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響應阻止宗教法立案

看板Buddhism作者 (大頭仔)時間6年前 (2017/07/25 13:45), 6年前編輯推噓6(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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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uri (Kirsty)》之銘言: : 以下提供沈惠珠律師的分析提供參考。 : 1. 現況是: : 還沒登記的寺廟想成為有登記的寺廟, : 但因為不合政府的嚴苛規定條件, : 而不能登記。 : 完全不是他們不想登記讓政府管不到。 : 其實他們根本就希望信眾的功德款 : 都能開立合法的收據, : 請看內政部為何要訂立宗教團體法的簡報, : 就可以真相大白。 其實我個人認為《宗教團體法》也有缺點,有利有弊,可以討論。 但是用扭曲、散播不實資訊的方式來達到反對目的,很不可取。 例如法藏法師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Y0kk6bWjE0
影片內容不實。草案並未禁止未登記宗教法人者弘法,只是主管機關會列冊輔導, 但這可不是禁止的意思。 而且草案是不管法師個人供養的。 這些內政部講義都寫的很清楚。 老是有人拿第五十七條瞎扯草案不許個人弘法。 草案第五十七條: 「 第五十七條 個人或非依法登記之團體,有經常性藉宗教信仰名義, 對外從事宗教活動之事實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列冊輔導。 前項輔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訂)定自治法規辦理之。 」 針對這一條,座談會記錄也有人詢問: 「 (二)宗教團體法的對象是團體,但第57條為什麼對於個人這樣的宗教人士, 也授權自治法規可以來裁罰,像很多法師都是個人在外面自己說法, 將來也會因為這個法規而被行政罰,那懲罰的內容又是什麼? 」 內政部答覆: 「 (二)草案第57條對於個人或非依法登記之團體,有經常性藉宗教信仰名義, 對外從事宗教活動之事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冊輔導, 如其行為有違反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 則會移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法師個人有經常性對外講經說法,基於宗教信仰自由,政府應予尊重, 一旦其行為如有違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 (例如噪音管制法、空氣污染法......等), 則移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 草案可沒有說個人不能弘法,還是可以,只是要列冊輔導, 當然如果你聲音太大違反噪音管制法、製造空氣污染違反空污法, 那當然會有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簡單說,個人還是可以弘法, 你只要不要違反其他法令(各地方政府自治法令)就好。 你如果是只有自己一個人,不加入宗教法人, 還是可以弘法, 那就是注意不要違反其他法令就好,例如各地方政府自治法令。 就好像你一個人,不是公司,一樣可以做生意、賺錢, 不要違反其他法令就好。 而且列冊輔導也不是禁止的意思。 很多法令也都有列冊輔導,例如遊民相關自治法令也有。 但那可不是說就不能有遊民,還是可以,只是列冊方便有需要時提供協助。 每一部法案都有其規範對象, 警察機關管犯罪,其列冊輔導就是治安人口。 管遊民的法令,其列冊輔導對象就是遊民。 宗教團體法只是行政規章罷了,其列冊輔導對象就是協助宗教團體行政事務。 唉,內政部有寫一篇《針對部分教界人士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疑慮之澄清》,看看好嗎? .PPT 檔案: https://goo.gl/hGK7g7 .DOCX 檔案: https://goo.gl/dTDTV6 參考網站: http://www.moi.gov.tw/dca/01news_001.aspx?sn=12437 看看好嗎? 你文章很多不實資訊,都有澄清到。 說真的,回這一系列扭曲文章挺累的,這根本是識不識字的問題。 再來,針對你文中不實資訊,回覆如下。 1. 你說: 「 : 現況是: : 還沒登記的寺廟想成為有登記的寺廟, : 但因為不合政府的嚴苛規定條件, : 而不能登記。 : 完全不是他們不想登記讓政府管不到。 : 其實他們根本就希望信眾的功德款 : 都能開立合法的收據, : 請看內政部為何要訂立宗教團體法的簡報, : 就可以真相大白。 」 現況是:目前宗教團體型態大多只有「財團法人」、「寺廟」與「社會團體」三種, 也正因為只有這三種, 而寺廟的登記主要是依據《監督寺廟條例》, 可是這個條例有違憲爭議,所以才會立《宗教團體法》, 「於現行以財產為集合之財團及以人為集合之社會團體外, 創設兼具人與財產之宗教法人」, 這在內政部《宗教團體法》總說明就說明的很清楚。 再來,你說嚴苛規定條件,根本是瞎扯。 目前寺廟有不能登記嗎?有嗎? 