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動保與原住民狩獵文化衝突時該怎麼辦?

看板C_Chat作者 (明天到了)時間3月前 (2024/01/11 17:25), 編輯推噓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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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論述以我國法為基礎,長文警告 這個問題其實不夠精確,有必要進一步確認問題中的「動保」,是涵蓋所有動物的動保,還 是限定於野生動物的保育? 這個區分實益在於二者的保護法益並不相同,依動保法第1條,動保法立法目的為「尊重生 命、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祉」,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為「保育野生 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自然生態平衡」 換言之,動保的保護法益重點在動物本身,而野生動物保育的保護法益著重環境生態 —————— 說完保護法益的前言,以下分別討論這兩種情況 首先,如果是野生動物保育,這問題比較簡單,因為釋字803號已經把答案說完了,我的想 法跟803差不多,所以以下就直接引用釋字803的論述 其實法律限制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本質上就是一種基本權的限制,蓋原住民文化權屬於憲法 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釋字719號參照),而限制其狩獵野生動物,使原住民之狩獵文化 無法全然落實,構成基本權限制,則應依比例原則審查其合憲性 1. 審查標準 依我國釋憲實務歷來採取的「德美混合式」審查模式,原住民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二者均受 憲法所保護(環境生態由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保護),應採中度審查標準 2. 重要公益 系爭規定係為保護野生動物、環境生態,避免因人類獵捕而瀕臨滅絕,目的循屬,並屬重要 公益(其實大部分釋憲案在這階段都能夠過關) 3.實質關聯 系爭規定並未完全剝奪原住民狩獵權,僅規定應事前申請核准,此部分應屬立法形成自由, 並未對文化權造成不合理限制,而環境生態與文化權均屬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基於法益權 衡之考量,應認為原住民之狩獵權行使對象不包含野生動物,以平衡兩邊法益 4. 結論 在狩獵權與野生動物保育的爭議中,大法官選擇優先保護野生動物,我認為這可能是因為原 住民狩獵對象不一定要是野生動物,而可以是一般動物,排除野生動物的狩獵許可,算是權 衡的結果 —————— 以下則是一般動物保護的論述,由於動保法並未針對原住民狩獵有所規範,僅於第6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故狩獵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採事前申請制 我採取的是德國傳統見解下的比例原則審查 1. 審查標準 因為涉及文化權保護,故仍然採取中度標準,此與前開論述相同 2. 適當性 限制原住民狩獵動物之規定,對動物之保護具有合乎事理之有效性 3. 必要性 由於系爭規定採取狩獵事情許可制,對動物保護之效果甚強,至少我沒有想到其他相同有效 但侵害更小的手段,故符合必要性 4.相稱性 原住民狩獵權受憲法基本權保護,而動物權無論依學說主流見解或我國釋憲實務,均未將其 保護提升至憲法層級,故當二者保護有所衝突,文化權則由優先性 惟憲法對基本權之保護也非全然不可限制之保護,在未侵犯核心領域之前提下,立法者仍享 有形成自由,且多數學說亦認為法益之權衡不應貿然採取犧牲一方之立法方式,故仍由必要 尋求整全性 據此,立法者採取事前審查,限定原住民狩獵動物應經事前許可,應屬平衡二者法益之立法 ,且受限制之文化權部分也並非顯高於動物權保護,應認為系爭規定具有相稱性 5.結論 現行法並未過度侵犯原住民文化權,惟本於保護基本權優先之立場,立法者若欲賦予原住民 更大之狩獵權,如改成報備制,我認為依本文論述仍屬合憲 —————— 以上論述難免錯誤,望讀者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38.2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4965141.A.11E.html

01/11 17:29, 3月前 , 1F
有點認真,給推
01/11 17:29, 1F

01/11 17:39, 3月前 , 2F
推!另外報導者剛好有出原民文化跟狩獵的專題,看完會有
01/11 17:39, 2F

01/11 17:39, 3月前 , 3F
不少思考
01/11 17:39, 3F

01/11 18:07, 3月前 , 4F
推知識,讀過一遍雖然不太確定自己讀懂多少,
01/11 18:07, 4F

01/11 18:07, 3月前 , 5F
總之就是我國現行是文化權(憲法基本權)優先於動物權吧
01/11 18:07, 5F

01/11 18:57, 3月前 , 6F
"原住民狩獵對象不一定要是野生動物,而可以是一般動物
01/11 18:57, 6F

01/11 18:57, 3月前 , 7F
" 那我覺得也是可以讓它們自己養殖,自己屠宰。這很現
01/11 18:57, 7F

01/11 18:57, 3月前 , 8F
代化 ^.^
01/11 18:57,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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