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NBA版版主Hijikata不當水桶

看板CourtBasketB作者 (傳說中的小米)時間9年前 (2014/12/17 12:05), 編輯推噓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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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人之訴求:解除一罪兩罰,等於一次發言違例給了2+2共4次違規, >> 希望解為兩次也就是一週警告。 板主的判決是 四人皆以已違反板規三-二與三-三 全數記違規一次 其中qoomilk是為此次事件起頭且離題者 加重計為違規兩次 合併板上紀錄 1 ! 12/23 SungaDC □ [公告] Julio888 ntusimmon bahamutuh qoomilk 2 !11 1/09 g6m3kimo □ [公告] IBIZA qoomilk jjyyy YummyKidd qoomilk於上次的紀錄中也是相同類型的兩方球迷無關NBA板事務爭吵 此次不採納減刑條例 合併違規四次 是為四犯 判決水桶四個月 也就是說,申訴人這一次發言違規是被判兩次違規,而不是四次 組務查閱了下列申訴內文,看起來你應該是要申訴舊記錄沒有被清除? ※ 引述《qoomilk (狐狸尾巴)》之銘言: : --------------------------------------------------------------------------- : 申訴人ID:qoomilk : 被申訴之看板及板主ID:NBA板 Hijikata : 申訴人所受之處分:水桶四個月 : 引用法規: :  ※三、發文/推文限制※ : 二、內容過度簡略或有鬧板行為之文章/推文(認定標準參考其他補充事項) : 無意義之球員文。針對文章/推文無關之內容行爭吵、離題、釣魚、引戰。 : 對板友人身攻擊/惡意挑起集體爭端/披露個資者,若為文章版主得劣文退回。 : 三、不得以看板板面為工具,行惡意攻擊 特定球員/球隊/板友之實, : 或挑起特定球迷之間之爭端.對於遭受人身攻擊之板友,若其原 : 言論並無任何爭議,則板主有權加重攻擊者之處分。 : (註:引戰程度嚴重或人身攻擊之藏頭文除刪文外,視同違規一次,崩潰一詞, :      如明確指涉球迷或板友ID,亦為挑起爭端之範疇.) :  ※一、罰則※ : 初犯警告,再犯水桶一週,三犯水桶一個月,四犯者水桶四個月,五犯者水桶半年, :   依次累加,五犯以上者,每增一次則以水桶半年計,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 :   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 qoomilk、IBIZA、ghghfftjack、FairyBomb於該篇文章中進行爭吵 : 且內容大半無關NBA板事務 多是其他球隊、其他球員板過去之恩怨 : 四人皆以已違反板規三-二與三-三 全數記違規一次 : 其中qoomilk是為此次事件起頭且離題者 加重計為違規兩次 : 合併板上紀錄 : 1 ! 12/23 SungaDC □ [公告] Julio888 ntusimmon bahamutuh qoomilk : 2 !11 1/09 g6m3kimo □ [公告] IBIZA qoomilk jjyyy YummyKidd : qoomilk於上次的紀錄中也是相同類型的兩方球迷無關NBA板事務爭吵 此次不採納減刑條例 : 合併違規四次 是為四犯 判決水桶四個月 : 申訴人之訴求:解除一罪兩罰,等於一次發言違例給了2+2共4次違規, : 希望解為兩次也就是一週警告。 : 申訴之理由: : 我想先從法規開始看起: : 版主判定違例理由為這兩條法規(特別用顏色標示部分為重點所在) :  ※三、發文/推文限制※ : 二、內容過度簡略或有鬧板行為之文章/推文(認定標準參考其他補充事項) : 無意義之球員文。針對文章/推文無關之內容行爭吵、離題、釣魚、引戰。 : 對板友人身攻擊/惡意挑起集體爭端/披露個資者,若為文章版主得劣文退回。 : : 三、不得以看板板面為工具,行惡意攻擊 特定球員/球隊/板友之實, : 或挑起特定球迷之間之爭端.對於遭受人身攻擊之板友,若其原 : 言論並無任何爭議,則板主有權加重攻擊者之處分。 : (註:引戰程度嚴重或人身攻擊之藏頭文除刪文外,視同違規一次,崩潰一詞, :      如明確指涉球迷或板友ID,亦為挑起爭端之範疇.) : :  ※一、罰則※ : : 初犯警告,再犯水桶一週,三犯水桶一個月,四犯者水桶四個月,五犯者水桶半年, :   依次累加,五犯以上者,每增一次則以水桶半年計,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 :   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 : 所以這部份我做錯了"事"所以領到一次違例, : 以及版主說我起頭(雖然我也解釋但版主不接受那就算了)"加重了"罰則變兩次 : 接著,版主使用NBA開版以來沒有其他版主擅自自行加重,取消拿掉減刑條例, : 減刑條例內容如下 :  ※一、罰則※ : : : 初犯警告,再犯水桶一週,三犯水桶一個月,四犯者水桶四個月,五犯者水桶半年, :   依次累加,五犯以上者,每增一次則以水桶半年計,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 :   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 : 任何板友之違規,扣除進桶時間外,每三個月內無違規之情事,則違規可消去乙次。 : (例:某板友於2013/1/1因違規進桶一週,倘若於1/8出桶後三個月皆無違規,則可自 : 動消去乙次違規。) : (註:若有心人士刻意利用此制度避免罰責,板主有權不採納。) : : : 在這次被罰兩次違規之前,距離上次違規已過十個多月, : 這段減刑條例明顯寫在下方,是獨立的且跟版主有權視情況調整這項不相干, : 唯一可以改變的為括號註解地方, : 目的是不讓五次違規次數之後每次一違規就是半年, : 也是讓版友非天天違例的人,應享有的權利,非有違規紀錄就皆這麼久水桶待遇, : 上面所寫的版主有權視情況調整"罰則內容", : 這部分版主解釋我為帶頭者與人爭吵,"加重"成兩次違例, : 但是,版主擅自"再"次加重的取消這項條款版友應該有的權利, : 理由為: : qoomilk於上次的紀錄中也是相同類型的兩方球迷無關NBA板事務爭吵 此次不採納減刑條例 : 合併違規四次 是為四犯 判決水桶四個月 : 也就是在十個月前我與火箭球迷爭吵而被判違規, : 但是這違規判罰的是在"爭吵"這件事情上違規,而不是跟同一球迷這件事情上, : 而且也是版主自行"判斷"並扣上誰是哪隊球迷或者誰是哪個球員球迷, : 今天我違規是因為CP事件而導致,並且我也貼網址出來告訴我聯想的原因, : 甚至我不知道自己代表的是反火箭迷還是林迷, : 這使人有針對性的感覺,好像不可與同一球迷連續吵架, : 但可以跟兩隊球迷輪流交叉吵架,這違規的地方是在於你所做得"事情"才對。 : 補充上面解釋版主所說的意思(站內信也有相同解釋): : kunda於板上違規紀錄已超過五次 依照板規此次為五犯的刑期(六個月) : 但上次違規已是2013/10/13的事 該紀錄內容無關於這次兩方的爭端 視為不同類型 : 符合減刑條款 判決水桶四個月 : Kunda因上次違規是與湖迷Kobe爭吵,這次與我爭吵,但版主自行判斷我或其他人非 : kobe迷或湖迷,所以違規事件上"爭吵"這件事情上本質版主認為okay, : 我覺得邏輯非常奇怪而且對球隊迷或球員迷非常有針對性且扣帽子嫌疑! : 並且, : 法規上明文規定版主沒有權利以及原因(不合理的)可以這樣擅自的"再一次的"加重罰則, : 法規寫得很清楚, :  ※一、罰則※ : : : 初犯警告,再犯水桶一週,三犯水桶一個月,四犯者水桶四個月,五犯者水桶半年, :   依次累加,五犯以上者,每增一次則以水桶半年計,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 :   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 : 任何板友之違規,扣除進桶時間外,每三個月內無違規之情事,則違規可消去乙次。 : (例:某板友於2013/1/1因違規進桶一週,倘若於1/8出桶後三個月皆無違規,則可自 : 動消去乙次違規。) : (註:若有心人士刻意利用此制度避免罰責,板主有權不採納。) : : : 上下罰則明顯分開兩段獨立,若版主可以更改, : 會在最後才會寫上以上版主皆可視狀況, : 而且唯一能例外的就是黃色字體部分,我想就算是黃色字體部分, : 版主還是要具體提出證據才行,故這點歷年來好像也沒發生, : 不過以防萬一我也就在此直接先自清, : 距離上次違規有十個多月,本身是被判罰兩隻,故有心利用這條例 : 應該是在七月份也就是六個月後就應該違規, : 更何況當時我與其他版友爭吵時間為睡覺時間半夜12點左右, : 所以, : 版規規定是如此(在我十個月前違規就有詢問版主): : 在七月份的時候,我本身已無任何違規紀錄,"因三個月自動消去乙次違規" : 而我當下也沒利用此條款(就算七月有也無證據可以證明), : 直到昨日被水桶,版主因我做的"事"罰了我,以及"視情況"再加重了一隻, : 但是卻又以不合理邏輯且無法規條例明寫理由(從古自今是如此)"再次加重" : 等於我這次非人身攻擊的一次違例發言領到了4隻違規共四個月,我認為非罪不可赦, :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209.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ourtBasketB/M.1418789117.A.F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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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我這次違規之前就已無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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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這點我有以前詢問過神父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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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文字寫得很清楚,版主唯一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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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這條規則是有心人士利用才可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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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版主的理由是因我跟"特定"球迷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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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果跟另一方球迷就沒關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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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非常不合理,況且在這次判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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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被加重判罰一次,而版主又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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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加重,等於一罪兩罰(且用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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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一次違例判到四隻違規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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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四個月非常不合理,我甚至這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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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詢問過其他版主意思也是如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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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但當時我請這位版主去詢問他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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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如以上原文及信件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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