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分包與轉包的差別

看板Civil作者 (阿迪打司)時間15年前 (2010/12/01 12:32), 編輯推噓2(203)
留言5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各位板友好: 晚輩最近在研讀政府採購法理有關分包與轉包的相關條文有些疑惑 照政採法對轉包的定義 第65條:....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部分或其主要部份,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67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 廠商代為履行。 晚輩的疑惑在於今天營建廠標到案子後,勢必有像是鋼筋,模板,混凝土等工程 然而這些工程或多或少都會有小包,那營建廠把這些工程轉下去不就變成轉包?! 還是實務上在契約訂定時會明確指明哪些工程必須由廠商自行履行 亦即第65條裡提到的主要部份的工程?.... 先在這謝過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85.7

12/01 14:16, , 1F
營造廠將鋼筋,模板,混凝土等配給小包應屬於分包,責任歸
12/01 14:16, 1F

12/01 14:18, , 2F
承包商,也就是說乙方需對甲方負責...至於要怎麼分是承包商
12/01 14:18, 2F

12/01 14:19, , 3F
的事,另外,轉包好像是不合法的,僅供參考。
12/01 14:19, 3F

12/01 18:23, , 4F
所以這樣小包不須對甲方負責的意思囉@@
12/01 18:23, 4F

12/01 22:20, , 5F
回樓上,原則上是如此,分包商的錯乙方承攬商要負責承擔
12/01 22:20, 5F
文章代碼(AID): #1CzS_ceH (Civil)
文章代碼(AID): #1CzS_ceH (Civ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