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衛福部甩鍋地方已刪文

看板C_Chat作者 (象)時間1月前 (2024/03/21 18: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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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oyahaya (佳門)》之銘言: 其實看完公告, 我初步的想法也是「中央不願擔責」。 公告白話歸納如下: 1. iWIN往後「不能直接」要求被檢舉人下架或刪除受檢舉內容,無論該檢舉有無成案 (現行制度是iWIN可以去函要求平台業者自行處理,以免檢舉案成案 參照公告原文第四項,「自律先行再由主管機關認定」。) 2. iWIN往後「僅能」於察獲疑似內容時,通知平台業者優先補正相關防護措施 (如警示性/阻攔性防護、嚴格年齡限制等) 3. iWIN現行的權責──逕行糾舉,將被移至地方主管機關審議認定。 包括通知限制瀏覽或移除的處分,也都會被移至地方主管機關司掌。 這也解釋了稍早創作者協會FB貼文提及的樂觀程度。 我方代表稍早提及的順風,應該就是指iWIN被拔離糾舉權這件事。 若此結果為真,那我們暫時就真的沒事了。 (對,mesugaki素材慶祝起來、貼起來!洽板現在可是十八禁喔) 當然,其實回想起來,根本上的問題還是沒有解決; 保護司只是沒有把話說死就躲到後面去了而已。 但畢竟這還是相當大的戰果。 我們可以想成在第一戰上,正面迎戰且成功逼退了對手即將實行的苛政, 並且還讓對方把情勢拉回到談判桌上。 在這裡,請允許我一併感謝板務們、 創作協會的朋友們,以及與會人士中願意為此發聲的朋友們, 你們真的都辛苦了。 最起碼,目前這個會議的討論結果, 看起來就是「甩鍋」二字沒有錯。 保護司覺得這議題是燙手山芋,丟給地方處理, 也順便讓兒福展翅等單位改去找地方政府吵,保護司樂得耳根清淨。 (對,mesugaki趕快貼起來狂起來! 注意不要被板龜咬就好) 至於未來的情況, 藉由這陣子的保母虐童案,社會咎責風氣這件事 我有想到一個相對較好的方式 台灣人喜歡在出事後痛打落水狗,所謂事後諸葛 這個條件,若我們善加利用, 就會成為一道相當好的防線。 未來如有繼續會議衍伸討論, 希望我方與會人員追加以下這個條件: 『 往後當地方主管機關、保護司、 或保護司委任民間單位等糾舉人所糾舉之案件, 經糾舉立案後, 如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提起訴願、抗告、 主管機關審議、中立第三人等救濟途徑, 致該案審議結果不成立時, 其糾舉人應受懲戒。 前述案件若依iwin現行做法參考,採勸說先行下架者, 雖未立案在查,經主管機關審議或中立第三人等救濟途徑, 得知毋須下架/刪除處分時, 其糾舉人應受申誡。申誡滿三次時,即達懲戒標準。 上述申誡紀錄原則應不受跨年度檔案重整規章辦理, 亦即凡任職期間內申誡紀錄綜合達三次,即應予懲戒, 以達規範糾舉人不公器私用遷怒之效。 』 我們都一直站在壓力的對抗面上, 忘記了壓力本身賦權的來源,也應該被管束。 沒錯,也就是再補上一筆但書, 糾舉人如果糾舉結果是被打槍的, 那就要領繩受罰。 就像玩桌遊狼人殺, 騎士自拍身分,撞玩家測其真實, 若撞到的玩家是無辜者,騎士就應以死謝罪一樣; 雖然糾舉人不須以死謝罪或逕自去職, 但造成被檢舉人花費心思與時間抗告救濟, 糾舉人應為此舉獲罪受懲,也應在理。 : 衛福部新聞稿有些人不熟官腔 : 沒注意到一個重點 : 四、自律先行再由主管機關認定: : 現行iWIN針對疑涉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即通知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並同時移請地 : 方警政機關、社政主管機關續處。為維護創作者權益,未來將先依兒少法第46條通知平台業 : 者優先補正相關防護措施(如警示性防護、阻攔性防護、嚴格年齡限制),至於是否違反本條 : 例,由地方主管機關組成審議小組,小組成員應具有多元代表性,進行認定屬實後,再由地 : 方主管機關通知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 : 這一段重點是 : Iwin以後只管你有沒有18禁柵欄 : 違反兒少認定是「地方主管機關」組成小組審議 : 地方主管機關是什麼?就是各地方縣市政府 : 也就是他這整段的意思是 : 衛福部覺得很難管不管囉 : 直接甩鍋地方,叫地方自己去審圖 : 審出來認定違法地方政府自己去通知 : 都不要找我中央喔 : 地方十成,中央0成 : 有爭議一鍵甩鍋地方,真的很會躲 : 衛福部:以後蘿莉圖去問你家縣市長給不給貼囉,我高歌離席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男孩回到了現在, 15年來,第一次成功地將自己對女孩的感情說了出口。 男孩的願望已經結束,原以為奇蹟之門再也不會向他打開, 但是── 那扇沉重的門扉,還是被女孩打開了。 究竟,幸福會不會降臨到這兩人的身上呢? 《求婚大作戰 S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4.10.2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11018188.A.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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