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ice0220) 請至組務板回覆本人之申訴
看板C_JapanBoard作者McHamburger (MyHamburger)時間7年前 (2017/03/31 21:55)推噓8(8推 0噓 23→)留言31則, 5人參與討論串5/8 (看更多)
看您的口氣來者不善 那我也就不跟您客氣了
虧您思考了一天然後又花了7頁打了這麼長一篇
結果還是沒回答我簡單的一個問題
您不敢回答您迴避回答的一個問題
具體提出該文章到底何處引戰
※ 引述《rice0220 (Killmot)》之銘言:
: 就結論來說
: 你要申訴成功的兩個條件
: 1.自身以態度證明你的心得是純分享,無違規之犯意。
: 2.誘導我做不出舉證,或是針對我的舉證找痛點打強化自已的無犯意。
您開宗明義這兩個條件就已經是錯誤的了
所謂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有爭議時 兩造都會主張 對方必須負舉證責任
這是人之常情我能理解
但不知道您有沒有聽過"無罪推定原則"
沒有的話可以去google
一個人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
因此板主~也就是擁有權力的一方
應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在事實上的確有罪
而不是先把你關起來 你若證明你沒罪我才放你
因為板友~是權力上弱勢的老百姓
由於權力關係的不對等 司法制度必須要保護老百姓
所以你的1.跟2.其實是同一件事
沒有什麼我以自身態度證明 我事後講什麼並無意義
我的文章已經在那裡了 有沒有哪一句哪一段挑釁罵人 您自己看
我也不用誘導您什麼
舉出來文章到底哪裡有問題
本來就是您動用水桶這個權力時 所應負的義務
而當我請教您細節時 您卻拒絕回答
這叫身為權力者的傲慢
"反正你已經在水桶裡了 奈我何"
: 對於道貌岸然的義正嚴詞我沒甚麼意見,只不過對我來說這個層級太低了點。
: 我要做的,只要做好整體版務&版況的完整說明
: 將整體問題引導到我與版友審核的部分,我想你大概就沒有勝算
有聽過中世紀獵女巫的故事嗎
村民都認為必須死 領主也從善如流 大家開心
女巫上火刑前 有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嗎 沒有
"大家都認為這樣 我也覺得是這樣 所以不會錯的"
封建社會發生過許多荒謬的事
現在是法治社會了 請不要再搞這套好嗎
有罪無罪 證據說話ok?
: 你應該會這麼說
: "我對於此回應不服,我文章裡僅有分享之意圖,請rice0220提出任何違規的片段"
: 或是激將法
: "你就是提不出我文章的問題點才這麼說,如果文章真有問題我願意負責"...之類的
: 但在我說明之後,這些話大概就跟
: 抓到殺人現行犯後,犯人抗辯說請證明我如何殺人,否則我是無罪的一樣無異義
您這個例子有點奇怪 都當場抓到"現行犯"了 怎麼可能無法證明
鑑識人員絕對會採集現場跡證去證明人是他殺的
事實上法官要定人罪的確需要積極證據的 好比說:人證、物證
您無法舉出本人之文章何處違規 就好比沒有物證
假設今天檢察官無法起出 監視影帶、血衣、凶器、指紋…之類的物證
要在法庭之上宣判殺人罪 您想有可能嗎
就算我空手打死人沒有凶器 我身上也能採集到死者皮屑
不然死了一個人 我剛好站在他旁邊 就一定是我殺的嗎
有啦 連續劇都這樣演的來陷害人
要被告證明自己沒有罪 不然就是有罪
這個見解我還是第一次聽到
真神奇
: 其實現況已經接近如此,原本打算懶得理你
: 既然我一時興起,你也樂在其中...我就陪你玩玩吧
: 看到這邊
: 你大概在想,屁話一堆,講重點吧孩子。
: --------------------------------------------------------------------------
: 首先針對最近遊戲王版的狀況作簡易的說明
: 因為DL手遊的緣故,本版最近增加了許多版友
: 整體的素質也有明顯的下降,像是原PO這類的文章也開始慢慢增加。
: 近期新增的兩條版規,即是因應這個狀況而生
: 八.DL or 將來其他遊戲適用,於版上討論遊戲Bug,或任何經版主認定非正常方式玩遊
: 戲之方式,予以水桶處分。
: 九.引戰條款,於版上發表任何經版主認定之引戰內容,且版友噓文達X3以上者,予以水
: 桶處份。
: 針對版規壹-九的說明我的評斷標準是如此
: --------------------------------------------------------------------------
: 1.引戰文本身由版主認定
: 2.版友噓文X3者設立的目的是希望由版友再度確認
: 簡單來說同時滿足1.2.才進行水桶處分
: 但若只滿足1. or 2. 則不予處置
: 這部份是個雙重保險
: 1.我認定引戰 但噓文數不足表示大家不覺得
: 2.只要我覺得文章內容不牽涉引戰
: 民粹式的噓文不會因此而水桶
: 所以 雖然有幾篇噓到X3但我依舊沒水桶
: --------------------------------------------------------------------------
: 這樣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減少冤獄,也不會因為個人的認知造成誤判
: 對我而言,版規的目的是為了維持良好的版面
: 所以這樣的平衡是很重要的
