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全職高手

看板CFantasy作者 (從心所行即是正路)時間13年前 (2011/03/19 19:01), 編輯推噓1(1035)
留言36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9/47 (看更多)
orz 其實已經不太想再執著這個的說…… ※ 引述《fewhy (換暱稱有比較利害嗎)》之銘言: : : 但培養一個帳號要多久? : 老實說沒有你想像的昂貴 : 十幾萬? 幾十萬? : 一個遊戲帳號價值幾何? 稀有程度又為何? : 更相對於一個公司的經營成本來說... : 而且更重要的關鍵下述 : 書中有提到高手加盟聯盟是可以拿到著名帳號的 所以原本技術才是重點 : 又如果真要退出聯盟 假設帳號已經沒有實用意義 最後還是會把帳號賣掉 : 那也只是早賣或晚賣的差別不是嗎. 我不是指十幾萬的問題,而是相較下的時間成本,追不回來。 當離開時帳號不屬於自己的時候,若想要繼續在職盟, 前提條件是有適合自己的帳號,因為帳號間的影響太大, 你技術好,但你未必全面,用戰法強,不見得用其他的職業就強, 而技能也一樣有適用性在,沒有適合的帳號,談何轉會復出? 從頭培養則是換伺服器才比較可行,因為已經差其他長時間培養的帳號太多了, 這跟電競並不相同。 加盟俱樂部時就賣掉帳號,跟你放棄聯賽時賣掉帳號,終究是不一樣的。 這已經有點終生制的感覺,除非你換遊戲,不然在這遊戲中你幾乎已經沒機會再開始。 : 而且其實還有更殘酷的事情 現實中也正在發生 : 像是那種與帳號無關的遊戲 譬如魔獸 星海 CS : 離開"那個遊戲"的話 同一個選手的價值? : 手速快反應快? 重新學習其他遊戲? 嗯? 真的很有前途嗎? : 前陣子才有個新聞 : 韓國某聯盟將要停止一切Blizzard遊戲的比賽 : 所有旗下的選手都會安排轉入其他遊戲.... : 另外帳號賣斷之後升級所使用的資源必然是由公司支出的 這就是我之前說的從頭培養,帳號才比較可能在契約中寫明歸屬於俱樂部, 但主角以目前劇情看來並不是這樣。 換個遊戲就更不用提了,這沒有現存帳號再加盟的問題。 而且電競的特點在於,會維持一種相對下的公平性,你轉會或換遊戲都一直是這樣。 但網路遊戲不是,你失去帳號後,就很難再轉會跟人拉到同一水平 →過去那段對帳號的付出直接消失。 轉遊戲呢?  以目前工作室,即便是轉遊戲時,帳號仍舊是自己的, 只是通知一聲 →賣掉帳號、跳遊戲發展而已, 賣出帳號的所得歸自己,只有中間借出的裝備仍屬工作室。 : 就算不賣帳號 : 還有該玩家也是公司雇用的 在雇用期間如果打到寶 那歸屬為何? : 連人都是公司雇的 付出勞力的成果?... : 現在連科技公司員工的成果的專利權幾乎通通都是公司的了說... 這就是工作室的內容了,跟科技公司並不一樣。 你雇用期間打到寶,寶歸雇主(或協約中另定分成), 期間所借予的道具在契約終了時都還予顧主,而不是乾脆你的帳號就給了雇主。 因為即便期間角色升級,那也是因為雇主需求而必然的升級。 科技公司呢? 成果的專利權代表營利內容 俱樂部的營利內容是什麼?  比賽獎金、遊戲內販售物資、現實周邊產品、廣告代言費 以上俱樂部和選手間都會有分成協議,而帳號並不算營利內容。 弄個比較誇張點的比喻: 今天我帶了一個農奴來幫你管理農場,希望可以在國內農場產出比賽中獲勝, 你雖然付給我薪水,但農奴主要由我手把手每日調教,並且比賽中都是我在指導, 你也找了一些人來幫我督促農奴,希望他在我休息的時候不會偷懶而落後對手, 但我也在這時按你的要求幫你調教這些人,讓他們的水平能夠提升。 然而最後離開時,你卻說這農奴是你請人一起調教的,也是吃你的食物成長茁壯的, 所以農奴應該歸你,而不是只將農奴身上的裝備還你而已。 結果以後就只能再找個農奴從頭培養…… 也許這比喻比較脫離現實,但已經可以比較完整地表達我的想法: 我會覺得,我帶這農奴是因為農場比賽必須用農奴參賽,比賽期間飲食是雇主該負責的, 雇主並非原本就有個不錯的農奴叫我來訓練, 也不是就直接找個新農奴,跟我一起從頭培養, 那麼我原本帶來的那個培養已久的農奴為什麼要歸雇主所有? 所以, 主要還是同樣的問題,我自己原本就有的帳號,因為你的需求而為你打工, 你並沒有因為這樣而另外買帳號給我,也沒有直接幫我從頭弄出一個帳號, 而是找人跟我一起打工,幫忙弄更多趁手工具(裝備)給我; 雖然這帳號升級有著大家的幫助,但我也有幫助大家,創造額外價值, 然而打完工,帳號就不是我自己的了? 可帳號不是我的維生工具嗎? 我換工作一樣要靠他,不能只把趁手工具(裝備)還你? : 靠遊戲吃飯本來就是一個辛苦的職業.... : 如果有人願意養你讓你吃遊戲飯 : 而且是以"玩遊戲"為主業, 而非是進行甚麼倒買倒賣的生意 : 收入穩定有一定的水準 這條件對很多人來說已經是夢寐以求了吧 : 特別是在這個產業還沒蓬勃發展的時期.... : (甚至即使是現實中的現在..) : 只靠獎金過活是會餓死人的 講這個就太偏題了, (雖然真要講的話,我也碰過幾個如你所說倒買倒賣賺破百萬的人) 我的想法主要是,聯盟初期沒辦法給予足夠糊口的薪酬或獎金, 你也沒辦法確定說未來會在這俱樂部有好的發展,就先在合約裡把帳號賣給對方, 那樣隨便什麼小手段下去,甚至是讓你一直坐板凳, (拿不到獎金,除非合約裡有最低上場次數,或是帳號在加盟期間限個人使用  →這本書目前看來都沒有) 想走人就是帳號送對方,你什麼都沒得到,而是被坑掉, 那樣的話,我會有俱樂部吸引力不足以達到這種程度的疑慮。 就如之前板友在推文說的,言小說也有這種問題, 但小說單就"小說水平"的個人發揮上,其實是不受筆名影響的; 可網路遊戲會,而且重創帳號除非新伺服器,不然是追不回那段時間的, 很大程度上是直接放棄了那個遊戲。 有點貼近這樣的情況→你離開那家出版社,小說中的某一種分類你就無法再去碰觸。 -- 大概就這些吧, 其實再講多,個人的想法也沒有什麼改變空間了。 反正小說就只是小說而已。 多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17.193 ※ 編輯: sealence 來自: 219.70.217.193 (03/19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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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故事裡主角簽啥約 你覺得ooxx也抵不過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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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著於作者的想像很無異議 或許作者的價值觀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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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本就已經不想再執著這點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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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開始的合約裡就簽好說帳號要一起賣給公司阿 不然勒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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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的文章看來在意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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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種做法也是貼近現實的做法 遊戲產業玩家永遠是最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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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不能買賣 印象遊戲同意書都有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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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9:16, , 8F
要扯到帳號能不能賣就真的太遠了 聯盟能辦官方那邊必然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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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現在感覺是作者根本沒想那麼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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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問題點在 你覺得賣帳號是很不現實的做法 但是"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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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處都是這樣在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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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中是預定主角已經簽約,合約中有帳號歸屬俱樂部的條款, 前面推文中也已經討論過很多主角簽約的可能性了, 因此這篇回文中,我就已經說過不想再執著在這上面。 我在意的是誤解, 或是拿我覺得不適切的東西要說服我時,我會想提出我是怎麼想的。 就如同賣帳號,我從來沒有覺得玩家賣帳號不現實, 如果有足夠金錢報酬,那現實中當然是有可能的。 我的想法只是: Ⅰ、會覺得在聯盟前期俱樂部沒有足夠的吸引力,   讓玩家在那時就出賣帳號以求進入俱樂部。 Ⅱ、引申出的是:如這篇中段所述,那些俱樂部的培養若非從頭開始,         帳號未必應該歸屬俱樂部。 回文是因為, 雖然我同意 f大的理論,但我會覺得 f大中提供的這段理論或例子, 有部份不適合用來跟小說本身比較、和網路遊戲環境比較, 或是與我的認知有較大差異(如帳號本身意義、雇人打寶、科技公司)     ̄ ̄ ̄ ̄  所以才回文表達自己的想法, 認為怎麼樣更貼近原先小說中的狀態; 這本就是我回這串討論文的本意, 我沒有想要說服誰,我只是不希望被誤解。 ※ 編輯: sealence 來自: 219.70.217.193 (03/19 19:50)

