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全職高手
orz 其實已經不太想再執著這個的說……
※ 引述《fewhy (換暱稱有比較利害嗎)》之銘言:
: : 但培養一個帳號要多久?
: 老實說沒有你想像的昂貴
: 十幾萬? 幾十萬?
: 一個遊戲帳號價值幾何? 稀有程度又為何?
: 更相對於一個公司的經營成本來說...
: 而且更重要的關鍵下述
: 書中有提到高手加盟聯盟是可以拿到著名帳號的 所以原本技術才是重點
: 又如果真要退出聯盟 假設帳號已經沒有實用意義 最後還是會把帳號賣掉
: 那也只是早賣或晚賣的差別不是嗎.
我不是指十幾萬的問題,而是相較下的時間成本,追不回來。
當離開時帳號不屬於自己的時候,若想要繼續在職盟,
前提條件是有適合自己的帳號,因為帳號間的影響太大,
你技術好,但你未必全面,用戰法強,不見得用其他的職業就強,
而技能也一樣有適用性在,沒有適合的帳號,談何轉會復出?
從頭培養則是換伺服器才比較可行,因為已經差其他長時間培養的帳號太多了,
這跟電競並不相同。
加盟俱樂部時就賣掉帳號,跟你放棄聯賽時賣掉帳號,終究是不一樣的。
這已經有點終生制的感覺,除非你換遊戲,不然在這遊戲中你幾乎已經沒機會再開始。
: 而且其實還有更殘酷的事情 現實中也正在發生
: 像是那種與帳號無關的遊戲 譬如魔獸 星海 CS
: 離開"那個遊戲"的話 同一個選手的價值?
: 手速快反應快? 重新學習其他遊戲? 嗯? 真的很有前途嗎?
: 前陣子才有個新聞
: 韓國某聯盟將要停止一切Blizzard遊戲的比賽
: 所有旗下的選手都會安排轉入其他遊戲....
: 另外帳號賣斷之後升級所使用的資源必然是由公司支出的
這就是我之前說的從頭培養,帳號才比較可能在契約中寫明歸屬於俱樂部,
但主角以目前劇情看來並不是這樣。
換個遊戲就更不用提了,這沒有現存帳號再加盟的問題。
而且電競的特點在於,會維持一種相對下的公平性,你轉會或換遊戲都一直是這樣。
但網路遊戲不是,你失去帳號後,就很難再轉會跟人拉到同一水平
→過去那段對帳號的付出直接消失。
轉遊戲呢?
以目前工作室,即便是轉遊戲時,帳號仍舊是自己的,
只是通知一聲 →賣掉帳號、跳遊戲發展而已,
賣出帳號的所得歸自己,只有中間借出的裝備仍屬工作室。
: 就算不賣帳號
: 還有該玩家也是公司雇用的 在雇用期間如果打到寶 那歸屬為何?
: 連人都是公司雇的 付出勞力的成果?...
: 現在連科技公司員工的成果的專利權幾乎通通都是公司的了說...
這就是工作室的內容了,跟科技公司並不一樣。
你雇用期間打到寶,寶歸雇主(或協約中另定分成),
期間所借予的道具在契約終了時都還予顧主,而不是乾脆你的帳號就給了雇主。
因為即便期間角色升級,那也是因為雇主需求而必然的升級。
科技公司呢? 成果的專利權代表營利內容
俱樂部的營利內容是什麼?
比賽獎金、遊戲內販售物資、現實周邊產品、廣告代言費
以上俱樂部和選手間都會有分成協議,而帳號並不算營利內容。
弄個比較誇張點的比喻:
今天我帶了一個農奴來幫你管理農場,希望可以在國內農場產出比賽中獲勝,
你雖然付給我薪水,但農奴主要由我手把手每日調教,並且比賽中都是我在指導,
你也找了一些人來幫我督促農奴,希望他在我休息的時候不會偷懶而落後對手,
但我也在這時按你的要求幫你調教這些人,讓他們的水平能夠提升。
然而最後離開時,你卻說這農奴是你請人一起調教的,也是吃你的食物成長茁壯的,
所以農奴應該歸你,而不是只將農奴身上的裝備還你而已。
結果以後就只能再找個農奴從頭培養……
也許這比喻比較脫離現實,但已經可以比較完整地表達我的想法:
我會覺得,我帶這農奴是因為農場比賽必須用農奴參賽,比賽期間飲食是雇主該負責的,
雇主並非原本就有個不錯的農奴叫我來訓練,
也不是就直接找個新農奴,跟我一起從頭培養,
那麼我原本帶來的那個培養已久的農奴為什麼要歸雇主所有?
所以,
主要還是同樣的問題,我自己原本就有的帳號,因為你的需求而為你打工,
你並沒有因為這樣而另外買帳號給我,也沒有直接幫我從頭弄出一個帳號,
而是找人跟我一起打工,幫忙弄更多趁手工具(裝備)給我;
雖然這帳號升級有著大家的幫助,但我也有幫助大家,創造額外價值,
然而打完工,帳號就不是我自己的了?
可帳號不是我的維生工具嗎?
我換工作一樣要靠他,不能只把趁手工具(裝備)還你?
: 靠遊戲吃飯本來就是一個辛苦的職業....
: 如果有人願意養你讓你吃遊戲飯
: 而且是以"玩遊戲"為主業, 而非是進行甚麼倒買倒賣的生意
: 收入穩定有一定的水準 這條件對很多人來說已經是夢寐以求了吧
: 特別是在這個產業還沒蓬勃發展的時期....
