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民進黨時代 對社會正義的改革

看板DPP作者 (What The Fuck <WTF>)時間14年前 (2011/11/28 13: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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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0Star (阮孫丟係竹本王^_*)》之銘言: : ※ 引述《rodofo (......)》之銘言: : : 林瑞雄可以拿出美國籍的放棄證明? : : 多少人要放棄國籍綠卡的人都說要去AIT宣示放棄,有人沒拿出來說會自動生效 : 最好國籍=綠卡啦~最好你的舊身分證還有效!自己看看維基百科 : A United States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USCIS Form I-551), formerly Alien : Registration Card or Alien Registration Receipt Card (INS Form I-151), is an : identification card attesting to the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of an alien in : the United States.It is known informally as a green card because it had been green in color : from 1946 until 1964, and it has reverted to that color since May 2010.[1] : Green card also refers to an immigration process of becoming a permanent : resident. The green card serves as proof that its holder, a Lawful Permanent : Resident (LPR), has been officially granted immigration benefits, which : include permission to reside and take employment in the USA. The holder must : maintain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and can be remov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 if certain conditions of this status are not met. : 對於早年留美學生而言,取得綠卡是非常需要的,因為有它就可以合法打工, : 沒有就只能打最低工資US$1.0/HR,換作是你有條件、有機會取得綠卡,請問你 : 拿不拿?早年留學生不項80年代以後一去就買跑車這麼少爺過日子的。 http://www.nownews.com/2008/02/09/142-2228823.htm 摘錄如下: 所謂的「法定」當然就是「法律有規定」的意思。既然該網友聲稱要有「法定」程序,能 不能說明根據的是哪一條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哪一條規定「要走完某特定程序綠卡才算失 效」?沒有法律規定,能叫「法定」程序嗎?(筆者前文已提過,去AIT填I-407表並非移 民法中規定的程序。) 綠卡有沒有效,什麼時候失效,是法律上的論辨,不是說故事比賽。沒有一個法官的判決 理由是根據「中國城有人違規後來變成美國公民」,也不會有一個律師的辯護書把「每年 有很多人用不同的方法偷渡」列為辯護理由。有沒有失效,是要根據法律上的依據,也就 是法律,法條,判例。沒有這些依據,說再多故事也沒用。 第一:移民法211(a)條:「有永久居留權者,若非以有效的移民簽證及有效護照,不得入 境。…」離開美國一年內,綠卡這張卡(I-551),依法可以作為入境的有效簽證(美國 聯邦行政法典8 C.F.R. §211.1(a)(2))。但離境超過一年,I-551就不是有效的入境移 民簽證,不能拿來入境了。這就是一般人知道「綠卡一年不用會自動失效」的意義。 第二:綠卡持有人,如果有放棄綠卡的意思表示,或其移民身份改變,(比如說,以非移 民簽證入境)永久居留身份就同時終止,不能再回復或延續,綠卡當然就自動失效。這根 據的是移民法sec. 101,美國聯邦第九上訴法院判例(Chavez-Ramirez v. INS 1986)與 美國移民局的正式解釋(USCIS Interpretation 318.4)。這種綠卡的放棄與失效,不限 定是否離美一年,不限定要任何程序,也不限定當事者有無填寫任何表格或聲明。 此外,根據移民法第211(a)條(如前述),如果沒有確定你的綠卡身份已經失效放棄,美 國政府不能讓你以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入境的,這是美國移民官的法律責任。使用 了非移民簽證入境,則從法律上或是美國政府的檔案中,你的身份已經改變為「非移民」 。移民法第101(20)條也清楚地定義:綠卡持有人的身份,是一經改變就消滅,不能夠中 斷再延續的。所以馬英九的綠卡身份已經確定消滅。馬英九以後就算想到美國永久居留, 必須重新申請綠卡,而不能「回復」其原來的綠卡身份。用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入 境的記錄,就是綠卡終止的官方證明。 作者牧,目前定居美國麻塞諸塞州,博,教。簡介表示,他旅居美國超過十年,有美國綠 卡。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 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 泽东答中外记者团---《解放日报》1944年6月13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68.47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68.47 (11/28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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