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分包與轉包的差別
各位板友好:
晚輩最近在研讀政府採購法理有關分包與轉包的相關條文有些疑惑
照政採法對轉包的定義
第65條:....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部分或其主要部份,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67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
廠商代為履行。
晚輩的疑惑在於今天營建廠標到案子後,勢必有像是鋼筋,模板,混凝土等工程
然而這些工程或多或少都會有小包,那營建廠把這些工程轉下去不就變成轉包?!
還是實務上在契約訂定時會明確指明哪些工程必須由廠商自行履行
亦即第65條裡提到的主要部份的工程?....
先在這謝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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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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