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服貿僵局 朝野協商無共識

看板CrossStrait作者 (漫漫征途)時間12年前 (2014/03/25 09: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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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ukai4 (恩斯特‧洛佩斯)》之銘言: : 那麼,這絕非行政命令應該已屬定見。再者說,這份協議內容涉及之廣,必定百分之一百 : 的涉及我國法律修正,法律修正又必定要經過法律修正程序。因此,協議內容當然也應該 : ,經過立法院,逐條的實質審查,應無快速通關適用備查的道理。 原文恕刪。僅就上面一句提一點疑問。 何以見得100%涉及法律修正﹖ 從邏輯上說﹐內容廣﹐不見得就一定修正。隻要這個“廣”的內容以前有過﹐哪怕後面再 “廣”﹐也不用再一次修正法律。即使以前沒有﹐隻要其分割開的小事項在法律中各有針 對﹐那麼也不用修正法律。 從事實上說﹐聽說服貿是承繼WTO而來﹐那麼WTO的時候有沒有涉及法律修正﹖有﹐現在服 貿有什麼超出WTO的地方﹖沒有﹐為什麼WTO的時候不修正﹐現在就要修正﹖另外﹐既然是 100%涉及修正﹐有沒有點例子來証明哪裡需要修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02.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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