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陸客減 客運包租 遊覽車供過於求
※ 引述《xiaowei (冷夜)》之銘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17/51/2x23i.html
: 陸客減.客運包租 遊覽車供過於求
: 根據台北市遊覽車公會的統計,在民國6、70年代,全台灣的遊覽車數量只有1千多
: 輛,而隨著環境變遷及開放陸客來台,目前全台遊覽車的數量已經多達1萬4千多輛,
: 但早年在遊覽車不足的情況下,政府開放市區及公路汽車業者,可以行駛班車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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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車出租業務,但現在不少業者太樂觀預估陸客來台人數,結果導致遊覽車過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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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不到陸客,也搶不到國內旅遊的情況下,各縣市遊覽車公會決定串連,將在月底走
: 上街頭,要求政府修法。遊覽車公會認為,市區、公路汽車業者已經享有免牌照稅、
: 燃料費等補助措施,如果又辦理包車出租業務,已經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況,因此呼
: 籲政府修法,讓各汽車運輸業要回歸到公路法分類營運的原則,才不會擾亂市場的營
: 運秩序。
公路法
中華民國 48 年 6 月 16 日
第三十七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
應依左列規定,分線或分區,並依營業種類營運:
一、普通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一般旅客為營業者。
二、特種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大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三、普通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載貨汽車運輸一般貨物為營業者。
四、特種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載貨汽車運輸特定之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種類及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因汽車運輸業之申請,並視事
實需要,酌予變更。
直到 中華民國 73 年 1 月 13 日修正為
第三十四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
左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七、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若單從條文,從一開始普通汽車客運業即已為核定路線或區域內
再經 73 年版做更細部的分類,市區客運為在核定"區域"內
應該一直以來等同於默許可以核定路線外,在營業範圍內辦理租車載客
否則應該是僅限在核定"路線"內
再則,真要玩應該是該建立遊覽車退場機制及總量管制
某些車齡過高、肇事率的遊覽公司,早就應該先自律從市場驅逐了
怎會反過頭來妄想透過立法,限制市區客運的租車權利為自己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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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0.30.50
※ 編輯: Chukuang 來自: 220.130.30.50 (08/1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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