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消息] 天主教動員 反對同性婚姻法案遊行
1. 我不會去,也不反對這項立法。
但是不反對的前題是每個條文都要被充分討論,確認確實有需要。
2. 如果反對的理由是坦白地承認你不喜歡同志,我欣然接受且尊重你的反對意見,
因為你很誠實的說了你的理由,雖然我可能不認同。
如果擔心的是法案不完善,或是條文根本有問題,實際公布施行之後會產生很多
本來沒有的社會問題,如果有有說服力且有根據的論述證明如此,也許有機會說
服我加入反對的行列。
如果是因為宗教誡律的理由,我想問的是:
1) 國家法令需要和宗教誡律是同一件事嗎
天主教會至今仍然不同意離婚後再婚的行為,若離婚後再婚就自科絕罰,
不可以領受聖事。和我母親同時慕道的望教友,後來因為她先生(非教友)
是離婚再娶,雖然可以請她先生寫自白書(不太確定)申請豁免,但是她不
願意再次揭開她先生感情上的傷口,所以沒有申請,後來也沒有領洗,好
像也沒有再繼續進教會了。
同樣是犯第六戒,"破壞家庭的神聖性"的行為,卻也沒有看到教會出來遊
說修法,要廢止離婚的人另外和其他伴侶建立法律上的家庭的可能。
2) 教會並沒有當然義務承認世俗法律規定的婚姻和其他一切
再者台灣也不是那麼相信"實質平等"概念的地方,教會都可以不承認法律
規定的婚姻效力了。教會必須接受為同志婚姻證婚、不能反對同志自教會
機構收養小孩的疑慮還太早。
2. 天主教教理雖然仍然把同性性傾向(意淫或實際發生的行為)視為罪,
但並沒有把同性戀者當空氣,只是希望他們最好孑然一生的度過此生..
天主教教理
第2357條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佔的或佔優
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
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
「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
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
第2358條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天生的同性戀傾向。同性戀並非他們刻意的選擇;
正是這事實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了一種考驗。對他們應該以尊重、同情和體貼
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
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
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
第2359條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
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
基督徒的成全。
這樣的要求對信教的同性戀者也許還有能力、有意願做到。但不信教的同性戀者
被同樣的要求是否是合理的? 對此我是很有疑問的。
再來,如果真的有同性戀伴侶真的能做到貞潔的要求,那教會哪有立場說什麼?
最後回到修法、立法問題
會有立法問題表示需要白紙黑字的約束以保護兩人關係,或據以在關係結束
時(死亡或分手)清算兩個人的關係。收養兒童問題是假議題因為現在的法令
允許非夫妻的個人收養兒童,同性伴侶的其中一方可以單獨收養小孩,只是
法律上沒辦法共同收養。當然法院和出養機構還是可能反對。這個問題應該
讓出養機構的服務人員以專業評估這個家庭/伴侶/個人是否適合收養兒童,
兒童是否能在他們的照顧下平安健全的成長,這也是出養機構應盡的責任。
而申請領養的人(無論是同性戀或是異性戀)也必須要認清收養兒童是一個自
己選擇而且應該背起的責任,就是讓兒童在愛、支持和陪伴中健全的成長;
而不是權利。不是為了養兒防老、或延續香火、或使兩人關係穩固而收養。
那麼兩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聚散關係要怎麼訂定? 是否真的需要契約保障?
或兩人的關係是否需要國家法律保障? 而修訂的法律是否可行? 或實務上早就
是這樣的契約運作,只是需要法律運作? 立法的結果真的有回應到兩人關係的
需要? 還是只是修出一座沒辦法實行的空中閣樓徒增困擾?
這樣的討論才是能夠打到痛處的討論,也是我期待能看到的討論,很可惜這次
的爭議之中很少看到這樣的討論和對話。
最後一點,其實無關緊要的是,現在的教宗在阿根廷當總主教的時候也碰上同
性婚姻的問題。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和強烈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吵得很兇,而當時
的總主教堅持一男一女婚姻的神聖性,和同意同性伴侶也許真的有需要提出了
"民事結合"的概念作為折衷,不過這樣的提議是兩邊都不滿意兩面不討好的,
最後還是不了了之,然後兩邊陣營繼續開地圖炮對罵讓爭議繼續下去。
以上幾點是到目前為止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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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曰:「語有之矣。『貌言,華也。至言,實也。苦言,藥也。甘言,疾也。』...」
《史記‧商君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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