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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C_WorkBoard作者 (我不是妹控也不是百合控)時間15年前 (2009/06/19 08: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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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groun (aspirant)》之銘言: : T大要求解M,在法理和情理,都不足, : 就算有判例 : 也不代表那判例的正當性,對本案件背景的合宜性 我主張的是著作權 請注意,不要逼我使用到存證信函 另外我目前並沒有修改文章的權力,如果貴版板主願意協助 我說過很多次我可以接受 法理上我絕對可以要求徹底移除我的東西 mark是對我的錯愛,不代表貴版就從此擁有我的財產 我並沒有授權,ptt也沒有,貴版當然也沒有 因為那是中華民國民法與著作權法保護的 情理上我沒有爭辯的意圖,因為那是沒有意義的 此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67.98 ※ 編輯: tsunamimk2 來自: 118.166.67.98 (06/19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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