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分包與轉包的差別

看板Civil作者 (霍夫曼)時間15年前 (2010/12/01 19:06),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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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no0920 (阿迪打司)》之銘言: : 各位板友好: : 晚輩最近在研讀政府採購法理有關分包與轉包的相關條文有些疑惑 : 照政採法對轉包的定義 : 第65條:....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部分或其主要部份, :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 第67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 : 廠商代為履行。 : 晚輩的疑惑在於今天營建廠標到案子後,勢必有像是鋼筋,模板,混凝土等工程 : 然而這些工程或多或少都會有小包,那營建廠把這些工程轉下去不就變成轉包?! : 還是實務上在契約訂定時會明確指明哪些工程必須由廠商自行履行 : 亦即第65條裡提到的主要部份的工程?.... : 先在這謝過了^^ 在這裡回覆一下 最主要要看 承包商登記的營業項目 與契約訂定委託的工作項目 例如: 互助營造 登記為"綜合營造業" 它可以自行監工管理 然後分包 將"連續壁"發包給 "盤碩"或是"盤固" 將"鋼構"發包給 "世紀"或"春原(鋼)" 等專業施工廠商進行 專業分項的工作 但是他如果將工作 發包給 "春原營造" 或是 "工信營造" 這樣就NG了 因為這樣就是轉包了 因為這兩家公司 也是綜合營造業 他們主要項目 也是監工&管理 所以這就是主要項目 業主 大爺 花錢就是要請你來 管理施工介面 與專業項目監工 並負擔營造風險 你又把這些主要工作給別人做 那豈不是給大爺裝傻 那位何業主不自己管理 1.專業經驗不夠:小包給你偷加水 你也不知道 2.人力不夠:每年公務人員開缺就這些 每個都放工地? 3.各項發包作業繁複:每個公務人員負責案子很多 沒空 發這麼多包 -- 易利信:我手握天下兵馬 麾下何止千萬 我需要跟索尼同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76.123 ※ 編輯: hoffman 來自: 219.71.76.9 (12/01 19:09)

12/01 20:00, , 1F
推這篇~~收穫甚多^^
12/01 20:00, 1F

12/01 22:21, , 2F
承攬商有賺管理費呀,當然要多些責任嘍
12/01 22:21, 2F

12/02 00:54, , 3F
契約中會敘明需自行履約的主要部分,其他部分均可分包唷~
12/02 00:54, 3F

12/02 00:55, , 4F
可分包的範圍,並不僅限於專業營造業的服務項目
12/02 00:55, 4F

12/02 14:06, , 5F
簡單明瞭~~高手
12/02 14:06, 5F
文章代碼(AID): #1CzYn0AI (C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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