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誤判率才1%,為什麼廢死要因噎廢食?

看板Christianity作者 (小潔我愛妳)時間9年前 (2015/06/06 21:42), 9年前編輯推噓-76(5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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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chem (mathematician)》之銘言: : ※ 引述《Anjou (小潔我愛妳)》之銘言: : : 作者: Anjou (小潔我愛妳) 看板: Gossiping : : 標題: Re: [問卦] 誤判率才1%,為什麼廢死要因噎廢食? : : 時間: Sat Jun 6 17:29:08 2015 : : 廢死這個議題其實是宗教議題而不是政治議題 : : 只是廢死聯盟不能公開說這是宗教議題 必須要包裝成政治議題 : : 而在美國 這個問題就是徹徹底底的宗教問題 : : 因為美國是以聖經立國的國家 : : 美國總統都必須要手按聖經宣誓就任 : : 為什麼要廢死?? : : 因為國家沒有權力殺人 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是屬於上帝的權力 : 原PO上面這句話是適用於墮胎(不可以剝奪生命),完全不適用於犯殺人罪,以下都是出 : 於聖經: : (太5:21)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 (出20:13) 不可殺人。 : (民35:16~18)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若 : 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若用可以打死人的 : 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 (民35:31~33)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那逃到逃 : 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這樣,你們就不污 : 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 : 潔淨(潔淨原文作贖)。 : 【注意】上述民數記35章說的是故意殺人者,該章另有誤殺人者,民數記35章記載聖經中 : 對故意殺人者與誤殺人者處理方式不同。 : : 沒有宗教信仰的人根本看不懂這集 : : 不懂泛基督教信仰 就不會理解廢死的精神 : 以上完全是聖經的說法,還有哪一位自認為是基督徒的有意見?支持廢死是你個人的事, : ,奉勸支持廢死者別利用宗教拿基督信仰來背書,更遑論「殺人償命,天公地道」。 : 另推本版 #1LSigU0W 6/06 springxx R: [問卦] 誤判率才1%,為什麼廢死要因噎廢 : 食? 簡單的說 這是出自上帝的律法 上帝的律法並沒有否定死刑 但是不代表死刑應該由政府來執行 (出20:13) 不可殺人。 You shall not murder. 英文版的翻譯應該是不能謀殺人 民數三十五章很長 你只是引了裡面的一段 誤殺人的可以進入逃城 等待會眾的審判 舊約裡面這些犯殺人罪的 要會眾審判 而且會眾不可只聽一個證人 必須要有多位證人 這是正確的 就當時的時代而言 這也是合理的律法 我們沒有否認依據上帝的律法而執行死刑是不對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上帝的律法對於猶太人的部分 跟新約是有極大的衝突 而且要注意 這並不是由君權來執行死刑 而是會眾 大祭司來審判 以神之名而行 看看聖經裡面第一樁謀殺案 該隱殺亞伯 耶和華怎麼判決的 創四章 耶和華對該隱說、你兄弟亞伯在哪裏.他說、我不知道、我豈是看守我兄弟的嗎。 耶和華說、你作了甚麼事呢、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裏向我哀告。 地開了口、從你手裏接受你兄弟的血.現在你必從這地受咒詛。 你種地、地不再給你效力.你必流離飄蕩在地上。 該隱對耶和華說、我的刑罰太重、過於我所能當的。 你如今趕逐我離開這地、以致不見你面.我必流離飄蕩在地上、凡遇見我的必殺我。 耶和華對他說、凡殺該隱的必遭報七倍。耶和華就給該隱立一個記號、免得人遇見他就殺 他。 這才是基督教的廢死最早判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1.7.213.1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33598145.A.5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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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已經寫得很清楚: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民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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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文早有說到民數記35章誤殺人者(與逃城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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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殺人的不至於死(民數記35:12).你企圖誤導說我沒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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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引用了最高判決了 你還要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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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文中說:而且要注意 這並不是由君權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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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會眾 大祭司來審判 以神之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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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請問你是支持由國人公審由牧長來審判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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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說伸冤在主、主必報應,「故殺人的必被治死(民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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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最高上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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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創世記第四章「該隱殺亞伯」事例,其精意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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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禁止其他人去殺該隱,為了避免該隱的後代也來報復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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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相報報永遠不完(請注意當時並無法官也無大祭司也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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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議會)),然而該隱必受咒詛與刑罰(創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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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從來沒有「殺人免死」的經文,卻有「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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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簡單說廢死是你的主張,不是基督信仰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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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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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判決最直接 也是最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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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不斷的噓文是一種可恥的文化表現 雖然是你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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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代表了你個人的行為水準 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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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多處明寫著 「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你避而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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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卻拿該隱殺亞伯事例任意曲解聖經說「基督教主張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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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你的解經就自相矛盾同時也看見你內心有嚴重的偏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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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推文解釋兼顧聖經前後處經文的脈絡一致完整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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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效法使徒保羅打擊異端或錯誤的做法說法從來沒有客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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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有資格證明我是異端之前 你先證明你在上主前的純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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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上帝的判決為根據 而你只是用律法 上帝與律法 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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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律法為依歸的閣下恐怕才是法力賽人 誰是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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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異端不是本文重點,重點是聖經明文「故殺人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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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治死(民數記)」,而你舉其他(唯一)事例強行反駁,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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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明了你解經思路的前後矛盾造成「聖經前後矛盾」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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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神卻不是矛盾的神,祂的意念、行為與話語絕對不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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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自相矛盾,所以我推文的解釋脈絡一致,我不敢大言不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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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必然正確,但這才是前後一致合理不衰的正解。