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判決不當 #1T_CzTLs (C_ChatBM)
看板名稱:#1T_CzTLs (C_ChatBM)
申訴人ID: a125g
申訴對象ID:Katsuyuki118、qxxrbull
申訴原因:未依臨時條款判決且判決標準前後不一
欲平反之結果:改判違規
所附證據:
溝通證據
#1U1W5k3n (C_ChatBM)
#1U1ZUXQB (C_ChatBM)
現今臨時條款#1U0ZiBwJ (C_Chat)提過
1. 自本公告之後,4-11發文或轉文違規提升至水桶60日,推文違規提升至水桶30日。
以違規發生時間判定而非檢舉或處理時間。
2. 政治人物acgn相關新聞,政治動畫、漫畫、音樂創作文
這些暫時文章不禁止,但會提升引戰或者政治違規的標準。
底下推文或回文也會從嚴審查離題或攻擊支持者的情況。
3. 若違規情況未有明確改善,將進一步提升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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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份板友反應為何提到人名或者貼個照片就桶?
這是因為當提到人名時,本身幾乎就是帶入自身政治觀點的討論
在#1T_CzTLs (C_ChatBM)中被檢舉人提到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卻被判無違規。
1.版主認為國昌屬於C洽既有梗,推文玩梗無違規,
此篇判決#1TuEU46q (C_ChatBM)
違規推文之文章#1TuCeDAf (C_Chat)
違規者w40w40w40w40玩霧島=蔡英文梗,這也是C洽既有梗卻依然進桶,
而此篇#1U0GfMRo (C_ChatBM)未結案案件,
當中後山電磁砲只是隱射蕭美琴立委,K版主判決違規,
照片、隱射玩梗都算是違規範圍,而黃國昌=coser卻可以通融實屬矛盾,
更別說現在是"4-11的從嚴時期"。
臨時條款已經發布,但這次K版主卻對提到黃國昌的案件額外通融,
與臨時條款提到的從嚴判定相違背,現已宣布臨時條款,
但版主仍依照自身的心證去判決,請問為何還需要臨時條款從嚴?
再過不到半個月就要大選,黃國昌本人與這次大選有非常高度相關,
光是提到名字就有表明特定立場跟試圖帶風向的嫌疑(臨時條款)。
2.在臨時條款時期光是提到人名,不論上下文幾乎都會判違規,以下有一些判例,
(1)空耳違規
#1Tobmg2P (C_ChatBM)
#1U0UDobE (C_ChatBM)
#1Tobmg2P (C_ChatBM)
違規推文所在文章
#1TobfppA (C_Chat)
#1U0TWe4h (C_Chat)
這幾個判例將安口的日文聽成韓國瑜,依照從嚴判定,不論被檢舉人是否無心都判違規
(2)看錯字
#1T-D_0qo (C_ChatBM)
#1T-E109K (C_ChatBM)
#1T-E2Js6 (C_ChatBM)
違規推文所在文章#1TyFeuc6 (C_Chat)
被檢舉人將字看錯而推文,因從嚴判定而判違規。
(3)選錯字
#1T-A5ftz (C_ChatBM)
違規推文所在文章收錄於精華區z-1-19-7-11-20-11
被檢舉人選錯字但出現關鍵字,無論對錯違規下去。
(4)謝和弦
#1T-8A81j (C_ChatBM)
違規推文所在文章#1TzzfgnC (C_Chat)
違規者回應文章"大聲斥責的角色",而謝和弦還只是黨員,也因從嚴判定被判違規。
(5)討論家世地位
#1TyQnG9O (C_ChatBM)
#1TyQnaXf (C_ChatBM)
#1TyQnu6e (C_ChatBM)
#1TyQoceo (C_ChatBM)
#1TyQp422 (C_ChatBM)
#1TyQpJJ3 (C_ChatBM)
#1TyQpp-D (C_ChatBM)
#1TyQqAd_ (C_ChatBM)
#1TyQqbyN (C_ChatBM)
違規推文所在文章#1TwD3165 (C_Chat)
單純討論家世、地位且用現今與政治高度相關的家族做比喻,
其中甚至是提到已故的人也屬違規。
綜合以上判例可以得知,幾乎都有遵照臨時條款所提到的,
只有提起政治高度相關的人名和圖片,不論推文者背後意圖都會被判違規。
以上判例三位版主,當版友觸犯4-11時,
只有J版主遵守臨時條款所公布的從嚴判斷標準,
K版主卻有自己的另一套主觀標準,當初也沒公布在臨時條款中
Q版主則是時而遵守時而沒遵守,上面判例大多數都有無視違規者意圖判違規,
但這次卻突然轉彎改判無違規,前後不一致。
我認為臨時條款是判斷4-11標準的最低底線,
就如同版規一樣是最明確的底線,
版友對於4-11從嚴標準的理解,也止於臨時條款的公告。
當介於模糊地帶才是版主使用心證判別時,而非心證凌駕於臨時條款上,
不然臨時條款形同虛設。
近來BM版上4-11檢舉文暴增,也是版主判斷違規標準不夠明確,
沒有在臨時公告說明,造成版友捕風捉影的現象。
在此希望這個判決,也是依照現今臨時條款發布之標準判決違規,
如果版主對於4-11有另一套標準,應補發公告通知版友,
詳細說明4-11人名違規的標準並以此作為最低判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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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125g (180.177.2.154 臺灣), 12/29/2019 11:33:02
補充1.&2.案例
※ 編輯: a125g (180.177.2.154 臺灣), 12/29/2019 11:55:42
推
01/02 04:04,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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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04:0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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