目前寺廟的登記,依據的就是《監督寺廟條例》,還是可以登記啊。 只是這個條例有違憲爭議,所以才會立《宗教團體法》, 提供除了財團法人、社會團體之外的宗教法人選擇。 現在寺廟可以登記啊,你要不要去問清楚。 你說嚴苛,現有法令哪一條嚴苛,你說說看?那一條? 你說:「其實他們根本就希望信眾的功德款,都能開立合法的收據」, 你在說什麼?目前就能開了啊。難道你不知道目前寺廟捐款收據可以抵稅嗎? 你說:「請看內政部為何要訂立宗教團體法的簡報,就可以真相大白。」, 我也這麼覺得,內政部簡報很清楚,讓大家看看。 2. 你說: 「 : 寺廟不怕財務公開, : 怕的是被綁架來搶寺廟, : 政府能夠保護到所有 : 幾萬座寺廟的人身跟財產安全嗎? : 這樣財務公開之後, : 可能被勒索、被綁架的後果, : 算是保障寺廟、保障信眾的師父跟道場嗎? 」 你在說啥?你真的有看草案嗎?事實上可以不公開的,沒有你說的問題。 先澄清, 草案所謂財務透明,可不是什麼都要公開,事實上它是有條件與範圍的, 所謂透明, 主要是指向主管主管機關備查、以及提供組織內部成員閱覽。 請搞清楚涉及所謂公開的部份,主要是《宗教團體法》草案第 25 條, 但也不是什麼都要公開,而且給你特例: 「 第二十五條 宗教法人辦理宗教活動對外募集財物, 其收支報告與提供宗教活動款項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 應於該次宗教活動結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選擇下列公開徵信方式之ㄧ為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 二、刊登於新聞紙。 三、陳列於第六條規定之場所,提供查詢。 前項提供宗教活動款項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 提供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 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宗教法人運作,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公開。 」 它的說明如下: 「二、第二項明定關於提供宗教活動款項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 倘提供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 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宗教法人運作, 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予公開。」 其實目前大部份山頭道場、宮廟公佈捐款收支情況,早已行之有年了, 大部份更是大方刊在刊物最後面。 這一條只是把現有大部份山頭道場、宮廟作法法制化而已。 如果捐款都有妥善運用,行的正坐得端,有什麼好怕的? 很多山頭道場、宮廟也大方在自己刊物公佈捐款收支情況,也活的好好的。 第 25 條給你 3 個選擇, 其中第 3 選擇規範收支報告陳列於第 6 條所規範之場所, 如果真的有去看第 6 條,所謂場所是負責人自行指定,它說明很明確是在說: 「 明定宗教法人運作之登記文件、財產管理及組織運作等重要文件, 應置放於主事務所或負責人指定之場所保存, 當有職務交接、宗教法人合併、解散或其他爭議等情事, 作為憑辦佐證、釐清權責及定爭止紛之依據。 」 也就是要你自己找個場所保存收支文件備查而已, 而且所謂場所還是由負責人自行指定(這已是不公開了)。 而且,第 25 條也很明確規範如果不方便,也可以不公開。 注意:《宗教團體法》第 25 條非常明確明訂也可以不公開。 針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第 25 條,目前草案是這樣規範的,要分成 2 種情況討論: (注意:是草案,也就是還在研擬與座談溝通階段,未來還會再修改) (1) 如果你是「捐獻」(也就是第 25 條的情況),也就是辨理募集財物、勸募活動, 那事後要公開,方式有 3 種,在此就不再贅述。 而且其實這 3 種,特別是第 1 種,目前老早行之有年了, 現行山頭道場、宮廟就是採取將捐款收支印於刊物後面公開的作法。 第 25 條規範的活動捐款收支本來就要公開,就算是慈善團體勸募活動也一樣, 事後要公告捐款明細,這是現有法規就有規範的,例如公益勸募條例。 (另可以參考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說明: https://goo.gl/mXiLVa ) 現行法規本來就有規定捐款、勸募活動,事後要公開明細。 但是宗教團體法第 25 條也有給你特例, 如果你不想公開,那就是要去報備。 因此根本沒有這篇文章誤導的問題。 (2) 如果你是營利收入(例如納骨塔以及功德箱),或其他各種宗教服務收入, 那麼要納入財務報告。而這種財務報告,是可以不用公開的,注意: 可以不用公開。 可以不用公開。 可以不用公開。 但是要報主管機關備查,以及可以提供內部組織成員瀏覽。 請參考第 23 條規定: 「 第二十三條 宗教法人應於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檢具年度財務報告, 報主管機關備查。 