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Elephants-vincent7977-2016/10/31

看板CourtBasebal作者 (agGREssion)時間7年前 (2016/11/01 20:59), 7年前編輯推噓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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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本案受理。 適用板規 C-7 部分條件。修改罰則為「水桶20日」。 理由: 1. 請審慎行使板規 C-7 條 根據象板板規 C-7 「反串鬧板」條:於他板惡意不尊重本隊球員及球迷,而來 本板引發爭議或故意反串者。 我以為本條的構成要件應該是「反串者」的「引發爭議」或「故意反串」,在 這個案子中,申訴人確實屬於被認定的反串者,但是從文章當中無從判斷是否有 故意行為,因此只認定該文章有「引發爭議」。縱然版主堅持板規行使應有完整 性,不可任意切割,但我以為本案裁決應該更有彈性一些。 在無從判斷申訴人是否有「故意行為」時,板主群從嚴認定違規,這雖然是這個 時間點不得不為之的合理裁量,但卻過重而戕害了申訴人的合理權利。因此我認 為不能判斷本文有故意引戰。但本文引起其他使用者負評,「引發爭議」屬實, 所以本文確實帶來不好的影響,可適用 C-7 條。 在這個情況下,我認為 C-7 條的罰則應有所調整。因此裁定為「水桶20日」。 申訴人的確是故意來發表文章,但是從文章內容來看,他用「理性討論」的方式 包裝的很好,管理者不能故意說他有錯。 2. 板主裁量合理,但建議未來應適度給予彈性 可能在版主群的立場來看,板規與罰則的完整性不該被切割,但本裁決文認為申 訴人的行為在 C-7 完整適用邊緣,以現今時間點,較嚴格的執法標準是合理的, 但仍不應該就抱持著寧枉勿縱的心態,還是可以視情況給予彈性調整。 3. 申訴人確實是反串 從板主提供的資訊來看,申訴人的角色就是個反串爪酸。 4. 提醒使用者請對事不對人 今天該篇文章的負評,都是因為使用者認定申訴人反串發表文章,進而認定他的 文章是鬧板。這明顯犯了「以人廢言」的錯誤。 縱然的確是反串,縱然引發爭議,縱然引起不快,但申訴人的文章並無挑釁字句 。使用者大可放鬆心情好好討論,不需要非得要除之而後快。 5. 下回申訴人若有違反象板板規情事,可使用 D-1 條 下面這段話很不中聽,不過我寫了都寫了…… 自己要知道自己的定位。別以為每個地方都會容忍公道伯。 隊板討論族群本來就偏向小眾,當然會以原生族群的討論風氣作為板風。申訴人 自己在他處不知節制,到這兒故作正經,這不是什麼可取的行為。 反串者的文章就算是曠世巨作,信度依舊為零。 未來申訴人若依舊沒有自知之明,請象板板主群依其違規情事可直接引用 D-1。 註: 10/31 14:45 申訴人至象板發表文章 作者 wn7158 (司機5566) 看板 Elephants 標題 [討論] 持平來說吳復連該在留一年 時間 Mon Oct 31 14:45:11 2016 10/31 15:08 申訴人編輯文章,加註以下說明 理性討論,我又沒攻擊誰! 一件事情一定會有正反兩方聲音. ※ 編輯: wn7158 (101.139.148.14), 10/31/2016 15:08:35 10/31 15:22 申訴人二度編輯文章,加註以下說明 討論吳復連該不該留下,算鬧板? 只能討論吳復連不留,不能討論吳復連該留下嗎? ※ 編輯: wn7158 (101.139.148.14), 10/31/2016 15:22:18 10/31 15:25 申訴人三度編輯文章,加註以下說明 所以你認為本板在吳復連的去留上,只能討論吳復復連不該留下? ※ 編輯: wn7158 (101.139.148.14), 10/31/2016 15:24:29 10/31 15:37 申訴人四度編輯文章,加註以下說明 理性討論給讚! 就長遠來看,吳今年ts雖然失利,但也拿下全年度第一. 貿然的就把他敢下台,相對來說也是給下一任壓力. 下一個接手的,就會處在沒拿冠就要回家吃自己的心態,那對於下一任的調度也不是好事 所以我才說要在留一年,給雙方臺階下,並讓下一任好做事. ※ 編輯: wn7158 (101.139.148.14), 10/31/2016 15:37:11 10/31 15:41 板主發表板務公告 #1O5lNARt (Elephants) 裁定本文違規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lephants/M.1477899722.A.6F7.html 10/31 16:59 申訴人提出溝通文 #1O5mWCqQ (Baseball_BM)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77904396.A.D1A.html 10/31 17:25 板主回應溝通文 #1O5mubJE (Baseball_BM) 說明裁量脈絡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77905957.A.4CE.html 10/31 17:45 申訴人回應溝通文 #1O5nBOr7 (Baseball_BM)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77907160.A.D47.html 10/31 18:08 板主回應溝通文 #1O5nW-P_ (Baseball_BM) 認定申訴人反串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77908542.A.67F.html 10/31 19:00 申訴人回應溝通文 #1O5oH8Vy (Baseball_BM)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77911624.A.7FC.html 11/01 05:46 申訴人提出申訴文 #1O5xklIo (CourtBasebal)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77950383.A.4B2.html -- 本案於小組長層級審理完結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內於 CourtSports 向群組長提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138.1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78005170.A.F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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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小組長裁示退文處分是否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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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版主,自己說30天以上罰則,為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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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修改為20天,自然不適用退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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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象版主,依其象版版規,要幫我刪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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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感謝小組長還我公道,感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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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附上vincent7977判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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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是依據本板板規C-7處以30天水桶並依本板板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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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30天以上水桶之違規文章一律予以退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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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罰則修改為20天時,自然就無退文之處份.