律法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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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有律法的時代用律法,該隱殺人的時代沒有律法、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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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沒有大祭司、沒有公會(議會),為了避免無止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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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相報,於是有創世記第四章的記載(我前面推文解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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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若是這一段經文的精意是在「廢死」,而後來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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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明文「故殺人的必被治死(民數記)」→不廢死,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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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神恐怕是前後矛盾、甚至不公不義的神了。說句實在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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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9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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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提1:9~10)因為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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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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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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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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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雅2:11) 原來那說不可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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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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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犯律法的。(啟13:10) 擄掠人的,必被擄掠;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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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的,必被刀殺。聖徒的忍耐和信心就是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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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8:44】 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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慾你們偏要行。他從起初是殺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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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真理。他說謊是出於自己;因他本來是說謊的,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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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謊之人的父。簡單的說:去你的廢死,別把信仰扯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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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去你的廢死是你個人的主張,別把上帝扯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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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經用自己的行為汙辱了這個信仰 法利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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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1:02, , 8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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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1:13, , 84F
太誇張了 連噓到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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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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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的cd時間只有五秒 會不會太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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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血ㄧ下 但單看這篇論述攻防原po的確略居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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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不想放大絕招而已 實際上律法有其時代背景 猶太教都已經更新自己的看法 死守律法的反而是基督徒的基本教義派 以最高神親自做出的判決作為高於律法的位階才是正確的 因為律法是上帝交給人執行的 但是上帝的判決卻是親自判下的 死守律法的基督教基本教義派是阻礙宣揚福音最大的禍首 然後這些引用律法來質疑的卻完全沒理解到耶穌的死成全律法的福音 律法判死 但是耶穌的死已經取代了律法的死刑執行 只會死抱著律法的法利賽人我一點都沒罵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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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誇張,最近連我都減少連噓次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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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想說會不會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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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4:52, , 90F
06/07 14:52, 90F
※ 編輯: Anjou (221.7.213.153), 06/07/2015 16:08:39 ※ 編輯: Anjou (221.7.213.153), 06/07/2015 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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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羊第二篇剛好就是駁斥「新約廢除死刑」的,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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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把反對自己的統統冠上「基本教義派」帽子,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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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己慢慢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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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是不是基督徒都反對你耶,好口連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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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uangweirong 本板文 #1LSlct8I,小小羊說得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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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archist的推文是手筋(圍棋用語,有力量打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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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pkuguy 於本板文 #1LSerX3b 也解釋得非常清楚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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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原PO文中說「猶太教都已經更新自己的看法」,請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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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你是猶太教徒是嗎?基督教的聖經被猶太教徒更新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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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1:13, , 100F
06/07 21:13, 10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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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說 "耶穌的死取代了律法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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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能沒看過馬丁路德根據聖經所寫的兩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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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2:36, , 103F
(2) 若看過可能也沒進行過批判,在此篇也沒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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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3:12, , 104F
06/07 23:12, 104F

06/11 00:02, , 105F
06/11 00:02, 105F

06/12 23:46, , 106F
06/12 23:46, 106F
文章代碼(AID): #1LSlZ1Ky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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