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財務報告,宗教法人應置放於第六條規定之場所, 提供該宗教法人各類組織成員閱覽。宗教法人除因保管年限屆至, 或有法令規定事由外,不得拒絕。第一項財務報告之格式與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你只要事後做好會計、財務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 以及提供內部組織成員閱覽。 不用公開。 不用公開。 不用公開。 因此根本沒有這篇文章誤導的問題。 第 25 條可不是說什麼都要公開,不要被誤導了。 它只是規範捐款收入(也就是有辨理募集財物、勸募活動)的部份而已。 要特別注意: 這裡的收入,不包含給宗教師個人的供養金。 也就是說,給宗教師個人的供養金,可以不用列入財務報告,不用公開。 這對宗教師的生活、日用、傳教,根本不會有問題。 草案針對的是法人,而非個人, 公開的部份是法人的財務,而非個人財務。 而且所謂公開也不是完全公開,甚至也可以不公開。 再說一次:個人財務不用公開。 事實上,外人要知道財務是有困難度的。 再來,你說: 「 這樣財務公開之後, 可能被勒索、被綁架的後果, 算是保障寺廟、保障信眾的師父跟道場嗎? 」 按照你這邏輯,那麼上市公司大老闆因為有可能會被綁架, 所以上市公司財報也不用公開了,你這種說法根本是因噎廢食。 更何況《宗教團體法》草案明確給你特例不用公開。 PS:話說出家眾有不捉金銀戒,本來就不該有個人財產。 而且草案也沒管個人財產如何。 哪來公開個人財產問題。 3. 你說: 「 : 宗教團體法草案明白規定 : 『財務報表要事先查核』, : 如果不是政府認定的支出, : 財務報表就不能備查, : 什麼是政府認定可以支出的標準? : 政府還沒有說明白, : 修行人不是為作帳來修行的。 」 假議題。你說「財務報表要事先查核」, 哪一條?舉出來? 哪一條?舉出來? 哪一條?舉出來? 你說不是政府認定就不能備查, 哪一條?舉出來? 修行人當然不是為作帳來修行,但是如果連信財都管理不好,也挺好笑的。 再說如果整個道場沒有人會會計,也可以請會計事務所幫忙,費用並沒有很高, 一年也只有一兩次。 誰告訴你要把時間都花在會計上。 你拿作帳耗時來說嘴,根本不能作為反對理由。 你說: 「什麼是政府認定可以支出的標準?政府還沒有說明白,」 宗教團體法的目的是組織登記等行政規範,只是叫你: (1) 如果你有辨捐款活動,那事後要透明。但是如果你不方便公開也沒關係。 (2) 每年財務報告要做好,然後備查。財務報告不用公開,但要可以提供內部閱覽。 請搞清楚,它並不干涉你收入與支出是什麼。 如果有涉及到侵佔等非法問題,那是另有現行相關法令規範。 而且那一部份也是要走司法程序,不是政府想怎麼認定就怎麼認定。 另外,收入與支出等會計項目,約定俗成本來就有會計學定義。 會計項目就那些。 你到底在瞎扯什麼? 4. 你說: 「 : 十幾年來,五進立法院的宗教團體法, : 為什麼都沒過?是經由宗教界的努力所擋下的。 : 那時不在台灣、年紀小的修行人不知道, : 那是多悲壯的立法歷程, : 都是喊出違憲的聲音, : 這一次也完全相同的主張, : 完全沒有不同, : 網路都可以查到很多報導文章與法律論文。 」 事實上宗教界分成正反兩派,除了中台外,其他山頭是支持的喔。 當初除了中台惟覺和尚明確強烈反彈外, 星雲大師與聖嚴法師其實是支持宗教團體法的。 事實上當初訂定時,本來就有參考過山頭老大的意見。 法鼓山聖嚴法師之前更是表態支持。 而且星雲法師更狠,他是希望連宗教住持資格都要管 XD 參考: 《星雲大師:應立宗教法,不依國法,佛法難立》: https://goo.gl/g5crgZ 「 星雲大師也對內政部擬定的宗教法草案提出幾點主張: 第一、寺廟住持身分應該受資格限制, 包括須有相關的宗教學院研修的學識證明, 或受宗教團體或寺廟諸山長老的認證才算數。 第二、寺廟財產為寺廟所有,不得為住持的俗家眷屬所有, 繼任的出家弟子應該有合法的繼承資格。 第三、只有「宗教士」(神職人員)資格人士,才能參與宗教信徒大會。 第四、寺廟納骨塔收入,不同於經營商業者,只要用於公益,可以不必繳稅。 第五、尤其宗教人士犯法,適用一般法令,不須在宗教法人法中另訂罰則。 第六、寺廟的住持之外,不須另設管理人,以免一個寺院兩個頭,引起爭端。 」 《星雲:宗教法簡單就好》: https://udn.com/news/story/11331/2597794 「 星雲表示,宗教本身有它自己的律法、戒法, 政府只要對社會世俗上的財務、稅法、建築、宗教師資格認定、寺廟住持升等, 給予一點規範就好; 其他弘法的、傳教的、靈修的活動,政治就尊重『僧事僧決』, 由教界自己制定的儀規來解決就好。」 注意:其所言「其他弘法的、傳教的、靈修的活動」, 事實上宗教團體法是不管的。 《法鼓山支持宗教團體法草案》: https://www.ddm.org.tw/maze/139/1-2.htm 嗯,是真的很悲壯。 嗯,是真的很悲壯。 嗯,是真的很悲壯。 再來,哪裡違憲?你要不要說說看? 說宗教團體法違憲有點莫名其妙。 釋字第 490 號: 「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 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釋字第 573 號: 「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 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注意,第 573 號釋憲說國家不是不能以法律規範管理、處理財產, 只是要符合比例原則。 