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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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版主因當刪除我的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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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給我正常使用PTT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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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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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水桶20日,請板主協助收回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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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因本案已被多位板友抗議輕判 板主群需討論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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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時限內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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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要收回劣退好了,這個案子我再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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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困擾敬請見諒,太快回覆這個案子的確思慮不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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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判決內,不就說明使用者不因因人廢言.而現在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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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帶有偏見的板友,認為輕判而影響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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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vincent7977 在判決劣退時,就說明是引用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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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結果現在判罰為20日,不適用此罰則,又因此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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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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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在第四點說明時,很清楚的說明,使用者不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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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廢言,所以現在如象版主的其他帶有偏見的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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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和第四點牴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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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小組長不然就維持原判.當判決更改為20日,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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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判決說明時.而這個判決結果,不符合30日以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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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文時,就應修改我的退文,還給我正常的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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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意圖上訴是合理的權利主張,申訴人不可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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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干涉他的主張.而是說明當判決改判20日時,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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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就不適用象版的30日退文,所以本當把我退文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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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我會補充說明,請稍安勿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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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補充說明如下,基於避免本案洗板,故將補充說明文重新編輯至本篇 時間 Wed Nov 2 01:54:37 2016 6. 退文處分收回 因為認定罰則<30日,確實應當收回退文處分。這部分我以為可以不用特別說明 ,但從前一篇裁決文 #1O696o_B (CourtBasebal) 的推文來看,這反而是申訴人 與板主最在意的部分? 不過板主表示有意上訴,因此在未上訴前要求暫停改判,我同意板主的這個要求。 我覺得申訴人可以不用小題大做。 但請板主盡快確認是否上訴,以免影響申訴人權利。 7. 申訴人應寫公開文章向象板重新說明自己論點 有鑒於申訴人的文章因為自身立場關係而使自己的文字被當成廢文,這終究不是 什麼光彩的事情。因此我覺得應該再給申訴人一次機會。 請參考申訴人原文(已轉錄至本板) │ 文章代碼(AID): #1O6CqRob (CourtBasebal) [ptt.cc] Fw: [討論] 持平來說吳復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78020379.A.CA5.html │ 重新寫一篇類似的文章,內容必須要有下列幾點 1. 我是反串沒錯 2. 但我希望能跟象板使用者理性討論 3. 對於前一篇文章造成部分使用者不快,我要表示歉意 4. 希望象板使用者能夠再給我一次機會 5. 我的文章主旨:應再給吳復連一年時間 請於水桶20日期滿前,發表這篇文章於 CourtBasebal 板,標題可自訂。我會將 該篇文章轉錄至象板,供象板使用者理解你的本意。 本段內容並非強制性要求。 但我個人還是希望藉此方式,讓你的文章不會失去該有的價值。縱然因人廢言是 使用者們的問題沒錯,但是你身為那個發表言論的人,難道不希望讓自己的想法 獲得正面且理性的回應嘛? ※ 編輯: JUNstudio (61.231.138.129), 11/02/2016 21: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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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板主方決定不上訴
11/07 16:35, 35F
文章代碼(AID): #1O696o_B (CourtBaseba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O696o_B (CourtBaseb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