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婚前性行為的定義?
※ 引述《cwayne (我只是想看海)》之銘言:
: 首先,我其實很疑惑,聖經裡似乎根本沒有提到有關婚前性行為的規定,
有 規定的很清楚
申命記 第22章
人若娶妻,與他同房之後恨惡他,
信口說他,將醜名加在他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他同房,
見他沒有貞潔的憑據;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
。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他,
信口說他,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
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
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他。
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就要將女子帶到他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他打死;因
為他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
你們中間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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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性行為在聖經是不允許的
至於現代教會有沒有在反對是另一回事
p.s
1.
另外我在讀聖經的過程中發現很多回教的
行為規定都跟聖經有關
像是不吃豬肉 每天朝禮五次 等等
都在聖經上有規定
只是回教徒守的很乖
而基督教在新約宗教改革後放棄了這些跟上帝的約而已
2.
同時也發現為什麼有些少數的教會(像早期摩門教)
男人可以一次取好幾個老婆
因為聖經有說到超過一個妻子時糾紛處理的狀況
等於間接承認男性可以娶多於一個妻子
如果男性有多於一個妻子
那後來新約中用耶穌跟教會來
比喻丈夫跟妻子 就可以理解了(都是一對多)
: 所以當許多人說基督徒不能發生婚前性行為的時候,我是不能夠認同的。
: 撇開這個點不談,就先假設基督徒真的不應該有婚前性行為,那性行為的定義是什麼?
: 性器官交合?口交?用手滿足彼此?
: 還是從調情開始算?
: 如果是從調情開始算,那起點到底在哪裡?
: 對我來說,一個浪漫的晚餐就會讓我想做愛,那是不是這也不行?
: 一個深深的吻、一個擁抱、甚至緊緊牽著手,這都會燃起我的性慾,
: 我相信許多性需求較強的年輕人也都有與我相同的感受。
: 這時候,我們必須很辛苦的忍耐,在這樣得忍耐中間,是沒有享受的,
: 甚至我可以這麼說,是沒有平安的。
: 常常有人說,不要發生婚前性行為最好的方式,就是避免落入試探,
: 避免共處一室、避免一起待在有床的地方等等。
: 但是如果是這樣,我是不是可以說,避免一起吃飯、避免接吻、避免牽手、
: 甚至避免認識女生,這樣就可以避免落入試探?
: 因為浪漫的燭光晚餐,其實就已經是前戲的一部分了。
: 這真的合理嗎?
: 最後我還是要強調,許多人提出聖經裡面關於禁止婚前性行為的文字,
: 在我看來,裡面許多的故事與比喻,只不過是被我們"解釋"成是指禁止婚前性行為,
: 而非聖經裡真的有提到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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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1.16.63
※ 編輯: vajra0001 來自: 1.161.16.63 (04/30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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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要戰合理性 請看引文 就知道我回應的問題是
"聖經支持婚前性行為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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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你們"應該不包括我 因為我不是教徒
但是我對神學有興趣 所以我想這個問題我還回答的出來
為什麼我說摩西約根耶穌約只是3.0跟3.2的差別
耶穌的宗教改革提出了兩點
1.說明律法的權威性
這個權威性建立在上帝的詛咒
>如果不守上帝會代代追討到你地第四代的玄孫
而耶穌肯定了它
>律法一點一畫也不可廢去
2.但是對於律法的遵守方式進行了褒貶
為什麼要守律法?
>因為要盡心盡意的愛你的上帝+愛人如己
所以只守律法而不具備這兩種存心
>就是只有信心沒有行為 就是法利賽人
好
那假設一個人認為某甲說的話是真的
而且你用全部的力量去愛他
自然而然的會照他的話去行動
所以如果一個基督徒真的有在盡心盡意的愛上帝
我想他真的會去割包皮的
如果很努力做但是做不到
(譬如這個人是血友病患者不能割包皮 否則有生命危險)
這時候才能引用耶穌的3.2條款
耶穌為世界贖罪祭
p.s豬血糕問題比較特別
是少數舊約講了兩次要治死 新約說沒關係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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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23章
凡外腎受傷的,或被閹割的,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的子孫,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
華的會。
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們的子孫,雖過十代,
也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因為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
又因他們雇了米所波大米的毘奪人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你們。
然而耶和華─你的神不肯聽從巴蘭,卻使那咒詛的言語變為祝福
的話,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愛你。
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
不可憎惡以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弟兄。不可憎惡埃及人,因為你
在他的地上作過寄居的。
他們第三代子孫可以入耶和華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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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你租房子跟房東訂契約
內容是
1.不能破壞家具
2.要自己交水電費
後來又跟房東訂新契約
內容是
1.前面的契約有效
2.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因素而遲交水電費也沒關係
這樣沒打臉 只是加例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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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吵打臉
可以自己開一個標題吵耶穌復活時四福音書記載不一致
但是在這篇文章下面吵就離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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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哭
請看我的修文所引的聖經片段再發言
當時的以色列人對於外邦人來信有三個等級
1.無冤無仇的 歡迎加入俱樂部
2.有恩有仇的 可以當觀察員一段時間後加入
3.血海深仇的 永遠沒得加入
至於耶和華是部族神的性格本來就沒有爭議
但是後來隨著歷史的發展
在神學上這種性格越來越淡化
到了新約時代主要論述中就幾乎看不到了
只能從少數字句中找出影子
至於現在是不是新約時代
你問猶太教徒 他會說"不是"
你問基督徒 他會說"是"
你問回教徒 他會說"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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