而 573 釋憲正是因為舊法《監督寺廟條例》過去不符合比例, 所以才會有 573 號釋憲。 它指的可不是新版《宗教團體法》。 憲法宗教自由保障宗教之教義、精神、儀式等自由, 但是如組織方式、財務等仍要受法律規範, 可不是可以讓你拿著相對宗教自由當幌子,瞎扯絕對自由。 即使政府基於管理、監督或防弊角度,要求宗教團體進行公開徵信、財務透明, 都是一種責信的表現。而這樣責信是可以促進公共利益的。 何況《宗教團體法》給你特例,讓你可以不用公開, 只是要你先去報備(針對你第 2 點誤導的回覆,你看懂了嗎?)。 再說,有沒有違憲不是你我他在這裡嘴砲說了算,而是大法官說了算。 5. 你說: 「 : 105年民進黨執政將國民黨104提出的法案撤回, : 105年12月辦理3場全國北、中、南三區座談會, : 所拿出的版本,除了少掉財務公開、法會收支 : 必須會後30天報備公開的一條條文外, : 其他全部延用國民黨的版本, : 會中也宣布立法的時程是 今年1月準備送立法院, : 沒參加的人完全被蒙在鼓裡。 」 很高興你點出了一個事實:目前草案其實就是照抄國民黨版本。 於是這牽涉到一個問題: 宗教團體法議題在 KMT 時代就有在談了, 甚至現在草案其實大部份還是抄 KMT 政府的, 可是為什麼 KMT 執政時沒什麼人理,也沒引起巨大反對聲浪? 反而現在引起一堆佛教團體串聯反對? 答案很簡單: 執政黨顏色不對。 本來台灣佛教界就是深藍傾向,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 甚至老早被共產黨滲透了。 佛教師也會在傳教過程灌輸深藍思想,甚至拑制信徒政治思想, 有些佛教師還灌輸支那比較好、比較進步、鼓吹統一的思想 (這裡就不再點名某些法師公開說習近平是菩薩)。 而佛教信徒本來就盲信比較多, 大多也只會佛教師說啥就信啥,盲信權威, 沒什麼思辯能力、只會人云亦云, 老一輩佛教徒特別明顯。 這些深藍傾向佛教團體只是趁機反 DPP 而已, 以及有紅色傾向的佛教團體也順勢反對, 讓中共看到他們是反 DPP 的,以此表示忠誠。 以前阿扁執政,佛教團體大多都嘛在反對與唱衰,換馬英九執政就萬事 OK , 現在蔡英文執政,當然要出來反對。 如果今天是 KMT 執政,推行一模一樣的法案, 我相信這些佛教團體聲音就會非常小了。 法藏法師不惜用扭曲的方式出名,碰巧現在是 DPP 執政,顏色不對, 於是一堆本來深藍、深紫傾向佛教團體趁機反對而已。 為了反對政敵,扭曲在所不惜。 不過他的目的達到了,恭喜 ^^ 而且最好宗教團體法財務規範會這麼容易造成法難, 那麼那些嚴格奉行不捉金銀戒的南傳佛教僧伽怎麼辨。 同樣草案在 KMT 時代不出聲,現在跳出來反對,政治顏色不對而已。 6. 你說: 「 : 現在出來喊違憲的宗教人士, : 如果不算第一線的人, : 什麼叫第一線的人? : 宗教有分階級嗎? : 尤其是佛教,中國佛教會、台灣省佛教會 : 都已經連署反對,他們都是第一線的人。 」 宗教不分階級,但有分政治顏色。例如: 《淨空法師:習近平主席是菩薩再來,再來人,菩薩化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PJsAHULaHQ
再來,你想知道「中國佛教會」歷史背景嗎? Wiki 介紹: 「 中國佛教會(英語:Buddhist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縮寫:BAROC,簡稱中佛會), 是一個於1911年成立於中國北京的佛教宗教組織,原名『中華佛教總會』, 1928年改名為『中國佛教協會』,1929年再度易名為『中國佛教會』。 1949年總部遷往台灣後復會, 在黨國體制支持下進行全台僧侶、寺院、信徒的登記, 將各鄉村寺院、僧侶、居士納入其各縣市支會管轄。 1953年起,每年選擇一座佛寺主辦的三壇大戒的傳戒活動, 改變日本佛教『肉食帶妻』的遺風。 只有經由中佛會的受戒儀式,才能成為合法的僧侶、才能居住或住持寺院。 中國佛教會在戒嚴體制下是台灣佛教的最高組織,配合政府政令宣傳佛法, 透過『監督寺廟條例』迫使台灣佛教納入其管轄,壓制齋教、一貫道等宗教團體。 1950年代。部分僧團推動「神佛分離』,排斥融合佛、道的民間信仰。 近年來,隨著台灣法鼓山、中台山、佛光山、慈濟(四大山頭)等大寺院的興起, 該會在台灣的影響減弱不少。 」 中國佛教會歷史可是帶有國民黨政治目的的泛藍宗教團體。 宗教團體法議題在 KMT 時代就有在談了, 甚至現在草案其實大部份還是抄 KMT 政府的, 可是為什麼 KMT 執政時沒什麼人理,也沒引起巨大反對聲浪? 反而現在引起一堆佛教團體串聯反對? 答案很簡單: 執政黨顏色不對。 執政黨顏色不對。 執政黨顏色不對。 同樣草案在 KMT 時代不出聲,現在跳出來反對,政治顏色不對而已。 不然你說說看,同樣草案,在 KMT 時代佛教人士也有參與,當時沒人有意見, 怎麼換了執政黨,就如雨後春荀冒出? 本系列文章第一篇發佈連署的時間點, 正好也是很多佛教朋友 LINE 訊息瘋狂收到宗教團體法要三讀通過的謠言時間點, 這些謠言,被泛藍廣為流傳, 而且也被指出有中共統戰在背後主導: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137775 同樣法案, KMT 時代就有在談了,甚至還進過一讀, 有些佛教團體仍沒有聲音(別說他們不知道這草案存在); 但到了 DPP 時代卻如雨後春筍冒出來。 這樣的雙重標準,令人不得不懷疑沒有政治動機在。 