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假設] 為什各國不訂定私有財產制的上限?
稅率其實談企業家本人的容易被混淆概念﹐比如plamc經常說
因為有某某企業家﹐所以我們才有免費的某某用﹐
(反駁也很容易啊﹐要不是有某某企業家﹐現在我們早就有某某用
比如更好的核能﹐更好的電燈等等﹐例子看愛迪生就行了
當然玩性能擠牙膏的通常玩不久﹐比如索尼大法﹐所以影響不大
但是長期而言﹐數量積累起來難道不小嘛﹖
)
真正的問題其實是﹕擁有財產的人是否就是最好的發揮財產效能的人﹖
好了﹐plamc會舉出比爾蓋茲等等很多人﹐可是一個簡單的事實是
繼承財產和食利仍然是整個社會獲得財產的最重要途徑
創業隻是成功率非常小的事件而已﹐能有3%就已經值得偷笑了
新生企業也隻佔整個經濟的一小部分而已
蓋茲 紮克堡 能夠保住自己的公司﹐是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哈佛肄業生
知曉富豪的資產遊戲規則﹐既是創業者又是投資者﹐如果你不是出身精英
後天也沒有學習資產管理技能光會創業﹐那就呵呵了
實際上硅谷創業者成功後被投資者一腳踢開
最後隻剩下百分之幾的例子不勝枚舉﹐就算沒被踢開﹐
股權稀釋等等手段下來﹐你還能剩下多少﹖
以喬布斯為例﹐他可是親自被從蘋果總裁位置踢下過來一次﹐
蘋果被資本家玩壞才不得不又找他回來
還有蓋茲的朋友艾倫﹐喬布斯的朋友沃茲﹐當初都是有微軟蘋果
十分之一左右的股份﹐他們現在資產能和這兩位相比嗎﹖
資本家和打工仔﹐即使做了同樣的貢獻﹐收入也是完全不同的
馬克思當年對資本主義的批判﹐並不僅僅是剝削﹐事實上更重要的
就是“資產私有制導致的財產繼承”並不必然導致“經營技能的繼承”
﹐擁有和經營需要分離﹔還有“工人也是生產資料需要投資”
這個批判﹐資本主義是全盤接受了的﹐這也是歐洲社民黨存在的一個基礎
不要以為馬克思隻在共產國家留下了遺產
現代的資本主義﹐所謂的個人財產﹐往往隻是一個符號
一個人往往代表的是“一群人”﹐蓋茲的財產代表的並不僅僅是她自己
而是背後的股東、員工等等。股份制和職業經理人的出現﹐使得
財產擁有者和財產經營者並不需要是同一批人﹐你家財萬貫但是
根本沒有經營才能﹐怎麼辦﹖拿股份就是了﹐別去管雜七雜八的
因為有這麼一個財產管理的網絡﹐導致了西方資本主義和傳統經濟一大不同
也就是資本和金錢的虛擬化、代理化﹐金錢流通和管理可以超過個人的
能力而無限膨脹。
這樣就帶來一個問題﹕遺產稅應該征多少﹖
遺產稅應該沒有plamc說的企業家能力問題了吧﹖企業家的兒子不可能
有他老子一樣的經營能力了吧﹖按照最有能力的應該掌握最多錢的理論﹐
創業者應該把股份都給底下最好的經理才對
現代資本主義早就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的大部分
實際上呢﹐遺產稅在財產投資方面﹐影響是很小的﹐因為所有者
也是經營者雖然還沒有到成為特例的地步﹐但是也是不重要的﹐
資產運營其實本來就是由最有能力的職業經理人在運作了
雖然很多腦殘股東為了短期利益瞎搞的例子也很多了
現代的西方福利社會有很高的遺產稅額﹐最近的紮克堡的臉書公司股份捐贈
其實就是為了避稅。有人可能會說這樣隻會讓富人逃稅
yes﹐問題是高額稅收本來就是為了讓財產合理使用﹐如果合理避稅的方式
能夠讓財產合理使用﹐那麼是不是政府來花﹐並不重要﹐不是嗎﹖
有人會說蓋茲的基金會推廣偽科學﹐是亂花﹐well﹐我看讓政府來花
效率也差不多
台灣的問題就在於﹐他還沒有建立這個體系﹐或者說這個體系不完善
並不存在創始人遺孀拿著股份就能安全吃幹股的情況
根本一點也不安全﹗你每時每刻都在創業的邊緣﹗
你不掌握經營權隻有股權﹐隨時可能被坑個精光
台灣隻是一個“古代資本主義”﹐或者“現代封建主義”
所以法律要做的不是讓【整個社會】(讀作日式國家官僚)
對資產更好的運作﹐而是加強對資產所有者的基本保護﹐
堵住各種各樣的漏洞才是
沒有抽象的國家﹐隻有具體的官僚。所謂抽稅的福利﹐無非是
政府官僚代替企業對資產進行管理而已。如果官僚體系是比企業家
在某些專門更好的精英(比如日本正經的體系)﹐那麼這麼做
短期內並無不妥之處(長期而言嘛﹐長期而言我們都是要死的)
但是果黨或者綠黨嘛……台灣的企業家再爛﹐能有政客爛﹖
當然﹐對一些我不想說的國家或者地區而言﹐政府官僚素質
比企業家更高﹐雖然是部分的事實﹐卻絕對不是好事。
這說明發展程度太低(大部分省份)、要不然就是資源錯配了
一個國家按照幾千個縣市﹐玩實際上的政府=分公司的玩法
在創業期是無可厚非的緊急舉措﹐可是不能一直玩下去啊
