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面對中國,加拿大和美國應合並
※ 引述《LAPDSWAT456 (胖達)》之銘言:
既然你要討論現在﹐不討論以前﹐那麼又怎麼會替美國辯護呢﹖
聯合國1974年通過的《侵略定義》﹕
第3條
在遵守並依照第2條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下列行為﹐不論是否經過宣戰都構成侵略行為﹕
a)一國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另一國的領土﹔或因此種侵入或攻擊而造成任何軍事佔領﹐
不論時間如何短暫...(伊拉克、阿富汗表示……)
b)一國武裝部隊轟炸另一國的領土﹔或對另一國的領土使用任何武器。
(利比亞、南聯盟、葉門、巴基斯坦等表示……)
c)一國武裝部隊封鎖另一國的港口或海岸。(伊朗、敘利亞表示……)
d)一國武裝部隊攻擊另一國的陸、海、空軍或商船或民航機。
e)一國違反其與它國簽訂的駐軍協議中的條件使用其駐軍﹐或在協定終止後延長其
武裝部隊在該國領土內的駐紮時間。
f)一國使用其領土供侵略國對第三國進行侵略行為。
(譬如說﹐假如美國飛機從日本起飛攻擊北韓﹐就構成日本對北韓的侵略)
g)一國或其名義﹐派遣武裝小隊、武裝團體、非正規軍、雇傭兵﹐對另一國進行武力
行為﹐其嚴重性與上述各項相當者。
第5條又規定﹕
不得以任何性質的理由﹐不論是政治性、經濟性、軍事性、或其他性質理由﹐
為侵略行為作辯護。
那好啦﹐你來告訴我﹐就算以你的標準﹐不算18-20世紀列強心態﹐
就從2000年起算好了﹐你是從什麼得出中國一直、正在侵略﹐
而美國沒有侵略的﹖
附﹕
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恰逢蘇聯因中國席位代表權問題而缺席抗議﹐
美、英、法、中(華民國)安理會四常任通過決議﹐譴責中國人民志願軍為
中國侵略韓國。(這在台灣書籍經常提及。)
但隨後﹐多國指出何為“侵略”沒有定義﹐聯合國於1951年左右承認﹐侵略無法定義﹐
並成立國際法小組討論侵略的定義﹐至1958年左右確認沒有定義﹐無法以此譴責中國。
(這就經常不提及了。)
後來就有了這個對於侵略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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