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劣文新規範

看板C_JapanBoard作者 (冠元 大師)時間7年前 (2017/01/18 23:53), 7年前編輯推噓1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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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依內容分析給你站方的邏輯: 1.名片檔廣告現在法務版如何判罰?? 是依~ 判決說明: 被檢舉人違反使用者違規申訴及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五目,處罰單一張。 文章代碼(AID): #1OTuz1Hy (Violation) [ptt.cc]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84230465.A.47C.html 2.那麼第六條二款五目是什麼??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二)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 形式之利用者。 (三)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 (四)重複於本站註冊帳號,且過度佔用資源或不當者。 (五)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 (六)未經同意登入或使用其他使用者帳號者。 (七)故意利用本站程式,以不正方法更改帳號資料中各項數值者。 (八)於公開聊天室或無管理者之私人聊天室發送一定之訊息,致嚴重影響該聊天室之秩 序及正常使用者。 (九)本站於其他管理或使用規則中明定之違規行為。 ============================================================================ (小結): 也就是法務站長也是跟我一樣依據同一版的站規來裁罰有人放廣告在名片檔。 3.那麼過去的法務站長的公告是什麼??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11ZbNFKR ] 作者: JasonBourne (JasonBourne) 看板: PttLaw 標題: Re: 檢舉-商業名片 時間: Mon Nov 8 01:06:22 2004 違規行為應至Violation板檢舉 且 在名片檔中放置商業連結 並不屬違規行為 法務板工 JasonBour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13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gkc (36.229.16.113), 11/18/2016 01:34:57 ========================================================================= (小結): 而因為之前有人檢舉我的名片檔,所以我舉證這篇法務站長的公告給現任的法務 站長看,證明名片檔依公告可以放廣告。 然而法務站長的回答卻是這樣: 4.法務站長的回答 判決說明: 觀使用者檢舉之證據,非屬直接紅利連結,僅得認定其為連結至個人部落格,縱使其內容 係有相關付費內容,尚難稱其為廣告,故檢舉應駁回。 此外,被檢舉人所舉證之證據,於板務部之公告並不影響本部之裁定,且關於前站長或相 關站務之判決,因應社會變化,許多判例不予援用亦屬常見。 文章代碼(AID): #1OEFe6V4 (Violation) [ptt.cc] Re: [檢舉] gkc廣告名片檔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80129030.A.7C4.html ============================================================================= (總結) 法務站長跟我用的是同一套站規來判罰(現在的犯規),並且說許多過去站長的判決不予 援用,這不就表示現在時間點所適用的應該是""新法"",而非你提出的2005的公告?? 不然依據過去站長(2004年的名片檔可以放廣告之公告),現任法務站長憑什麼用站規 第六條第二款第五目來判罰?? 所以,以站方判決的邏輯已經很清楚應以"""新規定""" 為基準。 所以,應採用的是現在法務版主所使用的這套站規,而非你2005年的公告文。 ※ 引述《Sheng98 (賤狗的窩)》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SYSOP 看板 #13eKiG_T ] : 作者: okcool (Strawberry Love) 看板: SYSOP : 標題: [公告] 劣文新規範 : 時間: Thu Dec 15 18:56:02 2005 : 1.劣文開放申訴,但僅能上訴至小組長層級(若該組無小組長則由群組長代理) : 2.組長可視情況禁止組下板主使用劣文,但須經過群組長認可,以及事前告知組下板主 : 。 : 3.板主若要使用劣文功能,必須於板規詳細訂定劣文給予的條件,若板規沒有相關規定 : ,或是沒有依照板規施行,該劣文無效。 : 4.若使用者半年內沒有劣文情形,系統將會自動取消一篇劣文。 : 另外若是協助站方辦理全站性活動者,有優異表現者,亦可向該主辦站長申請消除劣 : 文一篇。 : 5.如果板主大量設劣文,最後被罷免成功者,罷免連署單前的72小時內所設定的劣文 : 得申請取消,不過需檢附被設定之時間以及原本被退之信件以供查驗。 : 6.原先BM板所受理的事後劣文制,即日起廢除,請板主改用水桶或是向法務群組提出申 : 訴。 : 7.已發表7天以上的文章,板主將無法設為劣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8.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4754825.A.FAF.html ※ 編輯: gkc (36.229.18.75), 01/18/2017 23: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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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所以和 "退文" 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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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先去AboutBoards看判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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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看吧: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4385268.A.009.html ※ 編輯: gkc (36.229.18.75), 01/18/2017 23: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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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申訴駁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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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就一直在推文提醒gkc話別說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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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現在又輸了 這次要說組務板錯嗎 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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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笑一下 被雙重認證的不受歡迎對象 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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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憐 走到哪都被打臉 那些所謂一堆支持你的人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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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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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意思是 那位群組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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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笑死我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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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可以檢舉他汙辱群組長嗎 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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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長甚至以上的人員應該沒他那麼小心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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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不叫做尷尬 我還真不知道什麼叫做尷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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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很尷尬~只好繼續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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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在那邊繼續丟臉欸 還敢說沒法規就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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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還要法規幹嗎 怎麼有臉講這種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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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據理力爭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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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尷尬一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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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啊 二度認證的不受歡迎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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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gkc板主回應我嗎? 關於我第一張圖所指 “除非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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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是mrz這種貨色” 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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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z失勢 他才敢嘴人家和趁機申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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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會誤認MRZ是台大歷史系教授才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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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 他前面跟我說他那邊的判決一定過 我勸他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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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大話 等判決出來再拿來說嘴 他卻回 “除非他又遇到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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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那種貨色的群組長。不然只要是個英明公正講法治的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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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則結果非常明顯” 所以請問gkc 你那邊案件 今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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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不意外) 那群組長是不英明不公正不講法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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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只有他一個人懂法治吧 因為 gkc 就是王法 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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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Vu-9-l (C_Japan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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