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臨檢的應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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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閱讀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 小弟貼上來給大家參考~~.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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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謬誤實在太多了. 請詳閱警察職權行使法跟刑事訴訟法. 檢查行李箱確實是需要特定要件. 如警察合理懷疑你將有危害行為. 可以使用強制力把你從車裡拖出來. 有事實足認時可以檢查交通工具. 包含開你的行李箱、手套箱. 至於車前蓋~當你被警察攔下來時. 就可以檢查你的引擎和車身號碼. 跟是否由警察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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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任意下車實在是個很不好的習慣. 遇到臨檢應先將車停放路邊 熄火 雙手放在方向盤上方或明顯處等員警過來. 員警要求出示證件再出示證件. 如要求下車再下車. 不要任意自行下車. 要是在國外 警方攔查任意下車. 後果會如何就自行想像了. 如有需要 請警方自行動手檢查. 等於同意警方搜索了. 可能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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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10點的說法,其實有點出入..... 關於這一點我已經請法官解釋過了.... 在現行"交通法規"中,你無法向員警提出異議,. 因為交通法的裁罰,異議是屬於監理單位的權責,所以員警依標準程序舉發,是沒錯的。除非在取締舉發的過程有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才能針對員警的舉發是錯誤的行為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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