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展翅協會:法律是改造文化的重要工具

看板C_Chat作者 (天天)時間2月前 (2024/02/24 14:36), 2月前編輯推噓13(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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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wo0204 (大大大優惠)》之銘言: : 我怎麼覺得這什麼協會只是出來坦的 : 假設一開始管制程度是0分 : 然後有人提議要管制到50分 : 這時候你就會抗議 : 但是現在又跳出一個提議要管制到1000分的極端派 : 你就會覺得1000分超扯 吸引走全部注意 : 最後1000分被逼退(可能50會假裝跟你聯手) : 然後你就比較能接受50了 : 明明正常是要維持在0分 : 連1分都不該有 : 你就忘記50分其實根本也不該存在 : 立法院的決議文支持你的觀點 司法院說實行三年內,要討論性影像的定義恰不恰當。 也就是「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認定標準,包含三次元和二次元 決議文節錄: 1.「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此一認定標準,可預見其在具體案件的適用上將爭議不斷。 2.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為使受規範者可得預見其行為可能之法律效果,並避免法律疑義,在定義時實應明確描述會構成性影像內容之裸露身體部位之範圍。蓋部分身體部位如「腋下」、「腳底」雖事實上會引起部分人之性慾,然此是否符合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要件實不明確,且由於社會之多元差異性,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範圍之判斷,亦不適合由較不具民主多元性之法院來 做成,故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民主國原則,會構成性影像內容之裸露身體部位之範圍,在立法時即應做出明確之價值抉擇和描述。綜上所述,刑法上性影像之定義,實應避免利用具有泛道德意涵之字眼,加深性的污名化;並應遵循法律明確性原則、民主國原則及受害者保護之意旨。爰建請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提供專業建議,從長計議,完善法制,並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研商是否修正性影像之定義,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決議文截圖 https://i.imgur.com/hPN5ANh.jpeg
資料來源: 112年1月9日 議事錄 立法院第112卷 第19期(5104)公報下冊 http://tinyurl.com/3b84dxw9 (約24M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34.2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8756562.A.8FB.html

02/24 14:49, 2月前 , 1F
顯然至少目前立法院跟司法院裡面還有清醒人,比餵
02/24 14:49, 1F

02/24 14:49, 2月前 , 2F
符布跟撕掌叫壽好太多(?
02/24 14:49, 2F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24/2024 14:51:08

02/24 14:50, 2月前 , 3F
所以司法院早就打臉那法修不明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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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4:51, 2月前 , 4F
展翅和衛福部部分人士還用自己的見解擴權
02/24 14:51, 4F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24/2024 14:52:25

02/24 14:52, 2月前 , 5F
不能擴張解釋刑法是需要讀法律系才會知道的嗎
02/24 14:52, 5F

02/24 14:53, 2月前 , 6F
對某些自以為正義的人來說 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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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4:54, 2月前 , 7F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感覺不知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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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4:55, 2月前 , 8F
目前黃○Chang就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希望他能夠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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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4:55, 2月前 , 9F
助紙性戀者 阻止基督教右翼違法濫權
02/24 14:55, 9F

02/24 14:57, 2月前 , 10F
這個案子其實應該是衛環委員那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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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4:57, 2月前 , 11F
這種不是司法法制在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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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開始要修刑法235條來解「N號門」, 這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中討論被立委+司法院擋下來。 https://i.imgur.com/QqZhIKu.jpeg
來源: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第109卷 第47期(4796)公報 http://tinyurl.com/5fnjne3e 衛生環境委會那邊改修兒少法, 司法院有提可能會有問題,可是立委關心則亂 (這句錯了、看底下更正) 對司法院的提醒完全沒討論,然後就過了。 更正: 司法院的提醒是針對「持有」刑罰會太重, 重看公報才發現。所以委員會有尊重司法院提醒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24/2024 15:05:00

02/24 14:59, 2月前 , 12F
原原PO文章裡提到 說召開座談的立委表示雙方已有共識但限
02/24 14:59, 12F

02/24 15:00, 2月前 , 13F
於座談時長無法討論更深的共識 所以是哪邊有共識? 見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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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5:00, 2月前 , 14F
中興法律系教授算是野雞教授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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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5:00, 2月前 , 15F
*嗎
02/24 15:00, 15F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24/2024 15:05:45

02/24 15:05, 2月前 , 16F
如果司法機關有打臉的話代表iwin根本一開始就一直在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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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5:05, 2月前 , 17F
吧?現在是換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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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5:07, 2月前 , 18F
而且目前檯面上那些政客被性影像搞的都是跟真人影像深偽
02/24 15:07, 18F

02/24 15:07, 2月前 , 19F
有關 我真的不懂一直去動虛擬人物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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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5:08, 2月前 , 20F
實應避免利用具有泛道德意涵之字眼,加深性的污名化
02/24 15:08, 20F
補充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司法院的提醒: 2.就無正當理由持有上開物品之行為,一律由行政罰改為刑罰,惟對於持有性影像以外物品之行為(如:色情漫畫、色情語音),此等物品之真實性、對兒少身心之侵害程度,不若性影像,若亦改為刑罰,是否有過苛之虞,建請衡酌。 PS: 提醒是針對兒少法各黨提案 來源: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第111卷 第52期(5023)公報 http://tinyurl.com/45svj6ps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24/2024 15:39:46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24/2024 15:50:57

02/24 17:26, 2月前 , 21F
有公報推
02/24 17:26, 21F

02/24 19:58, 2月前 , 22F
推。
02/24 19:58,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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