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讓國際來評斷蔣介石
※ 引述《OHGURO (大黑)》之銘言:
: ※ 引述《VANNN (AA)》之銘言:
: : 很好啊 去告洋狀吧,,但蔣的罪名是啥???誰是共犯
: 別的不說,美國杜魯門總統說過什麼?
: "蔣中正一家都是賊!"
: 這樣還不夠嗎?
真夠!!!!
我第一次聽到 用美國總統可以來判 中華民國總統的說法,,
讚,,,,
同理
那何必審阿扁
你們心中偉大的美國總統布希也罵過他
表示阿扁一定有罪
別說你不知道阿扁做過什麼
: 別說你不知道蔣介石做過什麼。
: : 日本??中共??? 美國??還是在台士紳???
: : 找那個機構來判 日本 中共 美國願不願意配合,,,,先解決這些問題吧
: : 你連找誰來判都不知了 下面那些都是廢文吧
: : 先叫dpp將到底 228死了多少人算出好唄....要求別人前 是否先要求一下自己
: : 對了 你可以再叫王幸男推那個 抄家滅族條款,,可能會符合你的需求
: 你是真的不知道還是故意的?
: 王幸男明明指的是"必須"出庭作證或是提出說明之類的,而不是罪及親屬。
: 幾個媒體以標題殺人法誤導大眾,但在文章中還是寫得很清楚,意思是幾等親
: 之內如經傳喚必須要出庭作證或說明,不得拒絕;而不是指要把蔣中正的後代
: 都抓出來定罪。
: 你這是標準的誣衊。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第五條
除前條外,依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不適用相關法律時效消滅之規定。
依本條例所提起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經法定程序確認真正的賠償義務人及
應賠償金額後,同一案件如已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
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獲得補償者,應扣除之。國家於已支付之補償金額限度內,對
損害賠償義務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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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消
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關於被告死亡以及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
二款本文相關規定。
前項之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
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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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教你一下
訟法上的權利包含賠償 ok
m 只是要人家三代來賠而己,,絕對沒有追殺
,,現在 是誰在誣衊????
別以為人民沒法查資料 當我們是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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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229.159
※ 編輯: VANNN 來自: 203.67.229.159 (07/23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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