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關有人說我是強姦犯一事 我還是跟祖國解釋一 …

看板Cross_Life作者 (SaltLake)時間15年前 (2010/08/21 01:10),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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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evenhahaha:如果我真要強暴了她 那如何解釋她之後 111.184.13.152 08/20 18:24 → sevenhahaha:仍然每天來找我的事實 111.184.13.152 08/20 18:25 就法條論事: 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告訴乃論】§229-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告訴乃論】§229-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是強制性交還是猥褻的定罪 如上面中華民國刑法所述事實成立就是 至於強暴以後繼續來往什麼的 跟定罪與否無關 或許這也是爲啥最後法官 還是定了強制猥褻罪 至於法官定罪理由 要看當初的判決文 此外在強暴或猥褻行為發生之後 被害人跟加害人繼續往來等等 現實生活也 不是沒聽說過 → sevenhahaha:又如何解釋她可以趁我睡叫時偷我的東 111.184.13.152 08/20 18:25 → sevenhahaha:西的事實 要知道 她的偷竊罪的部份 我 111.184.13.152 08/20 18:26 → sevenhahaha:有去告 並且成立 有案可查 111.184.13.152 08/20 18:26 → sevenhahaha:她偷竊的事實 是在她指稱的強姦一事 111.184.13.152 08/20 18:27 → sevenhahaha:之後的兩個月 111.184.13.152 08/20 18:27 偷竊罪歸偷竊罪 跟強制性交還是猥褻罪無關 假如真的定罪了 當初的判決文 的判決理由貼上來瞧瞧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4.109.194.36

08/21 01:15, , 1F
喝喝 你要強詞奪理 我也只能看看笑笑
08/21 01:15, 1F

08/21 01:16, , 2F
阿 你不覺得你講的東西不符合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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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1:17, , 3F
反正你這種人我看過很多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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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1:17, , 4F
偷竊的部份已經寫在新聞裡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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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1:20, , 5F
我舉個例 如果我曾經打過你(這是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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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1:21, , 6F
那你還會願意艮我往來嗎? XDDDDDD
08/21 01:21, 6F

08/21 01:21, , 7F
這是最簡單的常識邏輯喔 ^^
08/21 01:21, 7F

08/21 12:44, , 8F
非告訴乃論啦
08/21 12:44,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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