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臨檢的應對方法
針對第10點的說法,其實有點出入....
關於這一點我已經請法官解釋過了...
在現行"交通法規"中,你無法向員警提出異議,
因為交通法的裁罰,異議是屬於監理單位的權責,所以員警依標準程序舉發,是沒錯的。
除非在取締舉發的過程有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才能針對員警的舉發是錯誤的行為提出異議。
所以目前熱門的18條,真是很爛的法規,員警只要拍拍照,開單舉發。
驗車根本就是車主的事,壓根都跟員警沒關係。
就算出庭交通法庭,員警只要出示證據,多半你都會敗訴,
但是員警若是無舉證,我建議一定要上訴到底。
但通常在違規的現場,主動一點,錄個音或是拍照錄影舉證員警的舉發行為有無違誤,
員警通常也是很好講話,但切忌惡言相向。
: 10. 如果協調至最後,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鐧,態度平和
: 的告訴取締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
: ,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
: 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 ,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
: 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
: 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
: 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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