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基督不丟石頭/文﹕梁文道
(一)聖經文本的多元與衝突
我想這是基督徒必須共同面對的議題
你怎麼會期待一個懷疑論者兼非信徒越处代庖呢
請勿將我文中「可惜基督徒讓福音缺席..云云」等字句
誤認為我在宣示擁有代替基督徒解經的能力
事實上我的確沒有。這麼說你可能會因此覺得我既然沒能力
又刻意提到聖經在討論中缺席,未免也管太多了吧?
不過在討論串中有一個人其實也在如此鼓勵基督徒發聲
那個人就是breath35。
「..基督徒都知道要去到世上作光作鹽,轉化社會文化。
但我們表現出的關懷常也無法避免有選擇性和自以為
是的盲點..。」
這段話我視為breath35對於所有基督徒道德呼喚的開始。
他試圖奪還基督徒快要放棄的道德詮釋權
在同志議題上追求婚姻的道德制高點
kockroach與breath35之間的辯戰雖然精彩
但卻無關乎婚姻的相關經文
而變成另一種大是大非的基督哲學議題
基督徒知道聖經中的衝突,但有人選擇發聲
有人選擇沉默,我們未曾看到他們彼此的辯論
我們通常僅看到片面的說詞
既然你也認同聖經中有經文衝突的部份
那麼我們就有開啟討論的機會,以下有幾個問題:
1.衝突的經文為哪裡
2.如何解決互相衝突的經文
3.試圖中立的基督徒是否夾在衝突經文中而只好選擇沉默
4.不願沉默的基督徒是否因此只能以消極而沒有爭議的經文
從拒絕同性性行為間接制衡同性婚權?
我想這樣你就很清楚,我根本不曉得創世紀跟保羅書信的衝突為何
我在查經的過程中只以正面的理由為例,而未考慮相反牴觸的意見
因此並不了解基督徒有詮釋上的兩難。
你的意見是?
(二)本國司法實務的見解
請勿誤解我是以基督信仰詮釋下的婚姻為矛頭採取道德詮釋的對抗。
也許是基督信仰在反對意見中似乎相對明顯而突出,立場也特別鮮明
所以讓你產生這樣的誤會。
事實上法律議題與道德議題是一體兩面。我能理解你試圖用民間信仰
與台灣的婚姻法來為基督信仰分擔拒絕同志婚權的責任。
但我跟你保障我前篇文章絕非只針對基督徒作出道德遊說。
(三)司法層面下的資本主義邏輯
同志婚權並非透過道德詮釋便能輕鬆的取得。
你提到了結構性的壓迫,這是事實;但若我們單單從壓迫的因
要推得婚權合理性的果,勢必又讓討論回到之前的道德爭論
難道你是因為同志被壓迫,所以婚權是種額外的彌補嗎?
我們要先思考兩個問題
同志婚權的爭取,是否是一種反壓迫,對於歷史錯誤的修正?
同志獲得婚權,應是一種特別保障,還是一種對於原有權利的平反?
堅持特別保障者如visorkk,認為同志必須經過特別保障以獲得實質平等
為什麼我與uka123ily等人會感到不妥?我們的不安感勢必是要從道德上
去陳述,也正如同visorkk所說,要對道德合理性的空白作出填補
同志擁有與異性戀者在更高道德層次上對於美德平等的追求權利與需求
是以賦予同志婚權的合理性,而非原法律制度上的假平等權
單從壓迫,跟單從美德,或單從自由平權,都無法獨立用於解釋同志婚權
的合理性,這點經過我的解釋,不知你認同否?
(四)結構與解構同志觀點
簡而言之你認為我們必須用實際的數字與足夠的數據
來論證同志伴侶追求美德的能力
這個觀點蠻像是要求黑人跟女人在角力場上
秀出他們能與白人與男人匹敵的特質
這種質疑法還蠻熟悉的..
但我不從諷刺的觀點回應你的問題,我們就來實際舉例以增加說服力
荷蘭在2001年的愚人節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法律上承認同志婚姻的國家
至今已10年,同志婚姻的數據能為amosvalen的質疑提供何種答案?
荷蘭的同性伴侶總數約55000對,異性戀伴侶為410萬
十年來登記結婚的各自統計中,同志伴侶有20%選擇登記,異性戀伴侶則為80%。
同志夫妻佔全國夫妻的2%,而其離婚總數為1078,離婚率佔全國總離婚率的1%
重點:
1.多數同志伴侶仍在社會壓力下拒絕登記結婚。
2.同性戀情侶與異性戀情侶情況接近,多是出於愛情而選擇結婚,
他們同樣會考慮結婚後雙方的法律責任,以及是否領養小孩。
3.男同志的婚姻比女同志持久。
4.在合法化前,很多同性戀人已經維持關係且等待多年,有著更牢固的感情基礎,
他們也少有扶養家庭的經濟負擔,且兩人同時工作,擁有更穩定的家庭經濟條件
因此離婚比率不高。
如何論證同志有履行承諾以及相互扶持的能力?
合法化的國家提供讓我們能得以參考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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