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為什麼我家這只有這間警察局

看板ChungLi作者 (我說綽號暱稱很難想)時間13年前 (2013/02/23 21:45), 編輯推噓12(12018)
留言30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10 (看更多)
原文吃光....... 如果遇到東西不見!但是知道是被人拿走的情況下 請堅持"我確定放某某位置,是被(偷)走的" 因為鴿子就是這樣吃定平凡的我們不懂法律 就算最後對方說是撿到的,但對方也得在法院跟法官提出證明(這點很難) ※竊盜屬於公訴罪!要負刑事還可要求民事賠償※ 之前我手機被我朋友弄丟!是在餐廳用餐 上完廁所後發現遺失 但是不確定在哪裡弄丟! 我陪他去警局報案!有攜帶手機的購買紀錄及附上手機續號(網路上有交方法查詢) 鴿子一直說我是弄丟!還說謊報會有什麼責任等等云云 完全不用理他!我只說我確定是被偷走!你要不要受理? 還是要我先打110報案再請督察室來關切一下 之後三天內破案! 壓力 = 效率 對方歸還我手機外,另外賠償我5千元新台幣和解金! 但屬於公訴罪!只能請法官依照我簽的和解書幫他從輕量刑~~ 以上是個人經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52.86

02/23 21:47, , 1F
讚!!!反正撿到的人也是故意不歸還 公訴罪也是剛好!!
02/23 21:47, 1F

02/23 22:11, , 2F
XD
02/23 22:11, 2F

02/23 22:12, , 3F
上次去報手機疑似被偷,他們會以很多種說法建議報遺失
02/23 22:12, 3F

02/23 22:13, , 4F
最直接的他們會說,假如有人撿到還給你,那對方好心但也
02/23 22:13, 4F

02/23 22:13, , 5F
要上法院,就會讓人動搖要報遺失還是竊盜
02/23 22:13, 5F

02/23 22:27, , 6F
能請問判決書字號嗎?謝謝分享
02/23 22:27, 6F

02/23 22:40, , 7F
同樓上+1,有點興趣。
02/23 22:40, 7F

02/23 22:42, , 8F
同樓上,謝謝分享
02/23 22:42, 8F

02/23 22:42, , 9F
下次我也會先打110。我當初也是想那隻手機便宜就算了>"<
02/23 22:42, 9F

02/23 23:00, , 10F
判決書寄到我的戶籍地但我不用出庭~所以沒有保存~
02/23 23:00, 10F

02/23 23:03, , 11F
H大 那當初撿到手機的人 是真的想A走嗎?
02/23 23:03, 11F

02/23 23:03, , 12F
因為從你文中 好像手機一不見 你們很快就去報警了
02/23 23:03, 12F

02/23 23:08, , 13F
我是三天後報案~~且每隻手機都有序號!只有使用就能找到嫌犯
02/23 23:08, 13F

02/23 23:10, , 14F
三天後那就是想a走吧...都給三天了 撿到的早拿去警察局
02/23 23:10, 14F

02/23 23:30, , 16F
其實原PO要查文號 很簡單滴XD
02/23 23:30, 16F

02/24 01:54, , 17F
要睡了 我先承認我很想知道判決字號是因為第五行
02/24 01:54, 17F

02/24 01:55, , 18F
因為台灣是採"無罪推定原則" 是檢察官要提出被告"有罪"的
02/24 01:55, 18F

02/24 01:55, , 19F
證據 而非要被告自己提出"我無罪"的證據
02/24 01:55, 19F

02/24 01:56, , 20F
所已想看看判決文XDD
02/24 01:56, 20F

02/24 01:59, , 21F
對了 根據某鴿子說 原PO是好運 假如真的對方是"撿到"
02/24 01:59, 21F

02/24 02:00, , 22F
你報案報"竊盜" 有被反咬誣告的可能性XD
02/24 02:00, 22F

02/24 02:02, , 23F
當然我不清楚你的經過 要說的是 真的遺失就遺失
02/24 02:02, 23F

02/24 02:03, , 24F
不要遺失給人家報竊盜 到時候真的撿到的送去鴿舍結果被扣
02/24 02:03, 24F

02/24 02:04, , 25F
這樣以後誰撿到東西還敢送鴿舍阿@@"
02/24 02:04, 25F

02/24 06:33, , 26F
三天未送鴿舍,且對方還使用拾獲的手機~~^^
02/24 06:33, 26F

02/24 06:34, , 27F
如果他不用那隻手機~根本找不到人~不是嗎!~
02/24 06:34, 27F

02/24 08:53, , 28F
不過他使用算是遺失侵占 跟你說的竊盜無關吧
02/24 08:53, 28F

02/24 08:54, , 29F
h大分享一下判決書 讓大家了解一下長知識 不要片面
02/24 08:54, 29F

02/24 12:17, , 30F
h大上面不是說他沒保存嗎
02/24 12:17, 30F
文章代碼(AID): #1HACVrlO (ChungLi)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10 篇):
文章代碼(AID): #1HACVrlO (Chung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