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版務討論規則的法源?
如題,最近因為一件檢舉案很生氣
冷靜下來之後發現根源在於版務討論規則的制定個人認為有不妥當之處
進一步的疑問是版主是否有權臨時增訂規則?
根據我的理解,法源主要在於2-2 第V項和6-1-1
2-2 V 如遇緊急情況,板主有權公告附註條例或暫行條款,效力等同板規。
惟其時效不得超過一個月。
6-1 Ⅰ 板主群有權依討論共識增加、刪除或修改板規。
2-2 V我的理解是「不用追認的戒嚴令」
限制是時效不得超過1個月
6-1 則另外受6-3限制:
6-3 〔板規修改過渡期〕
Ⅰ 若同時修改複數條板規,需提供至少兩週之宣導期,期間違規得從輕處理。 Ⅱ 若
板規之修改幅度大於四分之一,板主於公告前需自行試運行一個月,
確保板規之邏輯無誤且可執行後方可公告。
這次的版務討論規則,想知道是根據什麼法源訂定的?
如果是6-1,則由於涉及複數條版規的更動,違反6-3,我會再去別版申訴
如果是2-2,主要是想請問:
1. 何謂「緊急」?
畢竟我不認為這次的版務討論有急在一時
2. 2-2有沒有監督機制?有沒有CD時間?
如果沒有監督機制和冷卻時間,那形同版主的帝王條款,我會再進一步提版務建議修改
感謝版主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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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29.5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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