7. 你說: 「 : 58條規定,現在草案版本是57條, : 那是規定要來管沒有登記的宗教團體和『個人』, : 但是管什麼? : 管燒香燒紙錢要移給另外的主管機關罰錢, : 不是管他有沒有開收據、財務公開、作帳。 : 大家關心的事, : 合法要管,不合法的管不到, : 這樣規定做什麼? : 自己一個人弘法的要列冊輔導,不知道要輔導什麼? 」 你都不知道要輔導什麼?那還能反對一個你不知道的東西,很不簡單。 你說: 「不是管他有沒有開收據、財務公開、作帳」 草案當然不是在第 57 條管,而是在其他條文有規範。 你真的有看過草案嗎? ───我是分隔線─── 提一下, 你不想當宗教法人,也可以不登記。只是改發「寺院、宮廟證」而已。 座談會有人問: 「 (二)無辦理登記為宗教法人,而改發『寺院、宮廟證』一節, 其證書有效期限有規定嗎?亦或無限制?是永續運行的。 」 內政部回答: 「 (二)未來登記有案之寺廟若依宗教團體法改領『寺院、宮廟證』, 又宗教團體法對『寺院、宮廟證』無規定有效期限。 」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人法講義 PDF 第 21 頁也有說明: 「 宗教團體法所謂『寺院、宮廟』, 係指於該法施行前登記有案之正式登記或補辦登記之寺廟, 因監督寺廟條例配合本法施行後3年內廢止, 其未能於期限內成為宗教法人, 則改領『寺院、宮廟』證。 」 你不成為宗教法人,就領寺院、宮廟證, 還是可以生存啦。 還是可以生存啦。 還是可以生存啦。 個人弘法也沒問題,注意不要違反各縣市其他法令就好了。 最後, 要反對沒關係,本來就有言論與表達反對意見自由, 其實我也認為這草案有很多問題,可以討論與改進, 但不是用扭曲、散播不實資訊的方式瞎扯草案內容。 : 2.寺廟不怕財務公開, : 怕的是被綁架來搶寺廟, : 政府能夠保護到所有 : 幾萬座寺廟的人身跟財產安全嗎? : 這樣財務公開之後, : 可能被勒索、被綁架的後果, : 算是保障寺廟、保障信眾的師父跟道場嗎? : 3.宗教團體法草案明白規定 : 「財務報表要事先查核」, : 如果不是政府認定的支出, : 財務報表就不能備查, : 什麼是政府認定可以支出的標準? : 政府還沒有說明白, : 修行人不是為作帳來修行的。 : 4.十幾年來,五進立法院的宗教團體法, : 為什麼都沒過? : 是經由宗教界的努力所擋下的。 : 那時不在台灣、年紀小的修行人不知道, : 那是多悲壯的立法歷程, : 都是喊出違憲的聲音, : 這一次也完全相同的主張, : 完全沒有不同, : 網路都可以查到很多報導文章與法律論文。 : 5.105年民進黨執政將國民黨104提出的法案撤回, : 105年12月辦理3場全國北、中、南三區座談會, : 所拿出的版本, : 除了少掉財務公開、法會收支 : 必須會後30天報備公開的一條條文外, : 其他全部延用國民黨的版本, : 會中也宣布立法的時程是 : 今年1月準備送立法院, : 沒參加的人完全被蒙在鼓裡。 : 6.現在出來喊違憲的宗教人士, : 如果不算第一線的人, : 什麼叫第一線的人? : 宗教有分階級嗎? : 尤其是佛教,中國佛教會、台灣省佛教會 : 都已經連署反對,他們都是第一線的人。 : 7.58條規定,現在草案版本是57條, : 那是規定要來管沒有登記的宗教團體和「個人」, : 但是管什麼? : 管燒香燒紙錢要移給另外的主管機關罰錢, : 不是管他有沒有開收據、財務公開、作帳。 : 大家關心的事, : 合法要管,不合法的管不到, : 這樣規定做什麼? : 自己一個人弘法的要列冊輔導,不知道要輔導什麼? : 8.23場的說明會, : 拿出來的版本跟去年12月的一模一樣, : 那麼去年3場說要廣納意見回去修訂的承諾在哪裡? : 去參加的人都說了廢話嗎? : 突然又要連開23場, : 如果開完仍然不納入宗教團體意見修訂 : 就送進立法院, : 那時候再來反應, : 不就要跟一例一休、年金、前瞻、同婚等法律一樣, : 再來上街頭抗爭嗎? : 沒有這些出來表達聲音的宗教人士 : 不又是跟過去5進5出一樣嗎? : 9.政府從下週起的座談會全部停辦延後了, : 最最重要也最正確的是, : 大家一起踴躍去參加政府的說明座談會, : 把疑問問清楚、把意見說出來, : 親自聽聽各方的說法, : 不要在還不清楚的情況下各自解讀, : 網路發生錯誤資訊的訊息, : 就是聽了還是不清楚造成的誤會。 : 要杜絕這個誤會, : 就要宗教界及護法居士共同參與關心宗教立法的事, : 不要只聽少數人或是少數所謂專家學者或是政黨立委的說法! : 關心宗教立法前途就請大家踴躍一起參與弄清楚弄明白! : #宗教自由 : #拒絕國家機器把黑手伸入宗教 : ※ 引述《datoguo (大頭仔)》之銘言: : : (....中間恕刪....) : : 針對會計制度我要補充說明。 : : 我發現反對理由有些是說啥會計很複雜、會造成道場負擔、太過嚴苛之類。 : : 這根本是假議題。 : : 文章說: : : 「 : : (五)會計制度強制統一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加宗教團體作帳之財務負擔 : :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為尊重宗教團體之自主權, : : 似應由其自行決定選擇何種會計原則。 : : 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會計專業素養,其所得原則上享受免稅優惠, : : 也免除結算申報義務。 : : 因此,應尊重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收支特性以及習慣, : : 在一般寺廟,或許應採取簡易會計記帳方式, : : 採取現金收付制原則,達到相當大規模以上之宗教團體,才要求採取權責發生制。 :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強制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 :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 : 得採現金收付制(草案第22條)。此一管制規定似過於嚴苛。 : : 」 : : 是這樣嗎? : : 《宗教團體法》第二十二條: : : 「 : :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 前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宗教法人之會計年度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設置帳簿, : : 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及憑證;其會計帳簿應保存十年,憑證應保存五年。 : :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 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 」 : : 權責發生制可是會計學基本原則,它是國際公認標準,可以有效防止造假, : : 也是所得稅法及一些法規規定的團體組織會計基礎。 : : 會計基礎主要就 2 種: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 : : 二選一,一點都不複雜。 : : 目前法規所採之會計原則主要也是這 2 種。 : : 簡單說明: : : 現金收付制:交易事項在收付現金時,才認定交易已發生而入帳, : : 其收入及費用亦歸屬於收付現金之會計期間。 : : 權責發生制:凡交易發生時,不論是否收付現金,均應列帳, : : 而其收入與費用亦於交易發生期(而非現金收付期)認列; : : 換言之,凡當期已發生之收入費用,不論是否已收付現金,均認為是當期之收入費用 : : 如果有確實作好會計,財務金錢流向清清楚楚,根本不會有問題。 : : 哪裡嚴苛了? : : 拿會計複雜、宗教團體不能負荷為理由反對, : : 就好像在說因為宗教團體不會作帳,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 : 根本就是因噎廢食、本末倒置。 : : 那同樣的邏輯,也可以說會計對於政治人物很複雜,政治人物不會作帳, : : 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 : 一定規模以上,會計基礎使用權責發生制,這是現有法規規定。 : : 例如現行財團法人的會計基礎,就是權責發生制。 : : 老早行之有年了。 : : 人家財團法人宗教團體就可以適應的很好,沒有問題。 : : 有因此發生困難嗎?有因此造成法難嗎? : : (有不少佛教團體其實是財團法人喔,可是用權責發生制一樣活的好好的) : : 而一定規模以下,《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也很明確讓你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制。 : : 第 22 條很明確說: : : 「 : :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 」 : : 現金收付制就是記載實際現金的收入與支出。 : : 一般簡單記帳,以及金流不大的情況,用的就是現金收付制。 : : 最基本就是要記好現金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 : 如果整個道場沒人會會計,大可以請會計事務所幫忙,費用其實不會很貴, : : 一年也只有一兩次而已。 : : 《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明確讓你如果是一定規模以下,可以選擇現金收付制, : : 只是你要先跟主管機關報備。 : : 第 22 條說明就寫的很清楚: : : 「 :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 : 但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 現有一定規模以上的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會計本來就是用權責發生制, : : 一定規模以下的本來就是用現金收付制。 : : 這一條是現況的法制化,哪裡會對宗教團體造成困難?會造成嚴苛? : : 哪裡嚴苛了? : : 放心,這草案不會滅了佛教。 : : 沒聽過因為帳記清楚而滅的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133.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00961519.A.B81.html

