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關有人說我是強姦犯一事 我還是跟祖國解釋一 …

看板Cross_Life作者 (SaltLake)時間15年前 (2010/08/21 08: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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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venhahaha (哈哈外星生物)》之銘言: : : 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不管是強制性交還是猥褻的定罪 如上面中華民國刑法所述事實成立就是 : : 至於強暴以後繼續來往什麼的 跟定罪與否無關 或許這也是爲啥最後法官 : : 還是定了強制猥褻罪 至於法官定罪理由 要看當初的判決文 : : 此外在強暴或猥褻行為發生之後 被害人跟加害人繼續往來等等 現實生活也 : : 不是沒聽說過 : 這部份實在是硬坳了 繼續交往的理由多的是 比方加害方告訴受害者自己只是一時糊塗 然後苦苦哀求或者做出其他承諾 像是答應結婚什麼的 也有可能加害方提出其他的威脅等等 : 但我還是回答一下好了~~~雖然 我其實懶的回答 : 先生應該沒有交過過女友吧 : 有交過就知道了 : 頭開始交往當然很新鮮很熱情 : 但之後久了老夫老妻了 : 就愛做不做了 : 也就是說 男女朋友只要在一起一陣子 就不會稀罕打x這件事 : 既然不稀罕 何來強x之必要 上面那段敘述顯示貼文者依然不明瞭中華民國刑法對於強制性交或猥褻的定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4.109.19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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