這段看你是複製貼上的沒什麼意義
在您以民氣可用 輕忽仔細審視文章的重要性
且指不出文章到底哪裡違規的同時
已經造成冤獄了
: 這時原po會提出
: https://www.ptt.cc/bbs/YUGIOH/M.1490086060.A.39F.html
: 這篇文章明明也言之無物,且噓也滿足條件為何無水桶之處分。
: 在新維修更新之時間點,我認為這類型的文章必定會出現
: 在那個當下我覺得無引戰之犯意
: 但有鑑於日後會有有心人針對這點做文章
: 近日我會針對這類型的文章加以規範以維護版眾閱讀之權益
: 回到原po文章中個人認為引戰的部分
: 我判定為引戰的重點在於
: "當一篇文章能使版眾群情激憤且明顯帶有惡意情緒者,就是引戰"
: 簡單來說,決定這篇是不是引戰文的有三個部分
: 1.我對於這篇文章的主觀意識
: 2.是否引起版友們的情緒
: 3.文章本身是否帶有惡意
: 這時原po會強調,有無惡意是版主的主觀意識,你聽過蘇東坡與佛印的故事嗎...下略
: 我覺得沒有詳加解釋的必要,因為文章的內文與推文說明了一切
^^^^^^^^^^^^^^^^^^^^^^^^^^^^^^^^^^^^^^^^^^^^^^^^^^^^^^^^
: 相信比對完其他版友的文章&看完原PO的文章+推文會有明顯的感受
: 這部分交由小組長定奪處理
您的小劇場也太多了
不用一直幫我這時原po會怎樣
小故事我沒興趣
我從頭到尾都只會強調老話一句 文章到底哪裡違規
這裡您又說了一次"沒有解釋的必要"
嗯很好
: --------------------------------------------------------------------------
: 以下,給原po
: 最後針對於我留給你的破綻與回應做說明
: 這篇是你能反擊的點
: https://www.ptt.cc/bbs/YUGIOH/M.1490086060.A.39F.html
: 你可以抓著這篇說版主選擇性辦案,就是要針對你之類的
: 如果原po認為上面連結這篇有引戰嫌疑,同樣交由小組長定奪,我會以版規處理。
: 看完之後你會回應 ZZZ再加上一些情緒化的言詞吧
: 或者說出怎會有如此大言不慚的狂徒藐視神聖的版務組之類的
: 龐統說,所謂計謀來來去去只有這一種,讓別人看到自己的下一步...甚至下下一步
: 老實說我蠻期待你的回應,希望你能想到我所沒想到的
: 這樣我會心甘情願地解除水桶,以上。
此段已失焦 我不會打選擇性辦案這點 太小家子氣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53.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90968527.A.51B.html
推
03/31 23:31, , 1F
03/31 23:31, 1F
→
03/31 23:32, , 2F
03/31 23:32, 2F
→
03/31 23:33, , 3F
03/31 23:33, 3F
→
03/31 23:39, , 4F
03/31 23:39, 4F
→
03/31 23:40, , 5F
03/31 23:40, 5F
→
03/31 23:40, , 6F
03/31 23:40, 6F
→
03/31 23:42, , 7F
03/31 23:42, 7F
→
03/31 23:42, , 8F
03/31 23:42, 8F
推
03/31 23:42, , 9F
03/31 23:42, 9F
→
03/31 23:43, , 10F
03/31 23:43, 10F
→
03/31 23:43, , 11F
03/31 23:43, 11F
→
03/31 23:44, , 12F
03/31 23:44, 12F
→
03/31 23:46, , 13F
03/31 23:46, 13F
推
03/31 23:49, , 14F
03/31 23:49, 14F
→
03/31 23:49, , 15F
03/31 23:49, 15F
→
03/31 23:49, , 16F
03/31 23:49, 16F
→
03/31 23:57, , 17F
03/31 23:57, 17F
→
03/31 23:58, , 18F
03/31 23:58, 18F
→
03/31 23:59, , 19F
03/31 23:59, 19F
→
04/01 00:00, , 20F
04/01 00:00, 20F
→
04/01 00:00, , 21F
04/01 00:00, 21F
→
04/01 00:01, , 22F
04/01 00:01, 22F
→
04/01 00:02, , 23F
04/01 00:02, 23F
→
04/01 00:07, , 24F
04/01 00:07, 24F
推
04/01 00:10, , 25F
04/01 00:10, 25F
→
04/01 00:10, , 26F
04/01 00:10, 26F
推
04/01 00:11, , 27F
04/01 00:11, 27F
→
04/01 00:12, , 28F
04/01 00:12, 28F
推
04/01 00:20, , 29F
04/01 00:20, 29F
推
04/01 18:56, , 30F
04/01 18:56, 30F
推
04/14 21:20, , 31F
04/14 21:20, 3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