07/25 13:49, , 1F
感謝大德為佛教界付出
07/25 13:49, 1F
反對無妨,但散播不實資訊很要不得。

07/25 14:03, , 2F
等你好久了
07/25 14:03, 2F

07/25 14:06, , 3F
佛教會反宗教團體法很久了 兩年前也有開過研討會
07/25 14:06, 3F

07/25 14:07, , 4F
只是現在執政黨顏色不對 導致一堆新警察出來幫腔
07/25 14:07, 4F
是的。

07/25 14:10, , 5F
大概等一下有人又會跳針,捐一百塊,看財報...(都不用依據
07/25 14:10, 5F

07/25 14:10, , 6F
條文的跳針)
07/25 14:10, 6F
其實條文很清楚。

07/25 15:59, , 7F
嫌作帳麻煩可以不要收錢啊,不知道是誰的問題
07/25 15:59, 7F
憲法給予宗教自由,指的是不介入精神、教義、戒律等信仰, 但可不是說世俗之組織、財務等就可以不用法律規範, 釋憲文其實講的很清楚,但有些人斷章取義硬拗。 如果要求宗教獨立於國家法律之外,那麼信徒也不該捐款、提供土地給宗教, 因為捐款、土地本身也是法律規範之行為一部份。 如果要求宗教獨立法律之外,而以戒律代之,其實也不錯,戒律比法律更嚴格, 所有出家眾嚴格奉行不捉金銀戒、過午不食,拖缽乞食吧。

07/25 17:06, , 8F
阿彌陀佛
07/25 17:06, 8F

07/25 19:22, , 9F
列冊輔導說不是禁止 那是要輔導他可以傳教?
07/25 19:22, 9F
內政部的確沒有說是禁止,如果你認為是禁止,請你舉證草案條文哪裡有說是禁止? 每個法案都有它規範的對象與範圍,列冊輔導也就是該法案的目的的協助。 例如警察機關對象是治安,那麼它列冊輔導對象就是治安人口,目的是防範犯罪, 例如我舉《桃園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為例, 也有使用列冊輔導字眼,但很明顯可不是禁止有遊民, 而是列冊輔導後給予協助。 同樣的,《宗教團體法》對象是宗教法人,目的是宗教法人設立等行政規章, 那麼它的列冊輔導就是設立等行政規章上的協助。 如果你認為是禁止,請你舉證草案條文哪裡有說是禁止?

07/25 19:24, , 10F
一定是輔導他不能傳教 軟性跟硬性差別
07/25 19:24, 10F

07/25 19:25, , 11F
在法律位階我也不是宗教人士 當我跟別人說佛法概念的
07/25 19:25, 11F

07/25 19:27, , 12F
我叫要被政府列冊輔導 板上九成都需要列冊輔導
07/25 19:27, 12F

07/25 19:27, , 13F
連你也要開始列冊輔導了 好好笑
07/25 19:27, 13F
請舉出條文證明。 我完全支持你們質疑《宗教團體法》,甚至參加座談會當面質疑內政部官員, 事實上我也認為這草案有很多不周全處,例如土地就地合法部份。 但不能為了反對就扭曲草案、煽動與製造恐慌來達到反對目的。 唉,內政部有寫一篇《針對部分教界人士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疑慮之澄清》,看看好嗎? .PPT 檔案: https://goo.gl/hGK7g7 .DOCX 檔案: https://goo.gl/dTDTV6 參考網站: http://www.moi.gov.tw/dca/01news_001.aspx?sn=12437 還有,《宗教團體法》草案全文: https://goo.gl/6LTmXL 內政部講義說明: https://goo.gl/BfuAwN 看看好嗎?

