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迷惑] 關於肖像權的問題
※ 引述《zweisteine (聖人見微以知萌)》之銘言:
: 標題: Re: [迷惑] 關於肖像權的問題
: 時間: Wed May 9 02:43:4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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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lmax (~呆呆的牛~)》之銘言:
: : 在拍攝活動紀錄時,難免會遇到有些人不願意入鏡,或對自己肖像權很重視的人
: : (下文簡稱A)
: : 有時候拍攝到單一人像(或主體),A對我說明他不願意拍照入鏡時
: : 我會在A面前刪除照片。
: : 可是有時是拍攝別的主體,A入鏡時
: : 想問問大家這種狀況如果A希望我將照片刪除,但這張照片主體並非只有A
: : A只是眾多人之一時,大家會如何說明呢? 或法規有如何說明呢?
: : 很好奇的想知道(因為最近就有遇到A這種人物,真頭痛)
: : 難道就要自動閃開嗎?
: 民法上並沒有針對這個問題直接規定,
: 目前我國實務界關於肖像權的案例也很少。
: 日本和德國的通說一般認為拍攝風景、建築,
: 而人物只是點綴時,肖像權的保護要受到限制。
:
: 原po問的情形,如果A是主體之一時,
: 原則上A是可以要求刪除照片的,
: 如果A只是背景,應該無權要求刪除照片
:
: 拍攝眾多人的另一個場合是集會遊行,
: 這時以人群為主題的拍攝原則上是被允許的,
: 但是突顯其中特定人面部的拍攝仍然不行
: (昭和三六年一月二三日大阪地方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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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max:謝謝您的回文~~有判例 真棒 05/09 04:11
: 推 LongisLand:我印象中 也有看過這個判例!! 05/09 08:41
: 推 egguitar:民法是用一九五和一八四喔 05/09 08:57
呵~我當然知道195和184有保護肖像權的規定呀,
再說詳細一點好了。
184和195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
當肖像權受到故意或過失的侵害而受到財產上的損害時,
可以依照民法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受到非財產上損害時(精神上痛苦,etc)而情節重大時,
雖然沒有財產上的損害,還是可以要求賠錢,這就是依據195條
但是原po討論的問題其實還沒有到損害賠償的層次,
只是問被害人要求刪除照片的情形而已,
這個時候請求權基礎應該是民法第18條第一項前段,
人格權受侵害時的侵害除去請求權。
另外這個糾紛的主要爭點在於對肖像權保護的限制,
關於此民法並無明文規定,這是我前一篇文章開頭的意思。
: 推 niubert:記得集會遊行,肖像權視為個人在公開場合發表想法的延伸 05/0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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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5/09 14:5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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