: (甚至即使是現實中的現在..)
: 只靠獎金過活是會餓死人的
講這個就太偏題了,
(雖然真要講的話,我也碰過幾個如你所說倒買倒賣賺破百萬的人)
我的想法主要是,聯盟初期沒辦法給予足夠糊口的薪酬或獎金,
你也沒辦法確定說未來會在這俱樂部有好的發展,就先在合約裡把帳號賣給對方,
那樣隨便什麼小手段下去,甚至是讓你一直坐板凳,
(拿不到獎金,除非合約裡有最低上場次數,或是帳號在加盟期間限個人使用
→這本書目前看來都沒有)
想走人就是帳號送對方,你什麼都沒得到,而是被坑掉,
那樣的話,我會有俱樂部吸引力不足以達到這種程度的疑慮。
就如之前板友在推文說的,言小說也有這種問題,
但小說單就"小說水平"的個人發揮上,其實是不受筆名影響的;
可網路遊戲會,而且重創帳號除非新伺服器,不然是追不回那段時間的,
很大程度上是直接放棄了那個遊戲。
有點貼近這樣的情況→你離開那家出版社,小說中的某一種分類你就無法再去碰觸。
--
大概就這些吧,
其實再講多,個人的想法也沒有什麼改變空間了。
反正小說就只是小說而已。
多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17.193
※ 編輯: sealence 來自: 219.70.217.193 (03/19 19:05)
→
03/19 19:07, , 1F
03/19 19:07, 1F
→
03/19 19:07, , 2F
03/19 19:07, 2F
→
03/19 19:09, , 3F
03/19 19:09, 3F
→
03/19 19:10, , 4F
03/19 19:10, 4F
→
03/19 19:11, , 5F
03/19 19:11, 5F
→
03/19 19:11, , 6F
03/19 19:11, 6F
→
03/19 19:13, , 7F
03/19 19:13, 7F
→
03/19 19:16, , 8F
03/19 19:16, 8F
→
03/19 19:18, , 9F
03/19 19:18, 9F
→
03/19 19:22, , 10F
03/19 19:22, 10F
→
03/19 19:22, , 11F
03/19 19:22, 11F
小說中是預定主角已經簽約,合約中有帳號歸屬俱樂部的條款,
前面推文中也已經討論過很多主角簽約的可能性了,
因此這篇回文中,我就已經說過不想再執著在這上面。
我在意的是誤解,
或是拿我覺得不適切的東西要說服我時,我會想提出我是怎麼想的。
就如同賣帳號,我從來沒有覺得玩家賣帳號不現實,
如果有足夠金錢報酬,那現實中當然是有可能的。
我的想法只是:
Ⅰ、會覺得在聯盟前期俱樂部沒有足夠的吸引力,
讓玩家在那時就出賣帳號以求進入俱樂部。
Ⅱ、引申出的是:如這篇中段所述,那些俱樂部的培養若非從頭開始,
帳號未必應該歸屬俱樂部。
回文是因為,
雖然我同意 f大的理論,但我會覺得 f大中提供的這段理論或例子,
有部份不適合用來跟小說本身比較、和網路遊戲環境比較,
或是與我的認知有較大差異(如帳號本身意義、雇人打寶、科技公司)
 ̄ ̄ ̄ ̄
所以才回文表達自己的想法,
認為怎麼樣更貼近原先小說中的狀態;
這本就是我回這串討論文的本意,
我沒有想要說服誰,我只是不希望被誤解。
※ 編輯: sealence 來自: 219.70.217.193 (03/19 19:50)
推
03/19 19:48, , 12F
03/19 19:48, 12F
→
03/19 19:49, , 13F
03/19 19:49, 13F
→
03/19 19:51, , 14F
03/19 19:51, 14F
→
03/19 19:52, , 15F
03/19 19:52, 15F
→
03/19 19:52, , 16F
03/19 19:52, 16F
→
03/19 19:53, , 17F
03/19 19:53, 17F
→
03/19 19:53, , 18F
03/19 19:53, 18F
→
03/19 19:54, , 19F
03/19 19:54, 19F
→
03/19 19:54, , 20F
03/19 19:54, 20F
→
03/19 19:55, , 21F
03/19 19:55, 21F
→
03/19 19:57, , 22F
03/19 19:57, 22F
→
03/19 19:57, , 23F
03/19 19:57, 23F
→
03/19 19:59, , 24F
03/19 19:59, 24F
→
03/19 20:01, , 25F
03/19 20:01, 25F
→
03/19 20:02, , 26F
03/19 20:02, 26F
→
03/19 20:02, , 27F
03/19 20:02, 27F
→
03/19 20:02, , 28F
03/19 20:02, 28F
→
03/19 20:03, , 29F
03/19 20:03, 29F
→
03/19 20:04, , 30F
03/19 20:04, 30F
→
03/19 20:05, , 31F
03/19 20:05, 31F
→
03/19 20:06, , 32F
03/19 20:06, 32F
→
03/19 20:06, , 33F
03/19 20:06, 33F
→
03/19 20:06, , 34F
03/19 20:06, 34F
→
03/19 23:46, , 35F
03/19 23:46, 35F
→
03/19 23:47, , 36F
03/19 23:47, 3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閒聊
0
4
閒聊
2
10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47 篇):
閒聊
9
24
閒聊
12
15
閒聊
8
10
閒聊
6
32
閒聊
8
25
閒聊
11
76
閒聊
4
33
閒聊
1
36
閒聊
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