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從罰寫事件到校規的訂定
※ 引述《plancklin (北極熊)》之銘言:
: ※ 引述《lne (我是++1 )》之銘言:
: : 看到這個討論串實在是很有感觸 主要還是跟最近唸的書有關係
: : 校規到底是什麼?
: : 簡單的說 就是把法律的概念限縮到學校裡面 依校規懲處
: : 經過校務會議跟家長代表訂定的校規無效 那我可以說立委訂的法律無效嗎?
: 這句話不是我說的,是杜正勝說的。
: 請查GOOGLE新聞 『罰寫 校規 杜正勝』
: 他說,國民教育裡面,學生懲處規定是教育局的權限。
: 所以我才質疑學校校規裡的學生獎懲規定是否無效?
學校對於學生的重大懲處,基本上要送到教育局去作處理。
更不用說這對於罰寫事件是完全離題,未繳學費不是什麼重大惡性事件,
且是家長未繳學費,與學生個人行為無關。
更不用說即使是他們的校規,也沒有足以懲處這個學生的任何規定。
請勿刻意忽略這一點。
: : 人應如何回答下列問題:家庭出現縫隙,子女經常逃家,既可將懲戒權轉
: : 交未受教育訓練的法官,實施國家親權;何以不能將發生問題的小孩,交
: : 由受過教育訓練的教師,實施『教師親權』?」
: 這一點身為老師的我實在很無奈。
: 老師在校內的角色,不僅是老師,還得維護秩序,判斷學生行為的對錯,
: 有些網友,也許因為過去被老師處罰的記憶,談起來難免有些情緒。
: 以為學生行為就是單純的成績未到要求標準,未帶物品這樣的行為,
: 這樣的行為說真的,是小事,對我來說,罰罰值日生也就過了。
很有趣,我倒是覺得你的情緒比較重,
還有,嗯,直接在話語裡偷渡評價性質語言蠻好玩的哦?XD
成績未到達標準,未帶物品,當然是小事,但是畢竟還算是學生個人的行為。
但是現在一個家長沒有繳學費,那是家庭與家長的問題,
你卻想要去記學生警告?卻想要去以此討論校規的權力性?
因為不能記他警告,因為教育部長說了那幾句話,
你開始擔心對學生不可以有任何懲罰?
小事?那學生根本沒有做任何的事,那麼是否比你所謂的小事更枝微末節?
再者,校規根本對於這樣的事件,對學生沒有任何的處罰罰則,
你把這兩者作不當連結是為了什麼?
: 但是去傷害其他學生的行為呢?打架,勒索,借錢不還。
: 如果不能依據校規來懲處,要怎樣處理?
: 規勸就好了嗎?
: 我承認處罰對於根本的行為改善是有其限制,
: 但是,短期的避免他人遭收傷害方面,是可以看到效果的。
: 當父母的把子女送到學校來,卻發現學校不能避免
: 他的孩子被別的小孩傷害,要怎麼辦?
: 老師要管,卻於法無據。
: 我只是在想,哪一天會不會有老師被告到法院去,
: 因為『依據校規』記學生警告或小過大過之類的,
: 卻被法官說,『國民教育法第21條,學生獎懲規定是由教育局訂定,校規無效』
: 那時候的老師要怎麼辦?
: 到底校規的法律地位和定位在哪裡?
我覺得這正是你現在亟需釐清的地方,然後找到你該作的事。:)
還有,老師一般在教育上作的懲處或處置,基本上與校規懲處是兩回事。
更重要的是,這起事件與校規根本無關,
這點我一直強調,請不要再度離題與故意忽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3.21
※ 編輯: brillante 來自: 61.62.3.21 (09/19 11:34)
推
09/19 11:33, , 1F
09/19 11:33, 1F
※ 編輯: brillante 來自: 61.62.3.21 (09/19 11:35)
→
09/19 11:35, , 2F
09/19 11:35, 2F
→
09/19 11:36, , 3F
09/19 11:36, 3F
→
09/19 11:36, , 4F
09/19 11:36, 4F
推
09/19 11:39, , 5F
09/19 11:39, 5F
→
09/19 11:39, , 6F
09/19 11:39, 6F
推
09/19 12:34, , 7F
09/19 12:34, 7F
→
09/19 12:34, , 8F
09/19 12:34, 8F
→
09/19 12:35, , 9F
09/19 12:35, 9F
→
09/19 12:36, , 10F
09/19 12:36, 10F
→
09/19 12:36, , 11F
09/19 12:36, 11F
→
09/19 12:37, , 12F
09/19 12:37, 12F
推
09/19 15:37, , 13F
09/19 15:37, 13F
→
09/19 15:37, , 14F
09/19 15:37, 14F
→
09/19 15:37, , 15F
09/19 15:37, 15F
→
09/19 15:38, , 16F
09/19 15:38, 16F
→
09/19 15:38, , 17F
09/19 15:38, 17F
→
09/19 15:39, , 18F
09/19 15:39, 18F
→
09/19 15:39, , 19F
09/19 15:39, 19F
→
09/19 15:39, , 20F
09/19 15:39, 2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