07/25 21:18, , 14F
為什麼要輔導不能傳教啊,讓自己沒事找事嗎 XD
07/25 21:18, 14F
是啊 XD 想也知道一堆人被單方面誤導了。其實草案全文與內政部文章寫的很清楚。

07/25 21:23, , 15F
Q17寫列入那條,是因為「宗教輔導」是地方自治事項。
07/25 21:23, 15F

07/25 21:23, , 16F
地方制度法就有那條。
07/25 21:23, 16F
是的。 他們會曲解成是禁止 XD 儘管其實內政部早有說明了 XD

07/26 01:23, , 17F
推詳盡分析 都說明這麼清楚了 怎麼還有人能不斷跳針?
07/26 01:23, 17F

07/27 21:38, , 18F
不會禁止 那列冊輔導的作用是什麼? 現在空汙噪音不能罰?
07/27 21:38, 18F

07/28 10:58, , 19F
你瞎扯列冊輔導是在禁止,拿空污法出來講很好笑。你傳法
07/28 10:58, 19F

07/28 10:58, , 20F
過程如果製造空污,那當然會被罰錢。可這與你扭曲所謂的
07/28 10:58, 20F

07/28 10:58, , 21F
禁止傳法是兩回事。就算非宗教活動,製造空污也一樣罰錢
07/28 10:58, 21F

07/28 10:58, , 22F
。請搞清楚,不同法案目的不同,列冊輔導目的當然也不同
07/28 10:58, 22F

07/28 10:58, , 23F
。宗教團體法的目的是宗教法人的設立與登記,以及行政規
07/28 10:58, 23F

07/28 10:58, , 24F
章,是故草案列冊輔導是交給地方政府自治規範,也就是宗
07/28 10:58, 24F

07/28 10:58, , 25F
教輔導,這是地方制度法本來就有的項目。..而宗教團體法
07/28 10:58, 25F

07/28 10:58, , 26F
的列冊輔導(也就是地方制度法的宗教輔導)是什麼?其實
07/28 10:58, 26F

07/28 10:58, , 27F
就是輔導登記與統計。你可以看一下內政部民政局定義的宗
07/28 10:58, 27F

07/28 10:58, , 28F
教輔導好嗎?
07/28 10:58, 28F

07/28 10:59, , 29F

07/28 11:00, , 30F
它可不是指禁止傳教,不要瞎扯,這很好笑。你可以舉證宗
07/28 11:00, 30F

07/28 11:00, , 31F
教團體法哪裡明確有禁止兩字?不要一直瞎扯好嗎?也看看
07/28 11:00, 31F

07/28 11:00, , 32F
人家內政部規範好嗎?
07/28 11:00, 32F
hiuri ,怕你不懂,執意扭曲。再說一次好了。 《宗教團體法》所謂列冊輔導,基本上是給地方政府自治輔導, 法源依據是《地方制度法》,裡面就有包含「宗教輔導」了。 也就是說,《宗教團體法》所謂列冊輔導, 是依據《地方制度法》讓地方政府對於非宗教法人的個人弘法者辨理「宗教輔導」, 這是《地方制度法》的規範, 而地方政府所謂「宗教輔導」還是受內政部規範。 什麼是「宗教輔導」?去看一下內政部民政司說明好嗎? http://www.moi.gov.tw/dca/02faith_001.aspx 基本上那只是造冊統計,沒有所謂禁止事項。 所謂列冊輔導,指的是個人弘法者就如上文所說,讓地方政府列冊輔導, 也就是宗教輔導,造冊統計而已。 你有看到現行法規之宗教輔導有禁止項目嗎?沒有! 如果個人弘法有違反其他地方政府自治規範,例如噪音防治、空氣污染等, 那麼當然就是照地方政府規範處理。 啊,管你是不是弘法,你製造噪音、空氣污染本來就該依法處理了。 還是你覺得應該有特權不用處理? 請搞清楚什麼叫列冊輔導好嗎?它從頭到尾可不是指禁止。 列冊輔導是指回歸地方政府自治的「宗教輔導」罷了(法源依據是《地方制度法》), 並且依據內政部民政司規範, 所謂「宗教輔導」基本上只是造冊統計罷了。 不要瞎扯好嗎?看了真的很好笑。

07/28 11:59, , 33F
希望H大能真的了解人家說什麼而不是完全以錯誤資訊先入為主
07/28 11:59, 33F

07/28 11:59, , 34F
否定法規。
07/28 11:59, 34F
唉,其實已說明很多次了。累了。 有人硬要跳針,為反對而反對,再怎麼解釋也沒用啦。 ※ 編輯: datoguo (111.243.160.64), 07/28/2017 22:56:43
文章代碼(AID): #1PTjhlk1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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