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驚!我會不會是阿貴教授想用生命喚醒的人??
恕刪
: 所有主張中.我只贊成修改公投法.當初設計出這樣的公投幾乎是個廢法,完全無法產生
: 效用.(但其實這應該會牽涉修憲層次.希望10年內真的能完成)
公投的位階等同於憲法,甚至應該更高
目前公投法許多為人詬病的爭議
首先,門檻太高?
公投這項政治工具,並非是「凝聚」共識之用,而是「表現」共識
一次全國性公投經費近三億新台幣,提案門檻高是理所當然的,以
政府的財政收支來看,還有幾個三億可以拿出來玩?許多人一面批
評政府「歲入」越編越高,尤其是「稅」和「罰金、罰鍰」的部分
,然而,自己卻不斷作出會讓政府歲出增加的主張,合理乎?
而通過的門檻以絕對多數設定,這是理所當然的,如果用投票人數
過半來計算會如何?有效公投要求最少要一半的有選舉權人投票,
也就是說,在這種前提下採行相對多數,只要能號召總選舉權人的
四分之一,就足以通過一項公投,如果把計算基礎加上無投票權之
人,只需要不到全國總人口的五分之一即可通過一項公投。
諸位,五分之一人口的代表性如何?足以成立有憲法位階的決定?
其次,公投法最應修改的,是其拘束力層面,包含違憲審查配套措
施,大家記得飛彈公投吧?公投沒過,飛彈預算照編,當時府方的
說法是「沒通過不代表反對」,從邏輯上來看,沒錯啊,說得對,
但是這樣的話,幹嘛辦公投?擬制反對的機制在公投法裡沒看到。
再來,違反公投決議的法律或政策該如何處理?目前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中,釋憲案只針對法律,憲法法庭只限於政黨,那麼,立
法院違反公投決定立法,固可由大法官會議處理,那行政政策呢
?是否該編制憲法訴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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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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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4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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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沒有…我差9.1分,差好多 orz
現在等11號律師放榜看看,如果也沒上,我會去考稅務特考和調查局
先有個工作吧( ̄▽ ̄#)﹏﹏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48.168 (11/02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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