日本現在的企業的問題﹐就是未來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6.65.2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ummyHistory/M.1449154684.A.6EA.html
推
12/03 23:47, , 1F
12/03 23:47, 1F
推
12/04 01:53, , 2F
12/04 01:53, 2F
推
12/04 02:01, , 3F
12/04 02:01, 3F
→
12/04 02:02, , 4F
12/04 02:02, 4F
推
12/04 02:25, , 5F
12/04 02:25, 5F
→
12/04 02:25, , 6F
12/04 02:25, 6F
→
12/04 02:26, , 7F
12/04 02:26, 7F
→
12/04 02:27, , 8F
12/04 02:27, 8F
推
12/04 02:28, , 9F
12/04 02:28, 9F
→
12/04 02:29, , 10F
12/04 02:29, 10F
→
12/04 02:30, , 11F
12/04 02:30, 11F
→
12/04 02:32, , 12F
12/04 02:32, 12F
推
12/04 02:34, , 13F
12/04 02:34, 13F
→
12/04 02:34, , 14F
12/04 02:34, 14F
→
12/04 02:34, , 15F
12/04 02:34, 15F
→
12/04 02:35, , 16F
12/04 02:35, 16F
→
12/04 02:36, , 17F
12/04 02:36, 17F
→
12/04 02:37, , 18F
12/04 02:37, 18F
→
12/04 02:37, , 19F
12/04 02:37, 19F
→
12/04 02:38, , 20F
12/04 02:38, 20F
→
12/04 02:39, , 21F
12/04 02:39, 21F
推
12/04 08:58, , 22F
12/04 08:58, 22F
→
12/04 09:00, , 23F
12/04 09:00, 23F
→
12/04 09:01, , 24F
12/04 09:01, 24F
→
12/04 09:02, , 25F
12/04 09:02, 25F
推
12/04 09:05, , 26F
12/04 09:05, 26F
推
12/04 09:16, , 27F
12/04 09:16, 27F
→
12/04 09:17, , 28F
12/04 09:17, 28F
→
12/04 09:34, , 29F
12/04 09:34, 29F
→
12/04 09:40, , 30F
12/04 09:40, 30F
→
12/04 09:43, , 31F
12/04 09:43, 31F
→
12/04 09:44, , 32F
12/04 09:44, 32F
→
12/04 09:45, , 33F
12/04 09:45, 33F
→
12/04 09:49, , 34F
12/04 09:49, 34F
→
12/04 09:50, , 35F
12/04 09:50, 35F
→
12/04 11:20, , 36F
12/04 11:20, 36F
→
12/04 11:21, , 37F
12/04 11:21, 37F
推
12/04 11:37, , 38F
12/04 11:37, 38F
推
12/04 13:40, , 39F
12/04 13:40, 39F
→
12/04 13:41, , 40F
12/04 13:41, 40F
→
12/04 13:41, , 41F
12/04 13:41, 41F
→
12/04 13:42, , 42F
12/04 13:42, 42F
推
12/04 14:30, , 43F
12/04 14:30, 43F
推
12/04 18:30, , 44F
12/04 18:30, 44F
→
12/04 18:31, , 45F
12/04 18:31, 45F
推
12/04 22:12, , 46F
12/04 22:12, 46F
※ 編輯: wsxl (27.16.65.243), 12/05/2015 14:15:15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1 之 37 篇):
假設
92
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