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諾貝爾得主:降營所稅是良政
有兩個問題需要澄清
第一 公司算不算獨立課稅的個體
引述你的看法
1.基於基本的會計原則下 企業與企業主是兩獨立個體
2.計算營利所得時 扣抵企業的營所稅->"不能對同一客體課徵兩次稅"
請仔細想想~上面兩點不就互相矛盾嗎?
如果他們是兩個獨立個體~就自然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法人所得稅(因法人多為公司,故又稱公司所得稅)在型態上大致分為兩類
一、法人實在說
我國在民國86年以前之所得稅就是以此觀點所制定
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為單獨之權利義務主體,可擁有財產亦可成為訴訟之對象,
因此法人之所得與股東所分配之盈餘應分別獨立納稅。
目前包括美國、德國、法國等都可為代表~認定公司與股東之間無重複課稅的問題
二、法人擬制說
此觀點認為法人係法律所虛擬,法人與股東間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因此公司稅與股東之所得稅應合而為一。
此外,依合併程度不同又分為"全部合一"與"部分合一"兩種。
我國自民國8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全部扣抵制之兩稅合一。
再來 大致說一下我國的兩稅合一制度
簡單來說 就是先預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後,
當股東分配到股利要課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全額扣繳。
因此營所稅根本名存實亡~
所得稅負之高低完全取決於股東的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來決定。
回歸到原PO的問題
"兩稅合一"的確是走向"輕稅"的方向,提高產業競爭力
但台灣的兩稅合一制度卻越改 漏洞越大
兩稅合一的效果跟降低營所稅的效果並不能混為一談
接下來談第二個議題 "我國降低營所稅能增加產業競爭力?"
就前面提過的 營所稅已經名存實亡
其實營所稅降不降對於小股東、散戶來說 根本就沒差~反正課綜所稅時一樣多退少補阿
但現在很多台灣的企業~公司的錢就等於大股東的錢~
盈餘要放公司還是分給老闆自己其實意思一樣
更不用說幾乎每個公司都有分內外帳了
因此 企業主可以利用未分配盈餘來規避所得稅~
我國對於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其實是很增加會計成本的制度
但現在"降低營所稅後更加拉大了營所稅與從所稅之間的稅率差距"
原本一直高喊要廢除的未分配盈餘10% 其實又更不該廢除了
舉例來說
一個企業主的個人所得稅率是最高的37.5%(2010年實施)
而營所稅只要17% 再加上未分配盈餘10%也不過是27%
那他幹麻要分配盈餘給自己呢?不分配的話 那筆盈餘就可以少繳納10.5%的稅了
之前還未調降營所稅稅率的時候
綜所稅40% 營所稅25%+10% 其中的差距只有5%而已
現在每年又在吵著要廢除未分配盈餘10%
總而言之~根本就只是富人不想繳稅而已阿!!
※ 引述《stevegreat08 (厚黑海賊團長--四權)》之銘言:
: 我覺得奇怪的是
: 營所稅主要是對企業課徵的
: 綜所稅是對像企業主那樣的個人課的
: 當政府已經對營所稅課征後
: 企業剩下來的稅後盈餘 除了保留盈餘外將為各股東紅利
: 基於基本的會計原則 企業與企業主是兩獨立個體吧
: 企業課一次稅 企業主課一次稅 是很正常的吧
: 那麼政府在課徵綜所稅時 計算營利所得時 扣抵企業的營所稅
: 應該也很正常的吧 畢竟"不能對同一客體課徵兩次稅"啊!
: 以往對企業主與企業各課徵一次稅 是否會算過重?
: 今天就算是散戶也是會有相當數額的營利所得稅
: 政府如今姑且不論是否為了要促進產業之類的幹麻不管
: 不是至少可以減免掉散戶的負擔嗎?
: 況且政府若要獎勵投資 短期之內在不可能推出大型投資利多時
: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減免稅或提降利率 但後者是中央銀行負責
: 財政部能做的也只有在1.確實能收到既定的稅收 2.獎勵投資
: 以上兩個設定下 實施兩稅合一難道不是最好的促進產業的方法嗎?
: 當然撇開人為問題 如故意逃稅等 沒有任何政策可以做到盡善盡美的
: 但是一般人若是真要認真計稅一樣可以做到避稅動作
: 只要不是刻意謊報稅基 或者以其他不法的方法逃避收稅有何不可?
: 難道不是這麼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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