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談台灣「假文創」- 靈感是弱者的藉口!已回收
※ 引述《hoyunxian (WildDagger)》之銘言:
: http://news.tvbs.com.tw/ttalk/blog_author_detail/4466
: 談台灣「假文創」- 靈感是弱者的藉口!
: 在彭傑老師的臉書上看到的
: 老師是很推這一句
: 「對真正的高手而言,你給他浴缸,他就可以在裡面跳水上芭蕾,
: 『肉腳』則一直想把浴缸打破。」
: 不過我總覺得後面好像還要再加一句:
: 「如果給的是裡面沒裝水的浴缸,就算是高手也是跳不起水上芭蕾的。」
: 有一定的限制是應該的,但我自己覺得有些限制就跟把浴缸中的水抽掉一樣(望)
: 好比說軒轅劍版那個爭辯好幾年的綁歷史問題之類的
: (真心覺得部分大聲的老玩家強求軒轅劍綁歷史是差點把軒轅劍玩死的元兇之一)
: 還有那個不知甚麼時候起來的一定要愛台灣這種事也是很不適當的限制
: 不過要求完全沒限制的話那真的玩不出甚麼東西就是了
兩件事
第一,水上芭蕾的高手一樣樣是從菜鳥練上來的,菜鳥一定要在泳池裡
並且有教練的情況下練,如果把浴缸跟泳池比喻成創作上的限制跟環境
那現階段台灣的困局是在整體環境就只是個浴缸,只容得下高手生存
但是所謂的產業,是要有足夠數量能力不強的中堅份子才稱得起來的
只有高手才活得下去的領域,是做不起像樣的產業規模的,
所以真的要把文創產業發展起來,重點是要想法子把浴缸變成泳池
而不是一直去讚揚能給他浴缸就能跳舞的高手,這於事無補。
第二,這個被節錄的篇章所敘述的精神論與方法,雖然是正論
然而當前環境最不欠缺的就是精神上的各式論點,而務實上則處在迷霧之中
每家跳下來做得基本上都是隨人顧性命,"應該"與"實情"往往都有落差
私以為現階段有能力的人最該去思考的,是如何把"應該"與"實情"拉近
而非打高空的宣揚精神論,精神與信念如果沒有身體力行的作給人看
那個就只不過在2年後換一個人出一本內容一樣,但書名不一樣的書來賣錢而已。
--
同場加映
集英社知名編輯編輯鳥嶋和彥(就馬希利特博士),在某次訪談中有被問及
"如果年輕人想要當漫畫家,您會給他們怎麼樣的建議?"
鳥嶋的回答是
1.多交朋友,因為漫畫會創作很多角色與故事,所以作者與人的往來會變得很重要
認識的人,知道的事,全部都會成為創作的基礎,所以希望踏入這行的
年輕人能夠多交朋友。
2.念好國文,雖然是漫畫,但是台詞還是用國文寫的,紮實的文筆與文本
可以幫助作者更完整的表達他所想講的東西,對作品的提昇會很有幫助
3.練好體力,連載本身是相當辛苦而嚴酷的事,所以擁有好的體力跟體能
來面對嚴酷的環境,是非常重要的。
至於圖畫得好不好喔,只要願意持續的畫就會進步的,那種事不用擔心啦。
--
謝謝大家。
--
閃開!讓專業的來!!
︿ + ︿
<◎> (OwO) <◎>
﹀╲/( )\╱﹀
[致命鬥士懲戒錘] / \ [致命鬥士碎骨錘]
[它略] 感謝scottic賜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21.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73259978.A.481.html
推
09/07 22:56, , 1F
09/07 22:56, 1F
推
09/07 22:56, , 2F
09/07 22:56, 2F
→
09/07 22:57, , 3F
09/07 22:57, 3F
→
09/07 22:57, , 4F
09/07 22:57, 4F
→
09/07 22:57, , 5F
09/07 22:57, 5F
→
09/07 22:57, , 6F
09/07 22:57, 6F
→
09/07 22:58, , 7F
09/07 22:58, 7F
→
09/07 22:58, , 8F
09/07 22:58, 8F
→
09/07 22:59, , 9F
09/07 22:59, 9F
→
09/07 22:59, , 10F
09/07 22:59, 10F
那只是其中一項,原文通篇在說的還是"應該怎麼做"的論點
但這是目前最不缺的東西。
※ 編輯: evaandy (118.169.121.186), 09/07/2016 23:04:00
※ 編輯: evaandy (118.169.121.186), 09/07/2016 23:05:02
推
09/07 23:09, , 11F
09/07 23:09, 11F
→
09/07 23:09, , 12F
09/07 23:09, 12F
→
09/07 23:10, , 13F
09/07 23:10, 13F
→
09/07 23:10, , 14F
09/07 23:10, 14F
→
09/07 23:10, , 15F
09/07 23:10, 15F
→
09/07 23:10, , 16F
09/07 23:10, 16F
推
09/07 23:15, , 17F
09/07 23:15, 17F
→
09/07 23:15, , 18F
09/07 23:15, 18F
→
09/07 23:15, , 19F
09/07 23:15, 19F
→
09/07 23:15, , 20F
09/07 23:15, 20F
→
09/07 23:16, , 21F
09/07 23:16, 21F
推
09/07 23:17, , 22F
09/07 23:17, 22F
→
09/07 23:17, , 23F
09/07 23:17, 23F
→
09/07 23:17, , 24F
09/07 23:17, 24F
→
09/07 23:18, , 25F
09/07 23:18, 25F
→
09/07 23:19, , 26F
09/07 23:19, 26F
→
09/07 23:19, , 27F
09/07 23:19, 27F
→
09/07 23:19, , 28F
09/07 23:19, 28F
推
09/08 04:12, , 29F
09/08 04:12, 29F
→
09/08 07:09, , 30F
09/08 07:09, 30F
→
09/08 07:11, , 31F
09/08 07:11, 3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