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服貿僵局 朝野協商無共識
關於I大的問題,在下法律程度魯蛇,茲分享近日觀察見解。
服務貿易協議,這個東西,先不管他應該是什麼好了,立法權究竟要怎麼審?
我們可以想到的是,這一國與一國之間的重大經貿協定,很重大我們知道,涉及諸多產業
,諸多人的生計我們也知道,行政權的本質就在於專業與效率,立法權的本質即在於廣泛
透明的公共討論,那麼,如此重大的協議內容,就肯定是行政權與立法權共同參與才能達
成目標的事項,也就是說,我們不能迴避的說這完全是行政權專屬核心,立法權的參與是
必要的。我們可以在釋字520解釋理由書裡找到類似的事件類型。
所以接下來的問題是,立法權的參與程度到底要多深?
首先這是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協議,這種約定有多種名詞可能性,有條約、協議、協定等等
等,但是不管她名字叫什麼,這就是一種國際性的約定。而目前遇到的障礙是釋字329號
解釋理由書,最後一段文字不難,照錄如下。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目前有兩種說法可以參考。其一是這說明了大法官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
認定為不是憲法上條約。那麼定性不是條約,那審查程序不照條約走也是可以的。其二是
,這一段只說明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不在本解釋範圍之內,但不表示這不
是條約,或者說,至少也應該具有準條約的性質。
我贊成後說。理由其一是當時的時空背景下,大法官顯然是不想碰觸兩岸協議的內容要不
要送立法院審查的問題。二是,按釋字原文的理解上,這種協議骨子裡就是條約定性。
但是無論如何不管怎麼說,這都不是行政命令。理由在於釋字443號理由書。再一次的,
文字不難,也就不避麻煩的照錄如下。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
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
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
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
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
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好了。本號解釋其實是帶出了重大事項應該交由立法權國會保留與哪些事項如何授權行政
權為行政命令,還有哪些事項是連授權都不用的。
因此,綜上所述,先回到一開始,我們可以發現,現在的這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他的本
質上,也就是其實按照釋字329的原始定義,這就是條約或是準條約的性質,
那麼只要是條約就要經過內國法化才能成為我國施行的法源依據,那麼怎麼內國法化,再
看看釋字329號的內容意旨,就是兩類型。第一類型,也就是所謂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
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第二類型,也就是其餘國際書
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
立法院審議。只有例外在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者,才不用送立法院審議。
故而,內國法化的立法院審議程序完全避免不了。立法權的參與不能迴避,我也想像不到
這個服務貿易協議涉及範圍之廣,有不會碰到我國法律衝突的地方,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也看不出來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締約的授權依據。
是而,接續者釋字443號解釋,就要問這個內國法化的程序究竟立法者可以參與到多深的
程度?首先可排除的是這絕非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那麼,本此解釋意旨,只要範圍影響性重大,人民基本權利影響重大之下,國會保留也就
是立法權進來審議的空間就要越大,審查方式,就要越是接近法律的審查方式。反之,影
響越小,那就也可以授權為行政命令,審查方式,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3條第1項,
超過三個月視為已審查的快速通關。
因此要問的是,那這份協議影響大不大?超大吧,如果有覺得不重大的麻煩看一下協議本
文與開放承諾列表,雖然本魯嘗試要看的每天問人,但還是看不懂,看得像無字天書,但
超級影響重大那是一定看得懂的。或者至少對於我們憲政體系來說,這已經是超大事項了
,比較起其他雞毛蒜皮小事都已立法了,那麼國會參與的強度肯定要趨近於強度,類似法
律案的審查方式。
那麼,這絕非行政命令應該已屬定見。再者說,這份協議內容涉及之廣,必定百分之一百
的涉及我國法律修正,法律修正又必定要經過法律修正程序。因此,協議內容當然也應該
,經過立法院,逐條的實質審查,應無快速通關適用備查的道理。
而又把它當作條約案來審理的話,所謂國會對於條約案的批准程序,此種內國化的程序其
實跟法律案差不了多少,蓋其本質都是法源依據的通過,只是在我國是僅依照立法院職權
法而以二讀會行之。那既然強度等同於法律審查,那二讀會哪有快速通關的道理,仍就要
逐條的實質審查,這也才是立法院這個廣泛透明的合議制機關不負立法院與合議制此六字
的應為。
又在接下來,此種貿易協定的方式,國會是不是僅能用包裹表決的方式?畢竟若是當條約
案,逐條審查沒錯,包裹一次表決或許是往日多數意見的看法。
但是在此小妹實在很難苟同。畢竟這次的這一個服務貿易協議裡,程序有太多的不透明與
瑕疵。首先是事前的國會授權依據授權明確性不足,公聽會有辦跟沒辦一樣,是簽完才辦
與辦完才簽根本是兩回事,也就是事前的廣泛討論根本不夠。
又此種貿易協定比照國外法制,國會的事中程序也就是談判過程必須國會監督的透明程序
行完全缺漏,甚至我們連這份協議是誰去談的、怎麼談的、談判過程都無從知悉。況且貿
易協定本來有某種程度與條約案不同之處,國會審議的時候當然也能說出哪條他不要或不
妥,國際間貿易協定實務亦有實例。最後,因為事後自由貿易協議受侵害的廠商如何尋求
救濟,如何尋求補貼,完全欠缺法制化。
故而國會逐條審查,不進入包裹表決,再參照我國本來就事前事中事後程序完全全部缺漏
的情況下,實在很難說應該比照條約案一次全有全無的包裹表決。
這也是而今占領國會的大學生們的主張,退回這一次的服務貿易協議(不是以後不簽),然
後通過兩岸貿易監督條例,補足上述的缺失。
好了。打了一大堆,我想問的是,難道現在還有人對國民黨政府有期待嗎?這是一個負責
任的政府會締出來的條約嗎?這是一個負責任的國會,能用30秒喃喃自語的方式通過實質
審查的國會嗎?我實在很想問,這不是國會失靈是什麼?這不是行政權失能又是什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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