03/19 19:48, , 12F
你也把帳號綁人想的太重了 要重回就看那戰隊有沒有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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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帳號阿 就當成職缺 你有什麼技能作什麼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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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9:51, , 14F
你的I我也早就講過了 光是把玩遊戲當飯吃 吸引力就是龐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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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沒有吸引力? 不懂 很多遊戲都有例子阿 連好的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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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是一種吸引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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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一直執著于賣帳號 簽約內容又沒詳細說明 搞不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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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的俱樂部共同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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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玩家不就求這個嗎 沒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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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可能性,我這篇內容裡面原本就只是回覆我對於f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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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9:55, , 21F
子的想法,最後那部份只是因為我不希望被誤解才重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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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9:57, , 22F
誤解什麼? 真的看的木颯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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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9:57, , 23F
那可能我表達能力不足吧,抱歉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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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9:59, , 24F
如果哪位板友覺得礙眼,可以直接跟我講,我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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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提 吸引力(看看一些電競就知道了) 書裡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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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跟人分開的這種不合理觀念 這算是交代當時風潮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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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設定吧。 大概大多數人都是這樣認為這樣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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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點只在於 你認為賣帳號不切實際 但是實際上不管從個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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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公司利益 或是現實狀態類比 會賣帳號是很普通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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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04, , 30F
還是被f大誤解...算了...不想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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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05, , 31F
不然我看你乾脆發到全職的書評區比較快 那邊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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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06, , 32F
也許能給你個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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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06, , 33F
老實說看不懂誤解啥 講話太曖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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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06, , 34F
不是這個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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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書限定帳號不能買賣的問題,這是屬於定型契約,那麼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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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3:47, , 36F
限制消費者法定權利的條款應該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03/19 23:47, 3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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