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關有人說我是強姦犯一事 我還是跟祖國解釋一 …
※ 引述《sevenhahaha (哈哈外星生物)》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Hate 看板 #1CRQXVbf ]
: 作者: sevenhahaha (哈哈外星生物) 看板: Hate
: 標題: 幹 有人說我強x犯 這是不對的
: 時間: Fri Aug 20 05:55:40 2010
: 報導地:台北報導
: 報刊別:聯合報
: 日期:20041120
: 版次:C4
: 作者:蘇位榮
: 版名:北市綜合
: 聯合報
: http://blog.yam.com/treasure_hill/article/7941364
: 有此事
: 是我幹的沒錯
: 之後請律師處理掉了 被改判七個月 緩刑三年
中華民國刑法對於強制性交罪跟強制猥褻罪的罰則確實有相當差異
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告訴乃論】§229-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告訴乃論】§229-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原因很簡單
: 我以前混的時候女人多阿
: 我當時跟秀文在一起的時候 她十六歲~~~~是個美少女 不過也是混太妹的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對於刑事責任方面未滿十八歲為未成年人
但是對跟未成年人於性交的處罰方面 對象滿十六歲就不算跟未成年人性交
: 我跟她打x都快破兩百次了吧 ~~~~我看有
: ....
中華民國刑法於1999年修正時加入了第229條之1,肯認對於配偶亦有成立強制性交罪
之可能
從這點看來 宣稱過去曾經與某女有過多少次性行為 自1999年後也很難直接宣稱
"不可能強姦"某女
至於 "打x" 不知道原波指的是什麼
如果查中華百科全書關於強姦罪的定義(如下) 上面那案件沒被判強姦可能是因為
沒有"性器官的接合"的關係吧
強姦罪
強姦,乃侵害婦女性行為之同意權,本屬侵害個人法益;惟因強姦為非法色情行
為最嚴重者,妨害風化殊甚。而風化為社會法益重要之一環,故刑法以強姦罪作為妨害風
化罪之一種,列入侵害社會法益罪之範圍。依刑法規定,強姦罪之類型有五:一、強姦罪
:即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是。婦女,
^^^^^^ (這邊中華百科全書的解釋過時了 以前法律那樣寫 導致中華民國的
男人在法律上不可能被強姦 後來修法改了)
無已婚、未婚及年齡之限制。強暴、脅迫皆為現實之迫害。前者指加於婦女身體上之有形
壓力,如以腕力強制婦女平臥。後者指加於婦女精神上之無形壓力,如拔刀相向,喝令婦
女寬衣。催眠術,指使婦女陷於迷惘之方術。藥劑,指使婦女陷於迷惘之物質。他法,指
其他一切手段,如以酒醉之是,致使不能抗拒,謂已達於使婦女喪失性行為同意自由之程
度。姦淫,謂男對女之性行為。質言之,凡以非法手段壓抑婦女之自由意志,使其接受非
出於自願之姦淫,皆為強姦。兩性生殖器官接合時即為既遂,不以插入或射精為必要。二
^^^^^^^^^^^^^^^^^^^^^^^^^^^^^^^^^^^^^^^^^^^^^^
、準強姦罪:即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和姦者,以強姦論。三、輪姦罪:二人以上犯前二種
之罪而共同輪姦者是。四、強姦而故意殺被害人罪。五、強姦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被害
人自殺罪。(鄭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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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4.109.19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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