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何讓二戰末的台灣士紳堅決反對光復?
※ 引述《amanda815625 (櫻井麗子)》之銘言:
: 把『日本殖民台灣時期』跟『中華民國政府治台時期』
: 直接拿來比較的論點
: 因為這是不同時代的狀況
: 『有人說日本治台時期總督府沒有台灣籍高官
: 國民黨統治台灣時期至少後來有台灣籍高官
: 就說國民黨比日本時代好太多了』
: 本文認為不能這樣直接做比較
: 因為統治正當性、合法性基礎不同(legitimacy)
: 大日本帝國就是打敗清國後依馬關條約取得台澎
: 這本質上就是領土的兼併,實施的是殖民統治
: 中華民國用的『光復』意思是本來就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人民
: 中華民國只是收回
: 所以在中華民國法理上,台灣人跟1945年後才來台的中華民國籍外省人
: 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
: 在政治上也不應有差別對待
: 但在1949~1975年間 中華民國部會首長級別以上的官員
: (比如外交部長、國防部長等文武官員)
: 非常少由本省人出任
: 極少數的像 連震東 甚至是已經把家族根基移民去中國大陸又再隨政府遷台
: 基本上也不代表台灣本地仕紳
: 其實從連橫寫《鴉片有益論》之後就備受台灣士紳排擠
: 不被台灣知識分子群體接納
: 在台灣混不下去才跑去中國大陸的
: 這不能得出日本比國民黨好的結論
: 日本是殖民統治,怎麼可能給台灣人太多權力?
: 僅有的一點權力(比如議會也是慢慢給的)
: 而國民黨統治台灣是光復
: 這說法是要一視同仁的平等看待
^^^^^^^^^^^^^^^
怎樣叫做平等?
中華民國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是
兵役法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奇怪咧,憲法規定,「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可是兵役法規定,「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然後大法官解釋的釋字第 490 號宣稱: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
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
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
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
^^^^^^^^^^^^^^^^^^^^^^^
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
^^^^^^^^^^^^^^^^^^^^^^^^^^^^^^^^^^^^^^^^^^^^^^^^^^^^^^^^^^^^^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
^^^^^^^^^^^^^^^^^^^^^^^^^^^^^^^^^^^^^^^^^^^^^^^^^^^^^^^^^^^^^^^
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
^^^^^^^^^^^^^^^^^^^^^^^^^^^^^^^^^^^^^^
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
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
,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
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
好玩吧?
那本文所謂的臺灣本省和外省在法律上平等,即使是基於前述憲法第七條
規定,麻煩你先查清楚,當年的立法院有沒有基於甚麼特殊考量而制定特別
的法律,才導致事實上,臺灣的官,任職的本省人少於外省人。
另外,要當中華民國的官,國語的聽說能力要滿足基本要求吧? 國文的讀
寫能力亦同。另外就是對中華民國法律的熟悉程度呢? 對國民政府各機關行
政的各種習慣了解程度呢? 這種種方面你先查過資料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83.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ummyHistory/M.1703729001.A.283.html
還有,當官要負責任的,上官選任下官,下官辦事出問題,上官至少要負擔
政治責任的。所以你想要讓上官選自己為他的下官,你得先入了上官的眼。要
嘛直接和他有接觸,要嘛你名聲很大被人推薦,然後與上官相談甚歡,比方說
有相同的施政理念一類的。
那麼就政務官的部分,不好意思,當年的本省人或者說本省菁英,去接觸國
民政府高層,或者名聲很大被推薦與高層相談甚歡的機會多少? 注意喔,臺灣
被日本殖民統治很久了,各種觀念或至少施政理念,與當時國民政府相同者多
少?
更細了說,誰跟你說法律上人人平等,當官或者說當政務官的機會就平等?
今天你綠黨人當總統,你挑選的政務官會是「全國人民平等挑選」? 拜託睜開
眼睛考慮一下相關的政治實務。
※ 編輯: saltlake (114.24.83.39 臺灣), 12/28/2023 10:14:54
推
12/28 10:44,
5月前
, 1F
12/28 10:44, 1F
→
12/28 10:44,
5月前
, 2F
12/28 10:44, 2F
→
12/28 10:49,
5月前
, 3F
12/28 10:49, 3F
→
12/28 10:51,
5月前
, 4F
12/28 10:51, 4F
→
12/28 10:51,
5月前
, 5F
12/28 10:51, 5F
→
12/28 10:53,
5月前
, 6F
12/28 10:53, 6F
→
12/28 10:53,
5月前
, 7F
12/28 10:53, 7F
→
12/28 10:55,
5月前
, 8F
12/28 10:55, 8F
→
12/28 10:58,
5月前
, 9F
12/28 10:58, 9F
→
12/28 10:59,
5月前
, 10F
12/28 10:59, 10F
→
12/28 11:00,
5月前
, 11F
12/28 11:00, 11F
※ 編輯: saltlake (114.24.83.39 臺灣), 12/28/2023 11:01:52
→
12/28 11:01,
5月前
, 12F
12/28 11:01, 12F
→
12/28 11:01,
5月前
, 13F
12/28 11:01, 13F
→
12/28 11:02,
5月前
, 14F
12/28 11:02, 14F
→
12/28 11:03,
5月前
, 15F
12/28 11:03, 15F
→
12/28 11:03,
5月前
, 16F
12/28 11:03, 16F
→
12/28 11:03,
5月前
, 17F
12/28 11:03, 17F
→
12/28 11:04,
5月前
, 18F
12/28 11:04, 18F
→
12/28 11:04,
5月前
, 19F
12/28 11:04, 19F
→
12/28 11:04,
5月前
, 20F
12/28 11:04, 20F
→
12/28 11:05,
5月前
, 21F
12/28 11:05, 21F
→
12/28 11:05,
5月前
, 22F
12/28 11:05, 22F
→
12/28 11:32,
5月前
, 23F
12/28 11:32, 23F
→
12/28 11:33,
5月前
, 24F
12/28 11:33, 24F
→
12/28 11:33,
5月前
, 25F
12/28 11:33, 25F
→
12/28 11:34,
5月前
, 26F
12/28 11:34, 26F
推
12/28 18:24,
5月前
, 27F
12/28 18:24, 27F
→
12/28 18:24,
5月前
, 28F
12/28 18:24, 28F
推
12/28 19:55,
5月前
, 29F
12/28 19:55, 29F
※ 編輯: saltlake (114.24.83.39 臺灣), 12/28/2023 21:25:08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