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no4) Re: [通告] 討論板務管理規則 (更正)
※ [本文轉錄自 memy 信箱]
作者: memy (逆光飛行‧雙馬尾布丁控)
標題: Re: [通告] 討論板務管理規則 (更正)
時間: Sun Apr 28 01:02:44 2013
※ 引述《no4 (2007/09/27)》之銘言:
: 請問板主還有要回覆關於上一封信關於以下灰色字體的板務問題嗎?
: 這邊的'惡意言論釣魚行為'是如何判定的
: 特定的發文者 或 特定的討論對象
: 在看板上很容易就造成其他使用者對於討論語氣上不尊重
: 而出現 對其言論 或是 對其使用者 的攻訐評論
: 在這方面大多數看到的處理都是以該違規事件中
: 牽涉人數較少的那方做判罰或處理
: 而非就實際上雙方違反的板規做處理
: 再者少數一方若因不願背上'言論釣魚'之罪名
: 自然會放棄他可以主張的申訴事項
: 這樣的行為是欺凌弱勢的,請就這方面解釋
: 若是板主認為沒有回答的必要的話還煩請回信告知,感謝。
C1【引戰】
具有挑釁引戰問題的語氣與語意,或具造成板面秩序爭議之事實的發言行為。
[包含但不限定]以下行為:
以惡意口吻挑起戰火之挑釁發言語氣;
涉嫌性別騷擾或歧視之發言;與事實相違或前後不一之反串發言;
將遊戲中,或他板,或其他可舉證不限本板之私人舊仇恩怨,於本板板面繼續爭執者;
蒐集他人具爭議性之本板板內推文作為簽名檔以諷刺者;
對人不對事或因Elo廢人言的反對意見(*註)等行為者。
語氣或發言行為遊走板規邊緣,雖未踩線但可見其意圖誘使他人觸法之爭議發言,
其子項之違規者,除應負本項[C1]違規刑責以外,
另增加其餘判定遭誘使觸法之違規者的水桶時間總和。
具不雅或有其爭議性質或事實的簽名檔、使用者暱稱,其發文皆視為內文違規處理。
此板規為板主群主觀判定。
*註:噓文這個動作,視為反對意見之行為。
基本上 爭論引戰是一回事 而釣魚是另一回事
當然每個人都有權利發表自己的意見 不論支持或反對
在正反互辯中引起爭論 雙方使用的語氣.措辭 都是板務在判定"引戰點歸因"的考量
這也是板規[C1]項 引戰的定義
"具有挑釁引戰問題的語氣與語意,或具造成板面秩序爭議之事實的發言行為。"
這是引戰的部分
而釣魚子項之所以會放在[C1]裡面
是因為它必須先構成"引戰語氣或事實" 這是首要先決條件
換句話說 於本板 該子項判定原則是
"發言行為引起板面爭議於先" =>"構成板面違規" =>"判定為引戰違規"
=>"依其板面發言事證判定是否具刻意意圖" =>"構成釣魚違規"
而這裡的"判定是否具刻意意圖" 這是構成釣魚的第二滿足條件
板務方會從"語氣""措辭""時間點先後" 去判定是否構成引戰
然後會從包含但不限定以下會考量到的
"該處發言的語境與所言之事實情況" "發言因果與上下文" "總觀嫌疑者的板面發言歷史"
"是否具誤導或實質致使他人誤解或實質違反板規之嫌疑"
"是否具板務警告後或特殊時期下 而執意為之的行為"
等等此類的多方面角度 依據當事者所有的"板面發言行為"之合理推斷
去判定"引戰者在違規的時候,持有怎樣的意圖或動機"
1. 如果該嫌疑者引戰意圖明顯為刻意或是惡意 則很有機會構成釣魚違例
2. 如果該嫌疑者引戰之後 誘使或確實致使他人連帶於板面違規 也很有機會構成釣魚違例
若是判定為釣魚意圖 才會以釣魚子項的原則 加重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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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或許能讓你取得對線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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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memy (114.33.236.186), 時間: 05/09/2013 06: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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