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載]歧視陸生法制化 何來人道﹖

看板Cross_Life作者 (無色)時間14年前 (2010/05/19 19: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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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topjoker (大鬼) 的大作中提到: 】 : : 中評社台北5月18日電(記者 黃惠玟)馬政府要求擁有陸生與陸配身份的中國大陸人士﹐隻能在兩種身分之間二選一﹐遭到台生會強烈質疑。台生會副會長陳正騰指出﹐馬政府不會要求外籍留學生做身份選擇﹐如果這樣歧視大陸人民的法令體制﹐都可以被說成是“人道”﹐硬逼回教勞工吃豬肉的台灣雇主也很人道了吧。 : :   陳正騰指出﹐“陸委會副主委”趙建民表示﹐陸生和陸配的身份可以二選一﹐“沒有不人道”﹐然而對比外籍留學生及陸生在台的待遇﹐外籍留學生若在台結婚﹐可以一邊求學﹐一邊計入居留期﹐兩種身份可以兼顧。為何陸生就必須在這兩種身份中二選一、甚至先離境再申請入境呢﹖ : : ................... 並沒有歧視好嗎? 跟外籍人士的規定一模一樣 只是因為兩岸尷尬的狀態大陸人士不適用外籍人士的法規 所以要另外立法規定,跟其他外國人的規定是一樣的 國籍歸化 ----------------------------------------------------------- 申請資格: (一) 為我國國民之配偶、養子女或父(母)現為或曾為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喪失其原有國籍。 2. 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3. 在國內合法居留繼續三年以上,且每年居留達183日以上。 4. 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5.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6.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7.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二) 出生於我國,其父或母亦出生於我國領域內或曾在我國合法居留連續十年以上,且 具備上述1、2、4、5、6、7等要件者。 (三) 有殊勳於我國者:須喪失其原有國籍。 (四) 一般外國人,在國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且每年居留達183日以上,並具備上 述1、2、4、5、6、7等要件者。 註: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以藍領外籍勞工、 就學學生或依附此類對象共同生活之名義在臺居留者, 其居留期間不列入申請歸化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http://iff.immigration.gov.tw/front/life.php?tr_id=2&id=22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64.100 ※ 編輯: loham 來自: 140.128.64.100 (05/19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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