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饑荒中的囤積居奇問題
※ 引述《Ting1024 (無)》之銘言:
: 我在看大陸劇「歷史的進程」時才發現到
: 原來古時候的鄉紳居然有這麼大的權力,甚至可以
: 為所欲為
: 等於就是土司制度下的土司 名義上鄉紳當然是沒有
: 什麼公權力的 但私權大到不可思議
: 等於一鄉就被三五個鄉紳地主把持
: 這時候鄉長一定只能往他們傾斜..
: 讓子彈飛裡面的黃四郎似乎也是同樣的例子...
: 於是乎,災慌來臨的時候,最沒%數的要先餓死沒錯
: 這真是慘絕人寰的事情阿
: 而這些事情距離我們民國初年,也不過不到百年
: 每每想到我們的祖先過著這種非人的生活,不禁痛哭流涕,
: 無法自己。
不誇張點,哪能博到收視率。
而這種誇張的狀況,不能說沒有成分在,但造成如此原因,也和現在民眾
一邊罵卻一邊無知於基本常是保障自己一般。
打個比方:法律審判
大家看了描述古代的縣衙審判戲,不外乎一個刻板印象:
"縣官大爺驚堂木重重敲下後,心裡想到昨晚懷裡端著的銀子,瞧著該死的
放牛小李,居然敬酒不吃吃罰酒,不過讓林大爺把他的牛藥死了....居然
敢告上公堂,當場教左右衙役先重重賞他五十大板,在以個誣告忠良,發
落牢中關它個三五年讓他知道利害...."
所以,土豪劣紳結合縣太爺官吏,魚肉百姓了?
而事實上,就黃岩縣的審判檔案觀察(自清同治13~光緒15年)。
縣太爺,一般只有批宣審理結果的功能,真正審理案件、分析事實、法律調
查其實都是在師爺手上。
縣太爺與師爺在法律修養上,根本就是LP比雞腿,遠遠不及。
縣太爺了不起是外地人調入過水三年,看考績決定去留,受的法學訓練了不
起就是中榜任官培訓中的......一個科目爾。
師爺可是當地人,以此為業;幹的不好小心走在路上給人幹掉。國家雖有
規定部分關於師爺的職務責任,但抱歉,不把你當官,你不是公務員,薪資自
己想辦法,出了問題自己小心點....參你很容易....
訴訟上,雖然不至於有如同現在般細膩的分工與理念,但就所發現的資料
而言,其所涉獵者,往往屬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還得要有傷單、忤作驗屍報
告後方得呈報告官,不然駁回的機率很大。
而對於訴訟,大家都有個錯誤印象:
啥的姦夫淫婦,祠堂內公審後,豬籠一進,玩完了事。
實際上以黃岩縣訴訟檔案,對岸學者整理後,其78宗案件分類如下:
婚案19宗;田宅18宗;錢債21宗;鬥毆5宗;竊盜9宗;非訟案件10宗;
涉及姦情案者有3宗。
其中所謂的戶婚案,有的涉及繼子不孝,前者請求縣衙主持將其歸宗;
有的是自行歸宗,請求賠償。其餘則是因繼嗣引發的繼承權糾紛.....
另外還有的是家庭內部財產糾紛,有一宗還牽涉原告誣陷被告 "絞串圖謀
吞噬賬產"
結果?
縣衙基本上都是駁回,讓其親屬自行調解,“著邀房族理處,毋庸涉訟”
....所以可見,雖然過去的法官因無成文法規定對於民事的涉入,對於誣告者
也宣判駁回,要他們家裡自己解決;但相對來說,這種東西縣衙可不是沒有介
入的空間和權責。
另有所謂告女子通姦案
其中,"張汝龍呈為姦夫串逃乞恩提究事",告其妻李氏與人通姦,並"席捲衣物
與姦夫私逃出外",請求官府將李氏還其“領回”。
結果官府決是:
“爾妻李氏淫奔,已犯七出之條,若無所歸,固難離異。茲既逃回母舅家中,
亦可謂有所歸。爾乃先請斷離,今又欲領回設法,實屬無恥已極!猶敢曉瀆
^^^^^^^^^^^^
,深堪痛恨。特斥。"
把設計準備讓老婆受刑戮的丈夫痛斥了一頓。
至於殺人案件,通常很難只在縣衙就了了;若判死刑,更是要往上提到刑部去。
所以古代的法律,還是很有作用的....
說到古代律師,也很妙
古代律師(代書人),多是書念到一半無所成的讀書人----的家學。
但不像師爺是無主(法律權利保障)幽魂。
法律卻有規定資格考相關辦法與限制,在審判時,狀子不可無此人手筆。
人們瞧不起他,他們也不屑人們,好賺的自己賺,甚至還有所謂的訟師密錄。
幽存於歷史角落,存多久? 至少明朝起....
師爺可不可能收賄受賄? 當然有~
但真出了大事,想要一手遮天,卻也有限度,因為下有訟師訴狀,上有考績
考核他們的縣太爺;縣太爺一出事,它也就難以雞犬升天。成就有限。縣太爺會
為了維護師爺斷送自己前途?!
師爺的好路徑,是期望能被縣太爺一路上往省、中央提攜上去的...
以土豪劣紳來說,除非真是權勢通天,上達省級中央部,不然想要侵占田產、
和姦民女、鬥毆強劫、傷害殺人,還是有王法定他的,私權在怎大,還是不及官
老爺頭上烏紗帽與前程大。
那為啥一堆人說到訴訟還有法律就再說黑暗阿、無良阿
一方面是:打官司都是要錢的,光訟師幫你寫狀朝廷都規定要收錢了
很多人能私了就私了,一私了,你能期待正義嗎?!
現在法律很多也是不告不理的。沒告就當沒發生。所以當然
看起就冤枉,
二方面是:如同現在一般,法律只保護懂法的人,懶的理解法律,結果打輸了
不叫司法不公難道引頸就戮?!
三方面是:小說寫砍頭也比寫駁回精彩吸引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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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華人百姓的法律概念,還真是具有傳承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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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1.148
※ 編輯: unclefucka 來自: 140.119.121.148 (12/11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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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你嫩咖時都是前人所留,師爺配屬於地方,在當地衙役幹事情吃飯的
等你飛黃發現此人好用後,轉任他處時,就會問對方願不願和你走
其間種種任官並無定制....
所以你可以說他是"縣太爺自己聘任"沒錯
但這種聘任,只能說是一種成立雇傭關係的手段
至於原因動機等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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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nclefucka 來自: 140.119.121.148 (12/12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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