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服貿僵局 朝野協商無共識
※ 引述《koukai4 (恩斯特‧洛佩斯)》之銘言:
: 那麼,這絕非行政命令應該已屬定見。再者說,這份協議內容涉及之廣,必定百分之一百
: 的涉及我國法律修正,法律修正又必定要經過法律修正程序。因此,協議內容當然也應該
: ,經過立法院,逐條的實質審查,應無快速通關適用備查的道理。
原文恕刪。僅就上面一句提一點疑問。
何以見得100%涉及法律修正﹖
從邏輯上說﹐內容廣﹐不見得就一定修正。隻要這個“廣”的內容以前有過﹐哪怕後面再
“廣”﹐也不用再一次修正法律。即使以前沒有﹐隻要其分割開的小事項在法律中各有針
對﹐那麼也不用修正法律。
從事實上說﹐聽說服貿是承繼WTO而來﹐那麼WTO的時候有沒有涉及法律修正﹖有﹐現在服
貿有什麼超出WTO的地方﹖沒有﹐為什麼WTO的時候不修正﹐現在就要修正﹖另外﹐既然是
100%涉及修正﹐有沒有點例子來証明哪裡需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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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02.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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