對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 : 即便是惡意資遣,對資方而言玩法弄法佔盡優勢... : 那對勞工也是一個"悲"字而言,一樣沒有保障可言! : 我知道在這板上,多少老闆也會親自來看 : 但我知道,不管多多少少在座的板友也會遇到這問題, : 包含我在內,敞若真的遇到了... : 想惡意資遣勞工的老闆,想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資遣我... : 我想我會跟他打"確認勞雇關係存在"訴訟! 你會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不過我想你不會想繼續做下去 所以請加上「雇主依勞基法11條第5款資遣,係為違法解僱,已違反勞工法令」 請求法院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判決依這個條款資遣 不過你必須,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做這件事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97.44

10/26 00:24, , 1F
謝謝您~帥哥或美女的指正
10/26 00:24, 1F

10/26 04:14, , 2F
用14條反而少了預告期間工資請求權,這麼做只為爭一口氣?
10/26 04:14, 2F

10/26 08:58, , 3F
不是的,障礙生在工作尋找方面較多人碰壁..請多少體諒,謝謝
10/26 08:58, 3F

10/26 22:22, , 4F
是你本人還是你的個案,如果是你的個案方便透露一下
10/26 22:22, 4F

10/26 22:22, , 5F
服務單位嗎?
10/26 22:22, 5F

10/26 22:23, , 6F
用14條是少了預告期間沒錯,不過提供前工作的證明,拿
10/26 22:23, 6F

10/26 22:24, , 7F
出來是勞基法11條五款,不太好看!!!
10/26 22:24, 7F
※ 編輯: blacknate 來自: 203.70.75.96 (10/27 21:49)
文章代碼(AID): #1CnQgBdZ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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