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世人皆是罪人,但同志不是罪犯
※ 引述《carriar (我跟自己...不太熟)》之銘言:
: 我覺得這個邏輯非常奇怪@@"
: 1.結婚的法律在一開始就沒有預設新人會離婚
: 2.目前的法律並沒有禁止同性戀婚姻,只是不承認其效力,因為民法上寫的就是"男女"
: 雙方不是女女、男男
: 所以神父到底為什麼要特底出來要求定一個禁止離婚的法律?!!
: 他不就是只是按照天主教的教義,希望婚姻不是非男女的結合,反對修法而已嗎?!!
就我唸法律的來說 我看不太懂你的回應
就1.來說 我不懂「沒有預設新人會離婚」跟這個討論的關係是?
是說 結婚≠必然會離婚 嗎?
確實有結婚的不等於會離婚
但以前的作法是幾乎根本不准離婚 自然就沒有離婚的問題
不會出現法律與教會教導衝突的問題
只是後來改成准離婚 就出現了國家法律與教會教導衝突的問題
現在討論同性婚法制化 也是另一個潛在的 國家法律跟教會教導衝突 的問題
按照你的邏輯 就算承認同性婚的國家法律效力
也可以說「法律沒有預設同性會結婚」,
畢竟也不是這法一立下去大家都變同性戀、也不是同性戀人就全部跑去登記了
就2.來說
「法律沒禁止、只是不承認同性婚」這句話實在很有問題
我想你必須先釐清你到底想討論哪個層面意義的婚姻
法律層面?個人層次?社會層面?宗教層面?
就婚姻這件事的法律意義來說 法律不承認就是禁止
他只是沒有去進一步限制個人層面或社會層面的婚姻關係
(比方說能否發生性行為、同居共財關係怎麼界定、社會是否認可)
但婚姻這件事情一直跟法律有很緊密的結合
不管同性戀、異性戀 沒有國家法律的認可
兩個人住在一起再久、同居共財、子孫滿堂 但就是沒有國家法律的認可
就不產生社會意義 甚至不產生個人意義的「婚姻關係」
說到底 癥結就是教會參與政治的態度跟方式
但我認為更大的問題其實是教會牧靈的態度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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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ry to God in the Highest, and on Earth Peace to People of Good Will.
天主在天受光榮,主愛的人在世享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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