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校園零體罰有這麼難嗎
2010-03-31 中國時報 【許育典】
日前,一名就讀小學二年級的張姓男童,因下課時和男同學嬉鬧,互摸生殖器,結
果被男導師當著全班同學的面,陸續甩了九巴掌。如此駭人聽聞的場景,竟發生在號稱「
人權立國」的「友善」校園、竟發生在教育基本法下的「零體罰」校園。二○○六年教育
基本法修正,台灣因而成為第一○九個禁止體罰的國家。但是,為何體罰仍舊一直出現在
我國的校園?
除學校、教師仍存在不打不成器觀念外,主管機關「重重舉起,輕輕放下」,恐怕
才是教師有恃無恐原因所在。
當教師對學生體罰時,除民、刑事責任外,必須負擔所謂的「行政」責任。然而,
民、刑事責任須由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訴訟,而且,雖民、刑事責任會讓施暴教師受到一定
制裁,但並無剝奪該名教師「教職」的可能。如此一來,在該教師下一次情緒失控時,又
是另一個學生「身心」遭殃的開始,這也是課予施暴教師「行政」責任存在的必要。
對此,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如教師「違法處罰學生或不
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記過,但如「情節重大」則可記大過。而且,校方更
可以展開「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但是,啟動「不適任教師」程序後呢?等「風頭」過
後,透過官官相護,恐怕又是另一次「重重舉起,輕輕放下」的結果。
具體來說,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教學不力
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乍看之下,
教師如對學生施以嚴重的暴力,則可能會被「解聘」,並列為「黑名單」,終生不得再任
教。但是,結果卻往往不是如此,導致體罰事件一再地發生。
關鍵在於,欲對施暴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須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審議通過。然而,因教評會的組成分子主要分為:當然委員和選舉委員
,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選舉委員則由全體教師選(推)
舉而得。由此看來,除了家長代表外,其餘皆屬於「校方」與「教師」的代表。所以,只
要施暴教師去籠絡那少數的三分之一委員,即可在教評會「全身而退」。
而且,對施暴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完全掌握在教評會的手中,因
此縱使施暴教師確實符合教師法規定,教評會仍可選擇最輕微的「停聘」處分,在此期間
,遭停聘的教師尚有其基本權益保障,且有可能回復與學校間的聘任關係。由此看來,教
評會組成的方式、權限過大的問題,都將造成施暴教師有恃無恐的關鍵,這也是為何教育
部一再三令五申禁止體罰,而體罰卻層出不窮的原因。
正在寫本文之際,竟同時又出現國三女生違規帶香菸入校,而遭體罰的事件,但是
,校方卻振振有詞的說:「『僅』使用籐條鞭打屁股數下,僅些許紅腫,絕無過當」。這
在我們這個「人權立國」的法治國家,是多麼諷刺的人治「說法」,教育基本法是要求「
零」體罰,而非「不可體罰『過當』」。
說實話,這個國家的確出了文化上的深層問題,政府不敢得罪選民,教評會不願淘
汰不適任教師,體制內沒有人想做「壞人」,難怪真正的壞人會橫行。當不適任教師機制
未被確實執行,教師對學生的體罰只會一再出現;當不適任教師未被淘汰,那麼,流浪教
師也只能繼續「流浪」。(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3310043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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