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宗教自由並不是無法限制

看板Buddhism作者 (坐聽無弦曲)時間6年前 (2017/07/26 21:44),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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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目前憲法本文第23條以反面解釋,即使是列舉的自由權利,如果是為了防 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 制之。 所以,宗教自由如果是基於公共利益而且必要的話,是可以用法律限制的 。 限制宗教自由的三要件: 一、基於公益性。 二、不違反比例原則。 三、法律保留原則。 《宗教團體法》的立法,我個人認為要注意兩大重點: 一、財產登記及帳目揭露。 二、宗教傳教之自由。 我之所以非常贊同宗教團體法的立法,是因為社會上有許多宗教團體財產 登記是以個人名義在登記的,這有很大的弊端,另外帳目不明也是極大的 問題。 許多宗教團體收受社會大眾的捐款,卻是將資金或財產放入私人口袋,這 並不是捐款之社會大眾的意願。 所以,在財產登記及帳目揭露這部分,我個人認為《宗教團體法》基於公 益性、不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是沒問題的。 至於宗教傳教之自由這部分,台灣社會的話,我認為是極具包容性的,如 果不收受社會大眾的捐款,我認為你想怎麼傳教,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的 話,應該也沒問題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48.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01076689.A.775.html

07/28 18:15, , 1F
宗教法以少數案例 限制多數宗教人士弘法基本權益 屬於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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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管理 且違反立法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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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0:22, , 3F
多少啊? 現在有登記為法人和社團 或是受寺廟監督條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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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20:22, , 4F
的宗教團體有幾間你知道嗎?
07/28 20:22, 4F
文章代碼(AID): #1PU9pHTr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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