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陸發表「美國人權紀錄」 籲美國改善人權
我覺得對岸的朋友在談人權之前,是不是至少先了解一下人權的定義?
比較普遍的說法: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
: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
而一般談人權引用的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由於這是聯合國決議通過的條
例,在理論上各會員國是有視同法律並且遵守的義務的。(身為常務理事國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當然也不例外。)
《世界人權宣言》所提出的大約是以下幾點: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
和自由,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財產、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其他出
身、身份。
這些權利和自由可分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兩大類。
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人身權、不受奴役和酷刑權、人格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無罪推定權、財產權、婚姻家庭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
、參政權和選舉權等等
以上可以視為所謂的消極權利,也就是所謂的[不作為權]。換言之,這部分屬於要
求國家權力機關不得侵害介入或干涉國民個人自由領域的地位,也是西方一般稱之
為自由基本權的概念。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權、同工同酬權、休息和定期帶薪休假權、組織和
參加工會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和享受適當生活水準權、參加文化生活權等等。
這部份屬於所謂的積極權利,亦即國民有權利要求國家權力機關需要達成或是供應的
服務(也就是政府應該要介入市場或者是提供保障的範疇),這邊被西方國家一般稱為
社會基本權。
《世界人權宣言》同時規定,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個人在享受權利時,應依法尊重
他人的權利,並服從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
在了解這三項最基本定義之後,我想應該可以解釋對岸朋友對於所謂美國方面反人權
的幾項疑慮,也可以說明為何台灣地區的朋友對於對岸官方的說法嗤之以鼻了。至少
如果我是美方,我也可以隨便就提出以下幾點反駁的論點:
1.對於非美國國民的交戰國平民,美國政府原本就不負擔有保障其人權之義務。
2.對於交戰國平民之保護與其權利義務,有專門對此事項進行規範的日內瓦公約,海牙
公約等等。而其內容亦僅保障處於中立區,佔領區或已宣告中立之平民。對於處於交
戰區域,無法證明其是否為民兵之群眾,美國政府與其士兵並不負擔保障其人權之義務。
3.對於已發生過多次背信棄義行為事件的交戰國,美國政府與其士兵有權利對於交戰國平
民之資格,進行更加嚴格的認定。
所謂背信棄義行為,乃是指使用中立號誌或宣告中立之後持續進行戰爭行為,民兵偽裝為
平民等非戰鬥員,在休戰旗下持續進行戰鬥等等。這些[人民戰爭]的手段在日內瓦公約
附加協定中都是禁止的。亦即當某交戰國使用了這種非常規作戰方式之後,該區域的該國
國民即失去了日內瓦公約的保障。
4.民兵,間諜,外國僱傭兵,游擊隊等未穿著正式軍服的戰鬥人員都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
。美國政府與其士兵有在俘虜之後不經審判即將其處決之權利。
至於美方對於中國方面人權問題的指責,則主要集中在人身自由方面。特別是人民不
受無理的搜查與押收,正當法律程序,言論自由保障(請注意,美方所提及之言論自由不
保障意圖以武力顛覆政府的言論)等等。這些相信板上比我熟悉這方面議題的人很多,我就
不贅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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